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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99/01/12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110/12/28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二、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列為第十四款。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二、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列為第十四款。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第四條
原條文
99/01/12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110/12/28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其後款次遞移。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其後款次遞移。
第十五條
原條文
99/01/12 全文修正版本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110/12/28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