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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原條文
62/07/13 全文修正版本
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
101/01/2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教育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教育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原條文
62/07/13 全文修正版本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01/01/2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原條文
62/07/13 全文修正版本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101/01/2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爰配合修正副首長人數至其權責應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爰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有關首長、副首長之權責規定予以刪除。
二、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爰配合修正副首長人數至其權責應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爰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有關首長、副首長之權責規定予以刪除。
第四條
原條文
62/07/13 全文修正版本
教育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一、高等教育司。
二、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國民教育司。
五、社會教育司。
六、體育司。
七、邊疆教育司。
八、總務司。
九、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十、學生軍訓處。
十一、秘書室。
一、高等教育司。
二、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國民教育司。
五、社會教育司。
六、體育司。
七、邊疆教育司。
八、總務司。
九、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十、學生軍訓處。
十一、秘書室。
101/01/2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二、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原條文
62/07/13 全文修正版本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101/01/2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原條文
62/07/13 全文修正版本
教育部為促進對外文教關係,得報准行政院,設駐外文化機構或工作人員。
101/01/2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依體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原條文
62/07/13 全文修正版本
高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研究所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三、關於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研究所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三、關於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101/01/2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業務性質係屬高度專門性及技術性,其單位主管必要時,確有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之需要,爰該司之司長職務採雙軌制任用。
三、本條所定比照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併予敘明。
二、茲因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業務性質係屬高度專門性及技術性,其單位主管必要時,確有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之需要,爰該司之司長職務採雙軌制任用。
三、本條所定比照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併予敘明。
第八條
原條文
62/07/13 全文修正版本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教育事項。
二、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五、關於其他職業及技術教育事項。
一、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教育事項。
二、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五、關於其他職業及技術教育事項。
101/01/2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九條
原條文
62/07/13 全文修正版本
中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四、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四、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101/01/2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二、修正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