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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 (目前屆期)
第9屆
第2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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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原條文
36/06/11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統計處、會計室,置統計長一人,簡任,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統計處置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委任,雇員八人至十五人。
會計室置科員五人至七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統計處置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委任,雇員八人至十五人。
會計室置科員五人至七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36/09/25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