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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警政司。
五、社會司。
六、勞工司。
七、合作司。
八、總務司。
52/05/10 修正版本
第十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警政計劃及警察職權之擬訂調整事項。
二、關於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三、關於警官警察教育訓練及教材編擬事項。
四、關於保安警察整編配備及業務規劃事項。
五、關於刑事警察規章之擬訂及違警處理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之設置及外僑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境警察之設置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警察經費、裝備、撫卹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肅清煙毒之籌劃及檢查事項。
十、關於禁煙機構之籌設及戒煙藥劑之管制事項。
十一、關於煙毒案查核事項。
十二、關於禁煙計劃,及報告審定事項。
十三、關於國際禁煙,及禁煙宣傳事項。
十四、關於出版品登記事項。
十五、關於其他警政事項。
52/05/10 修正版本
第十五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本部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52/05/10 修正版本
第十六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52/05/10 修正版本
第十七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撰擬審核關於本部法案命令及計劃方案。
52/05/10 修正版本
第十八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秘書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六人至八人簡任,餘薦任,分掌部務會議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項。
52/05/10 修正版本
第十九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司長八人,簡任,分掌各司事務。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科長四十五人至六十三人,薦任,科員二百四十人至三百六十人,委任,其中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八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令,分掌各科事務。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視察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視導八人至十二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視察及指導內務行政事務。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技監二人,簡任,技正八人至十四人,其中四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十六人至二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三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編審,編譯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四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置顧問四人至八人聘任,專門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簡派,專員二十人至三十人,薦派。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五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依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六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均簡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需用佐理人員名額,應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及雇員名額內派充之。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七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人事管理法規之規定,掌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應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及雇員名額內派充之。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八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二十九條
原條文 45/11/27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52/05/10 修正版本
第三十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52/05/10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