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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35/06/25 全文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會。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方域司。
四、禮俗司。
五、營建司。
六、總務司。
七、警察總署。
八、禁煙委員會。
36/06/11 修正版本
第十三條
原條文 35/06/25 全文修正版本
警察總署及禁煙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36/06/11 修正版本
第十八條
原條文 35/06/25 全文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36/06/11 修正版本
第二十條
原條文 35/06/25 全文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技正四人至八人,技士八人至十二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36/06/11 修正版本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35/06/25 全文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編審六人至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36/06/11 修正版本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35/06/25 全文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科員七十人至九十人,辦事員二十人至三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36/06/11 修正版本
第二十三條
原條文 35/06/25 全文修正版本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祕書三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簡任,其餘祕書、視察、技正、科長、編審均薦任,科員、技士、辦事員均委任。
36/06/11 修正版本
第二十四條
原條文 35/06/25 全文修正版本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置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簡派,專員四人至八人,薦派。
36/06/11 修正版本
第二十五條
原條文 35/06/25 全文修正版本
內政部得酌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36/06/11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