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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41/11/11 修正版本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69/05/27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僅將第一項第六款「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其餘各款及第二項均不修正。
二、審檢分隸後之司法行政部除仍須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等之行政事務外,尚須主管本院之法律事務,就其業務之範圍宜改稱為法務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上。
二、審檢分隸後之司法行政部除仍須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等之行政事務外,尚須主管本院之法律事務,就其業務之範圍宜改稱為法務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