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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原條文
27/12/02 修正版本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續考覈事項。
四、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五、關於選舉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七、關於國籍事項。
八、關於自來水公司之登記,工廠與水管之設置,及其他不屬各部會職掌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續考覈事項。
四、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五、關於選舉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七、關於國籍事項。
八、關於自來水公司之登記,工廠與水管之設置,及其他不屬各部會職掌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事項。
28/02/03 修正版本
第十二條
原條文
27/12/02 修正版本
統計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政統計事項。
二、關於警政統計事項。
三、關於土地統計事項。
四、關於禮俗統計事項。
五、關於戶籍變動及人口出生、死亡等統計事項。
六、關於統計材料之編製及刊行事項。
七、關於內政統計人員之成績考覈事項。
八、關於其他內政統計事項。
一、關於民政統計事項。
二、關於警政統計事項。
三、關於土地統計事項。
四、關於禮俗統計事項。
五、關於戶籍變動及人口出生、死亡等統計事項。
六、關於統計材料之編製及刊行事項。
七、關於內政統計人員之成績考覈事項。
八、關於其他內政統計事項。
28/02/03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