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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四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置左列各署司
一、衛生署。
二、總務司。
三、民政司。
四、統計司。
五、土地司。
六、警政司。
七、禮俗司。
一、衛生署。
二、總務司。
三、民政司。
四、統計司。
五、土地司。
六、警政司。
七、禮俗司。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五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非經立法院之議決,不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六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衛生署組織法另定之。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七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五、關於本部法規及公報之編輯發行事項。
六、關於本部圖書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五、關於本部法規及公報之編輯發行事項。
六、關於本部圖書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八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續考覈事項。
四、關於選舉事項。
五、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六、關於徵兵及徵發事項。
七、關於賑災、救貧及其他慈善事項。
八、關於國籍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續考覈事項。
四、關於選舉事項。
五、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六、關於徵兵及徵發事項。
七、關於賑災、救貧及其他慈善事項。
八、關於國籍事項。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九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統計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統計事項。
二、關於土地統計事項。
三、關於民政、警政、禮俗、統計事項。
四、關於統計材料之編製及刊行事項。
五、關於統計人員之訓練及考覈事項。
六、關於其他內政統計事項。
一、關於人口統計事項。
二、關於土地統計事項。
三、關於民政、警政、禮俗、統計事項。
四、關於統計材料之編製及刊行事項。
五、關於統計人員之訓練及考覈事項。
六、關於其他內政統計事項。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土地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二、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三、關於水利之調查、測繪及水源、水道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災之防禦事項。
五、關於疆界之整理及圖誌之徵集、編審事項。
在中央地政機關未成立前,關於土地行政及土地調查、測量、登記、估價之籌備事項,暫由土地司掌理之。
一、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二、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三、關於水利之調查、測繪及水源、水道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災之防禦事項。
五、關於疆界之整理及圖誌之徵集、編審事項。
在中央地政機關未成立前,關於土地行政及土地調查、測量、登記、估價之籌備事項,暫由土地司掌理之。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一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警察制度之厘訂及其機關設置事項。
二、關於警察官吏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三、關於警察經費事項。
四、關於警察教育事項。
五、關於行政警察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事項。
七、關於團防事項。
八、關於出版品登記事項。
一、關於警察制度之厘訂及其機關設置事項。
二、關於警察官吏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三、關於警察經費事項。
四、關於警察教育事項。
五、關於行政警察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事項。
七、關於團防事項。
八、關於出版品登記事項。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二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厘訂禮制事項。
二、關於審訂樂典事項。
三、關於改良風俗事項。
四、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五、關於褒揚事項。
六、關於名勝、古蹟之保存管理事項。
七、關於寺廟僧道之管理登記事項。
八、關於教會立案事項。
一、關於厘訂禮制事項。
二、關於審訂樂典事項。
三、關於改良風俗事項。
四、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五、關於褒揚事項。
六、關於名勝、古蹟之保存管理事項。
七、關於寺廟僧道之管理登記事項。
八、關於教會立案事項。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三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四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五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祕書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六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參事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七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司長六人,分掌主管事務。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八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科員七十二人至九十六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九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技正六人,技士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編審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得設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考察辦理內政一切成績。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21/10/01 修正版本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秘書二人,技正二人簡任,其餘秘書、技正及科長、編審、視察均薦任,科員、技士委任。
25/07/03 全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