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二十六條
原條文
90/10/31 修正版本
各級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障礙類別及等級,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92/06/06 修正版本
說明
就業服務情形送各級民意機構備查,使民意機構能適時監督與提出建議,爰修正之。
第六十二條
原條文
90/10/31 修正版本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生產之物品及其可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構、公、私立學校、團體、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優先採購。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產品訊息。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產品訊息。
92/06/0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句中「私立學校、團體」修正為「私立學校」。
二、要求主管機關主動訂定辦法,扶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承包或分包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例。爰修正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
二、要求主管機關主動訂定辦法,扶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承包或分包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例。爰修正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
第六十四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2/06/06 修正版本
公務員執行職務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者,應受懲戒。
私立學校、機構及團體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私立學校、機構及團體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公務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二條規定,應受懲戒;私立學校、機構及團體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二條規定,則處以罰鍰。
二、增訂公務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二條規定,應受懲戒;私立學校、機構及團體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二條規定,則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