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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10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2/05/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考試院
110/03/26
第十七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具錄取或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或及格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考試及格或不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或及格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考試及格或不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舞弊或有其他相類情事,致考試結果不正確,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舞弊或有其他情事足認使用違法之方式應考致考試結果不正確科目之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舞弊或有其他相類情事,致考試結果不正確,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舞弊或有其他情事足認使用違法之方式應考致考試結果不正確科目之考試。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文字部分明定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考試錄取並取得考試資格之法源依據。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考試榜示後發現典務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式,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而該疏失或不正當方法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其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就涉及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之考試科目重新辦理。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考試榜示後發現典務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式,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而該疏失或不正當方法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其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就涉及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之考試科目重新辦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考試錄取並取得考試資格之法源依據。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或及格與否時,對應考人應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現行規定實不完備,爰增訂第二項,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涉及相關情事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之考試科目重新辦理,以導正考試結果,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或及格與否時,對應考人應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現行規定實不完備,爰增訂第二項,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涉及相關情事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之考試科目重新辦理,以導正考試結果,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錄取而錄取並已取得考試及格資格者得撤銷之法源依據。
二、增訂第二項,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
二、增訂第二項,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若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就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基本知能考試,通過基本知能考試者,按原成績辦理錄取或不錄取判別。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以辦理原科目的基本知能測驗,以成績是否及格,判別考生對原科目是否具有基本程度,對及格者按原成績辦理錄取程序,以維護考試的公平及原考生的權益。
二、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以辦理原科目的基本知能測驗,以成績是否及格,判別考生對原科目是否具有基本程度,對及格者按原成績辦理錄取程序,以維護考試的公平及原考生的權益。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考試結果不正確,其疏失或所使用之不正當方法與該考試不正確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致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之考試科目。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考試結果不正確,其疏失或所使用之不正當方法與該考試不正確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致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之考試科目。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錄取而錄取並已取得考試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公平競爭。但洩題或舞弊難以涵蓋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之樣態。若榜示後始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必須謹慎周妥,故試務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宜敍明與該考試結果不正確具有因果關係。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公平競爭。但洩題或舞弊難以涵蓋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之樣態。若榜示後始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必須謹慎周妥,故試務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宜敍明與該考試結果不正確具有因果關係。
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