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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警政司。
四、社會司。
五、勞工司。
六、合作司。
七、總務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警政司。
四、社會司。
五、勞工司。
六、合作司。
七、總務司。
45/11/27 修正版本
第九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警政計劃及警察職權之擬訂調整事項。
二、關於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三、關於警官警察教育訓練及教材編擬事項。
四、關於保安警察整編配備及業務規劃事項。
五、關於刑事警察規章之擬訂及違警處理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之設置及外僑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境警察之設置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警察經費裝備撫卹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肅清煙毒之籌劃及檢查事項。
十、關於禁煙機構之籌設及戒煙藥劑之管制事項。
十一、關於煙毒案查核事項。
十二、關於禁煙計劃及報告審定事項。
十三、關於國際禁煙及禁煙宣傳事項。
十四、關於出版品登記事項。
十五、關於其他警政事項。
一、關於警政計劃及警察職權之擬訂調整事項。
二、關於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三、關於警官警察教育訓練及教材編擬事項。
四、關於保安警察整編配備及業務規劃事項。
五、關於刑事警察規章之擬訂及違警處理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之設置及外僑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境警察之設置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警察經費裝備撫卹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肅清煙毒之籌劃及檢查事項。
十、關於禁煙機構之籌設及戒煙藥劑之管制事項。
十一、關於煙毒案查核事項。
十二、關於禁煙計劃及報告審定事項。
十三、關於國際禁煙及禁煙宣傳事項。
十四、關於出版品登記事項。
十五、關於其他警政事項。
45/11/27 修正版本
第十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社會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服務事項。
二、關於社會福利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濟事項。
四、關於兒童福利事項。
五、關於國際兒童救濟之合作與聯繫事項。
六、關於社會習俗改善輔導事項。
七、關於農漁團體及工商團體之登記監督事項。
八、關於普通團體及自由職業團體之登記監督事項。
九、關於國際團體之參加協助及外國僑民團體之登記考查事項。
十、關於人民團體相互間關係之調整聯繫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倡導促進事項。
十二、關於工作競賽之推動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一、關於社會服務事項。
二、關於社會福利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濟事項。
四、關於兒童福利事項。
五、關於國際兒童救濟之合作與聯繫事項。
六、關於社會習俗改善輔導事項。
七、關於農漁團體及工商團體之登記監督事項。
八、關於普通團體及自由職業團體之登記監督事項。
九、關於國際團體之參加協助及外國僑民團體之登記考查事項。
十、關於人民團體相互間關係之調整聯繫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倡導促進事項。
十二、關於工作競賽之推動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45/11/27 修正版本
第十一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勞工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礦設備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調查統計事項。
三、關於勞資協調事項。
四、關於勞工福利事項。
五、關於勞工安全事項。
六、關於勞工保險事項。
七、關於勞工救濟事項。
八、關於勞工團體組織之登記指導事項。
九、關於國際勞工組織之合作聯繫事項。
十、關於國民義務勞動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勞工行政事項。
一、關於工礦設備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調查統計事項。
三、關於勞資協調事項。
四、關於勞工福利事項。
五、關於勞工安全事項。
六、關於勞工保險事項。
七、關於勞工救濟事項。
八、關於勞工團體組織之登記指導事項。
九、關於國際勞工組織之合作聯繫事項。
十、關於國民義務勞動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勞工行政事項。
45/11/27 修正版本
第十二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合作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合作事業之計劃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合作實驗區之設計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合作社登記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合作事業之調查統計事項。
五、關於合作人員之登記考核事項。
六、關於合作社物品供銷業務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合作機關團體之聯繫事項。
八、關於其他合作行政事項。
一、關於合作事業之計劃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合作實驗區之設計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合作社登記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合作事業之調查統計事項。
五、關於合作人員之登記考核事項。
六、關於合作社物品供銷業務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合作機關團體之聯繫事項。
八、關於其他合作行政事項。
45/11/27 修正版本
第十三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文之收發分配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四、關於本部出版物之編訂事項。
五、關於本部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部款項之出納事項。
七、關於庶務事項。
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事項。
一、關於公文之收發分配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四、關於本部出版物之編訂事項。
五、關於本部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部款項之出納事項。
七、關於庶務事項。
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事項。
45/11/27 修正版本
第十四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本部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45/11/27 修正版本
第十九條
原條文
45/04/06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科長四十五人至六十三人,薦任,科員二百四十人至三百六十人,委任,其中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八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令,分掌各科事務。
45/11/27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