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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高等教育司。
三、普通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編審處。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七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編製統計報告事項。
六、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稽核直轄各機關之經費及會計事項
九、關於本部官物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八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國外留學事項。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學位考試事項。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九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普通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等教育小學教育幼稚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普通教育事項。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一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編審處編譯圖書,審查教育所用之圖書、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品,其組織另定之。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二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教育部置大學委員會,依大學委員會組織條例,決議全國教育及學術上重要事項。
大學委員會祖織條例,另定之。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三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教育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四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教育部政務次長、常任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五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教育部設祕書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六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教育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律命令。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七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教育部設司長四人,分掌各司事務。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八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教育部設科長、科員各若干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九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教育部部長為特任職,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為簡任職,秘書、科長為薦任職,科員為委任職。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教育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17/12/08 制定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二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教育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三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8/09/14 全文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