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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設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五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六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設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事項。
二、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各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及研究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事項。
六、關於文書之收發保管等事項。
七、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八、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七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行政院得設置副祕書長一人,簡任,承院長之命襄助祕書長,掌理秘書處事務。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八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祕書處置左列各職員。
一、參事六人至十人,簡任。
二、祕書十人至十六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荐任。
三、科長八人至十五人,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均荐任。
四、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五人,委任,但其中八人至十五人得為荐任。
五、書記官三十五人至五十人,委任。
六、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九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祕書處得分組辦事,每組置主任一人,由院長就簡任祕書參事指定兼任之。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一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為審擬行政法規,設法規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派院內高級職員兼任,並置編審四人、荐任。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二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為處理將定事務,得於院內設立各種委員會。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三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四人至八人得為荐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行政院設統計室,置統計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四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六人至九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五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行政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六條
原條文 36/04/19 全文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七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