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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警政司。
四、社會司。
五、勞工司。
六、合作司。
七、總務司。
45/11/27 修正版本
第九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警政計劃及警察職權之擬訂調整事項。
二、關於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三、關於警官警察教育訓練及教材編擬事項。
四、關於保安警察整編配備及業務規劃事項。
五、關於刑事警察規章之擬訂及違警處理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之設置及外僑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境警察之設置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警察經費裝備撫卹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肅清煙毒之籌劃及檢查事項。
十、關於禁煙機構之籌設及戒煙藥劑之管制事項。
十一、關於煙毒案查核事項。
十二、關於禁煙計劃及報告審定事項。
十三、關於國際禁煙及禁煙宣傳事項。
十四、關於出版品登記事項。
十五、關於其他警政事項。
45/11/27 修正版本
第十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社會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服務事項。
二、關於社會福利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濟事項。
四、關於兒童福利事項。
五、關於國際兒童救濟之合作與聯繫事項。
六、關於社會習俗改善輔導事項。
七、關於農漁團體及工商團體之登記監督事項。
八、關於普通團體及自由職業團體之登記監督事項。
九、關於國際團體之參加協助及外國僑民團體之登記考查事項。
十、關於人民團體相互間關係之調整聯繫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倡導促進事項。
十二、關於工作競賽之推動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45/11/27 修正版本
第十一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勞工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礦設備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調查統計事項。
三、關於勞資協調事項。
四、關於勞工福利事項。
五、關於勞工安全事項。
六、關於勞工保險事項。
七、關於勞工救濟事項。
八、關於勞工團體組織之登記指導事項。
九、關於國際勞工組織之合作聯繫事項。
十、關於國民義務勞動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勞工行政事項。
45/11/27 修正版本
第十二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合作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合作事業之計劃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合作實驗區之設計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合作社登記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合作事業之調查統計事項。
五、關於合作人員之登記考核事項。
六、關於合作社物品供銷業務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合作機關團體之聯繫事項。
八、關於其他合作行政事項。
45/11/27 修正版本
第十三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文之收發分配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四、關於本部出版物之編訂事項。
五、關於本部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部款項之出納事項。
七、關於庶務事項。
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事項。
45/11/27 修正版本
第十四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本部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45/11/27 修正版本
第十九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科長四十五人至六十三人,薦任,科員二百四十人至三百六十人,委任,其中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八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令,分掌各科事務。
45/11/27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