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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原條文
100/06/10 修正版本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前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前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100/06/1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鑒於國內曾發生航空運輸業者以安全為由拒絕搭載身心障礙者,特增列第三項。
二、另鑒於現行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過於簡單,無法因應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不同運具及站場所需,爰修正第四項,要求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二、另鑒於現行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過於簡單,無法因應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不同運具及站場所需,爰修正第四項,要求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第五十七條
原條文
100/06/10 修正版本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100/06/13 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五十八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0/06/13 修正版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本法揭櫫之創造無障礙環境精神,規定各地方政府提供復康巴士服務時,不得有設藉的限制。
二、為落實本法揭櫫之創造無障礙環境精神,規定各地方政府提供復康巴士服務時,不得有設藉的限制。
第九十八條
原條文
100/06/10 修正版本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之收入,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供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
前項罰鍰之收入,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供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
100/06/1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第四十六條修正條文修正。
二、於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前維持原處分規定。
三、針對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違反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規定者定出罰鍰。
二、於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前維持原處分規定。
三、針對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違反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規定者定出罰鍰。
第九十九條
原條文
100/06/10 修正版本
大眾運輸工具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設置無障礙設施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應責令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報請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逾期不提出計畫或未依計畫辦理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原核定執行計畫於執行期間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得報請原核定機關同意後變更,並以一次為限。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00/06/1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
二、針對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逾越民航主管機關所訂安全因素,額外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者定出限期改善及逾期罰鍰。
二、針對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逾越民航主管機關所訂安全因素,額外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者定出限期改善及逾期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