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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原條文 20/03/07 全文修正版本
土地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二、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三、關於水利之調查、測繪及水源、水道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災之防禦事項。
五、關於疆界之整理及圖誌之徵集編審事項。
21/10/01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