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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2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3/06/13 內政委員會
第五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照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張嘉郡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通過)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立法說明
照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張嘉郡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通過。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立法說明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奉總統111年6月8日華總一字第11100048101號令公布,並於111年6月10日施行。經查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略以:「宗教團體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受理。」因此本案申請期限依照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為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6月9日止。
二、據統計全國目前約有7500座寺廟,750公頃土地有此種情況,應有足夠申請期限,始能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依照「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將可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時為政府解決宗教團體疑難問題之德政。
三、本案暫行條例規定申期限太短,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案權利歸屬審認相關措施所提文件資料之規定過於倉促急迫,設若自中央主管機關最後一次行文112年7月31日起提出申請至113年6月9日止,未及一年,實無法於限期內蒐集完整之文件資料,建請展延申請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
二、據統計全國目前約有7500座寺廟,750公頃土地有此種情況,應有足夠申請期限,始能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依照「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將可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時為政府解決宗教團體疑難問題之德政。
三、本案暫行條例規定申期限太短,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案權利歸屬審認相關措施所提文件資料之規定過於倉促急迫,設若自中央主管機關最後一次行文112年7月31日起提出申請至113年6月9日止,未及一年,實無法於限期內蒐集完整之文件資料,建請展延申請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立法說明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奉總統111年6月8日華總一字第11100048101號令公布,並於111年6月10日施行。經查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略以:「宗教團體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因此本案申請期限依照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為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6月9日止。
二、據統計全國有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宗教團體數量約有2,476家,截至113年4月底,已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不動產權屬審認申請,完成囑託更名登記及限制登記之不動產1,769筆,已有效減少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實為政府解決宗教團體疑難問題之德政。然而,目前仍然有超過七成以上有借名登記情形之宗教團體尚未提出申請。
三、考量本條例規範內容並無前例,負責實際執行之地方政府經驗不足,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在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費較多時間,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建請展延申請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
二、據統計全國有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宗教團體數量約有2,476家,截至113年4月底,已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不動產權屬審認申請,完成囑託更名登記及限制登記之不動產1,769筆,已有效減少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實為政府解決宗教團體疑難問題之德政。然而,目前仍然有超過七成以上有借名登記情形之宗教團體尚未提出申請。
三、考量本條例規範內容並無前例,負責實際執行之地方政府經驗不足,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在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費較多時間,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建請展延申請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所稱一定期限,授權內政部定之。
前項所稱一定期限,授權內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查《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民國111年6月8日公布,同年月10日施行,本法第五條規定宗教團體應於本法施行2年內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權利歸屬審認期限將於113年6月屆滿。惟經統計,至113年4月仍有過半需申請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因各類因素而未能申請權利歸屬審認。為保障宗教團體之權益,爰提案延長相關期限。且為免訂定具體期限而新定期限屆滿時仍需再次延長,又需修法,曠日費時,爰將具體期限改為授權內政部訂定一定期限,俟內政部認相關狀況辦理至一定程度後始終止之。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七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立法說明
一、經查本條例於111年6月10日施行。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宗教團體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受理。」因此本案申請期限,依照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為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6月9日止。
二、據統計全國有7,500座寺廟,750公頃土地有產權困擾,本應有足夠申請期限,方能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依照「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以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為政府解決宗教團體疑難問題之方案。
三、惟本條例規定申請期限過短,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案權利歸屬審認相關措施所提文件資料之規定過於繁雜,造成宗教團體需要有一定的時間準備相申請資料,短短兩年時間確實不足,實難苛責宗教團體於限期內提出完整之文件資料,應展延申請期限五年至118年6月9日止。
二、據統計全國有7,500座寺廟,750公頃土地有產權困擾,本應有足夠申請期限,方能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依照「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以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為政府解決宗教團體疑難問題之方案。
三、惟本條例規定申請期限過短,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案權利歸屬審認相關措施所提文件資料之規定過於繁雜,造成宗教團體需要有一定的時間準備相申請資料,短短兩年時間確實不足,實難苛責宗教團體於限期內提出完整之文件資料,應展延申請期限五年至118年6月9日止。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立法說明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奉總統111年6月8日華總一字第11100048101號令公布,並於111年6月10日施行。經查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略以:「宗教團體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力歸屬審認,逾期不受理。」因此本案申請期限依照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為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6月9日止。
二、考量本條例之規範內容,行政機關對於相關業務之辦理熟悉程度尚有不足,部分宗教團體亦反映於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較為費時,法條規定之二年年限執行上顯有難處。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其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故提案修法展延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
二、考量本條例之規範內容,行政機關對於相關業務之辦理熟悉程度尚有不足,部分宗教團體亦反映於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較為費時,法條規定之二年年限執行上顯有難處。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其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故提案修法展延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