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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照委員鄭運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說明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二、除將條文中「副局長二人至三人」修正為「副局長三人」外,餘照案通過。三、委員鄭運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
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說明
                            
                          
                          因應副首長職責程度增加,修正副首長員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