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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表: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表: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照委員林思銘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含附表)通過。二、第三十二條,除將第三項修正為「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
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
及文康活動費用;其
對象、項目、方法
、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並含附表外,餘照案通過。
三、委員林思銘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二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公費助理其雇主為立法委員,惟為提升公費助理身心健康,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相關規定,新增應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以保障其安全及健康,爰增訂第三項。」
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
及文康活動費用;其
對象、項目、方法
、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並含附表外,餘照案通過。
三、委員林思銘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二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公費助理其雇主為立法委員,惟為提升公費助理身心健康,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相關規定,新增應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以保障其安全及健康,爰增訂第三項。」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針對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其項目、方法由立法院另定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針對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其項目、方法由立法院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
二、國會助理工作型態多元,有不特定風險,且有夜間、長時間工作等危害安全及衛生疑慮。為有效保障國會助理身心健康,立法院應對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鑒於其工作內容與公務員近似,得參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以年齡進行區分,補助40歲以下公費助理,每三年一次健康檢查;40歲以上公費助理,每兩年一次健康檢查,以符法令,完備國會助理勞動條件。
二、國會助理工作型態多元,有不特定風險,且有夜間、長時間工作等危害安全及衛生疑慮。為有效保障國會助理身心健康,立法院應對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鑒於其工作內容與公務員近似,得參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以年齡進行區分,補助40歲以下公費助理,每三年一次健康檢查;40歲以上公費助理,每兩年一次健康檢查,以符法令,完備國會助理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