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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37/05/01 修正版本
第五條
原條文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設主計處及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37/05/01 修正版本
第十五條
原條文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八人至十一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37/05/01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