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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原條文 29/10/31 全文修正版本
教育部設督學八人至十六人,視察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視察及指導全國教育事宜。
31/12/19 修正版本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29/10/31 全文修正版本
教育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秘書二人及督學四人簡任,其餘秘書督學科長薦任。科員視察員技士委任。
31/12/19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