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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原條文
93/06/11 制定版本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及檢察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97/06/12 修正版本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及、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說明
一、警政署幕僚單位二十八個,附屬警察機關二十二個,另內部單位設組達十三個以上,且有外勤隊、大、中、小隊,性質特殊。
二、依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機關內部分類為業務及輔助單位,惟警政署因其業務特殊需要,尚有設立勤務單位。
三、與警察、檢察及調查之執法機關,其組織亦參照辦理。
二、依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機關內部分類為業務及輔助單位,惟警政署因其業務特殊需要,尚有設立勤務單位。
三、與警察、檢察及調查之執法機關,其組織亦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