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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警政司。
五、社會司。
六、勞工司。
七、合作司。
八、總務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警政司。
五、社會司。
六、勞工司。
七、合作司。
八、總務司。
52/05/10 修正版本
第十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警政計劃及警察職權之擬訂調整事項。
二、關於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三、關於警官警察教育訓練及教材編擬事項。
四、關於保安警察整編配備及業務規劃事項。
五、關於刑事警察規章之擬訂及違警處理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之設置及外僑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境警察之設置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警察經費、裝備、撫卹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肅清煙毒之籌劃及檢查事項。
十、關於禁煙機構之籌設及戒煙藥劑之管制事項。
十一、關於煙毒案查核事項。
十二、關於禁煙計劃,及報告審定事項。
十三、關於國際禁煙,及禁煙宣傳事項。
十四、關於出版品登記事項。
十五、關於其他警政事項。
一、關於警政計劃及警察職權之擬訂調整事項。
二、關於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三、關於警官警察教育訓練及教材編擬事項。
四、關於保安警察整編配備及業務規劃事項。
五、關於刑事警察規章之擬訂及違警處理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之設置及外僑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境警察之設置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警察經費、裝備、撫卹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肅清煙毒之籌劃及檢查事項。
十、關於禁煙機構之籌設及戒煙藥劑之管制事項。
十一、關於煙毒案查核事項。
十二、關於禁煙計劃,及報告審定事項。
十三、關於國際禁煙,及禁煙宣傳事項。
十四、關於出版品登記事項。
十五、關於其他警政事項。
52/05/10 修正版本
第十五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本部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52/05/10 修正版本
第十六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52/05/10 修正版本
第十七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撰擬審核關於本部法案命令及計劃方案。
52/05/10 修正版本
第十八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秘書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六人至八人簡任,餘薦任,分掌部務會議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項。
52/05/10 修正版本
第十九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司長八人,簡任,分掌各司事務。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科長四十五人至六十三人,薦任,科員二百四十人至三百六十人,委任,其中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八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令,分掌各科事務。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視察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視導八人至十二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視察及指導內務行政事務。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技監二人,簡任,技正八人至十四人,其中四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十六人至二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三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編審,編譯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四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置顧問四人至八人聘任,專門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簡派,專員二十人至三十人,薦派。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五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依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六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均簡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需用佐理人員名額,應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及雇員名額內派充之。
會計處及統計處需用佐理人員名額,應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及雇員名額內派充之。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七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人事管理法規之規定,掌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應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及雇員名額內派充之。
人事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應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及雇員名額內派充之。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八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九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三十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52/05/10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