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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原條文
94/11/08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至五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96/12/14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配合辦理新增之國民年金及其監理業務,擬增加參事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科長三人、視察八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專員十七人及科員二十人,合計五十人。
二、另配合「職務歸系辦法」之規定及業務需要,減列原歸行政職系之技監二人、技正十人及技士八人,改置為相當職務列等之參事二人、視察十人、科員八人之行政性職稱。其中視察得列簡任者增加二人,相對減列技正得列簡任者二人。
二、另配合「職務歸系辦法」之規定及業務需要,減列原歸行政職系之技監二人、技正十人及技士八人,改置為相當職務列等之參事二人、視察十人、科員八人之行政性職稱。其中視察得列簡任者增加二人,相對減列技正得列簡任者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