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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06 三讀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本俸:指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三、薪額:指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四、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五、俸級:指本俸所分之級次。
六、俸點:指計算本俸折算俸額之基數。
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本俸:指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三、薪額:指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四、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五、俸級:指本俸所分之級次。
六、俸點:指計算本俸折算俸額之基數。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本俸:指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三、薪額:指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四、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志願服役或所任職務種類、性質、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五、俸級:指本俸所分之級次。
六、俸點:指計算本俸折算俸額之基數。
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本俸:指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三、薪額:指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四、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志願服役或所任職務種類、性質、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五、俸級:指本俸所分之級次。
六、俸點:指計算本俸折算俸額之基數。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原條文第四款加給之定義,增列「志願服役」為得予以加給之類別之一,使「志願役加給」制度符合法制規範。
二、志願役軍人基於職務特性,必須隨時準備投入戰爭或執行高風險任務而承擔更高的風險;其24小時隨時待命,為配合軍事需求隨時調動而犧牲更多個人自由;因此,對志願服役者,政府實應提供更佳的照顧以及更優渥的待遇,而非僅以物價指數等作為調整依據,這不僅是對軍人奉獻的尊重與補償,也是維持國家戰力、確保國防安全的重要策略,更是吸引優秀人才投入軍旅之直接有效方法。
三、按本法第二條定義「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又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勤務加給」,指「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若依前揭定義及規定,因志願服役而給予加給,顯不符現行條文所稱「因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不同」等加給條件,亦非屬「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或依其勤務特性」之態樣。行政院長期以來乃以《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作為發給「志願役加給」依據,實為行政便宜措施,顯已不符上揭規定,有違依法行政與法律優位原則。
二、志願役軍人基於職務特性,必須隨時準備投入戰爭或執行高風險任務而承擔更高的風險;其24小時隨時待命,為配合軍事需求隨時調動而犧牲更多個人自由;因此,對志願服役者,政府實應提供更佳的照顧以及更優渥的待遇,而非僅以物價指數等作為調整依據,這不僅是對軍人奉獻的尊重與補償,也是維持國家戰力、確保國防安全的重要策略,更是吸引優秀人才投入軍旅之直接有效方法。
三、按本法第二條定義「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又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勤務加給」,指「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若依前揭定義及規定,因志願服役而給予加給,顯不符現行條文所稱「因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不同」等加給條件,亦非屬「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或依其勤務特性」之態樣。行政院長期以來乃以《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作為發給「志願役加給」依據,實為行政便宜措施,顯已不符上揭規定,有違依法行政與法律優位原則。
第四條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前項俸點折算俸額後之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前項俸點折算俸額後之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鑑於總統114年國安高層會議中曾指示,國防預算要達到GDP3%,並定義對岸為境外敵對勢力,顯示兩岸的緊張態勢有螺旋升高趨勢,為因應台海當前防衛實際需求,同時要在少子化背景下確保兵員充足,即應提出刺激國人從軍誘因。
二、國軍兵力編現比連年下滑,自109年的88.6%下滑至113年的78.6%,短短5年減少10%,遠低於一般認為的作戰最低標準85%,考量國軍工作任務與勤務特性不同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工時限制,未來極需改善官兵待遇,即志願役基本本俸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才能汲取優秀人才與穩固部隊人力,以有效因應兩岸地緣政治風險,爰提增列本條第三項。
二、國軍兵力編現比連年下滑,自109年的88.6%下滑至113年的78.6%,短短5年減少10%,遠低於一般認為的作戰最低標準85%,考量國軍工作任務與勤務特性不同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工時限制,未來極需改善官兵待遇,即志願役基本本俸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才能汲取優秀人才與穩固部隊人力,以有效因應兩岸地緣政治風險,爰提增列本條第三項。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前項俸點折算俸額後之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前項俸點折算俸額後之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我國總統於114年國安高層會議中明確指示國防預算應達國內生產毛額(GDP)3%,並將對岸明定為「境外敵對勢力」,顯示當前兩岸局勢趨於緊張並有升高風險。為強化國防應變能力,並因應台海防衛實際需要,在少子化導致我國兵力逐漸縮減的背景下,政府有必要積極提出具體措施,提升國人志願從軍之誘因。
二、國軍兵力編現比自109年88.6%下滑至113年78.6%,五年間減幅達10%,遠低於一般作戰所需85%的合理基準。鑑於國軍官兵所執行之任務與勤務負荷具有特殊性,難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每日八小時工時上限之規定,為確保人力穩定與部隊戰力,亟須改善官兵待遇。爰此,建議將志願役官兵之基本本俸調整至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標準,以吸引優秀人力投身軍旅,穩定兵源,強化國防戰力。爰此,增列本條第三項。
二、國軍兵力編現比自109年88.6%下滑至113年78.6%,五年間減幅達10%,遠低於一般作戰所需85%的合理基準。鑑於國軍官兵所執行之任務與勤務負荷具有特殊性,難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每日八小時工時上限之規定,為確保人力穩定與部隊戰力,亟須改善官兵待遇。爰此,建議將志願役官兵之基本本俸調整至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標準,以吸引優秀人力投身軍旅,穩定兵源,強化國防戰力。爰此,增列本條第三項。
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各類休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各款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各類休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各款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例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外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例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外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立法說明
一、地域加給調整:提案修正現行規定,取消以役別和階級為標準的限制,強調地域加給應依服役地區的偏遠程度與不便性來區分。
二、志願役加給新增:考量國軍面臨人力短缺,提案新增志願役加給,旨在吸引更多青年參軍並補償軍人辛勞。
三、戰鬥部隊加給調整:針對台海局勢緊張,戰鬥部隊及其支援部隊工作負擔加重,提案將現有加給數額翻倍,以提升官兵進入戰鬥部隊的誘因。
四、超時加給新增:由於各部隊未能按時休完法定特休假,提案增設超時加給,未休假日將轉換為補償金。
五、加給調整機制:隨著物價上漲與勞工基本工資調整,軍人加給未有調整機制,提案新增加給調整機制,保障軍人實質收入不受通脹影響。
二、志願役加給新增:考量國軍面臨人力短缺,提案新增志願役加給,旨在吸引更多青年參軍並補償軍人辛勞。
三、戰鬥部隊加給調整:針對台海局勢緊張,戰鬥部隊及其支援部隊工作負擔加重,提案將現有加給數額翻倍,以提升官兵進入戰鬥部隊的誘因。
四、超時加給新增:由於各部隊未能按時休完法定特休假,提案增設超時加給,未休假日將轉換為補償金。
五、加給調整機制:隨著物價上漲與勞工基本工資調整,軍人加給未有調整機制,提案新增加給調整機制,保障軍人實質收入不受通脹影響。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戰鬥加給:對於戰鬥單位和戰鬥支援單位中服勤者,依其單位性質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戰鬥加給:對於戰鬥單位和戰鬥支援單位中服勤者,依其單位性質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於第一項增訂第五款,新設「戰鬥加給」,增加於戰鬥單位和戰鬥支援單位中服役之官士兵,除合理反映其辛勞程度以外,也可提高招募誘因,改善此單位志願役士兵招募成績不理想的情形。
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例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外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例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外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立法說明
一、地域加給調整:修正現行規定,取消以役別及階級為標準之限制,改採服役地區之偏遠程度與生活不便性為區分原則,使地域加給更能符合不同地區官兵之實際需求,確保公平合理之補助。
二、志願役加給新增:考量國軍人力短缺問題,增設志願役加給,藉以提高從軍誘因,吸引更多青年志願服役,並適當補償軍人長期投入軍旅所承受之職業風險及工作負擔,以穩定國軍人力資源。
三、戰鬥部隊加給調整:鑑於當前台海局勢緊張,戰鬥部隊及其支援部隊負擔日益加重,提案將現行戰鬥部隊加給數額倍增,以反映官兵執行高風險任務之貢獻,並提升從軍意願及部隊戰力。
四、超時加給新增:由於各部隊未能按時休完法定特休假,提案增設超時加給,未休假日將轉換為補償金。
五、加給調整機制:現行軍人加給未設有調整機制,隨著物價指數上升及基本工資調整,軍人實質收入恐受影響。爰提案增設加給調整機制,確保軍人薪資待遇得隨經濟變動適時檢討,以維持合理報酬標準,確保軍人生活品質
二、志願役加給新增:考量國軍人力短缺問題,增設志願役加給,藉以提高從軍誘因,吸引更多青年志願服役,並適當補償軍人長期投入軍旅所承受之職業風險及工作負擔,以穩定國軍人力資源。
三、戰鬥部隊加給調整:鑑於當前台海局勢緊張,戰鬥部隊及其支援部隊負擔日益加重,提案將現行戰鬥部隊加給數額倍增,以反映官兵執行高風險任務之貢獻,並提升從軍意願及部隊戰力。
四、超時加給新增:由於各部隊未能按時休完法定特休假,提案增設超時加給,未休假日將轉換為補償金。
五、加給調整機制:現行軍人加給未設有調整機制,隨著物價指數上升及基本工資調整,軍人實質收入恐受影響。爰提案增設加給調整機制,確保軍人薪資待遇得隨經濟變動適時檢討,以維持合理報酬標準,確保軍人生活品質
加給分下列五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依志願服役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除志願役加給外,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適度調整之。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依志願服役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除志願役加給外,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適度調整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增列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並配合第一項第五款修正,酌修第二項文字,除志願役加給外,其餘各項加給仍由行政院定之。
二、為提高國軍志願役加給並予法制化,明定志願服役亦屬加給發放項目之一,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志願役加給」,並明訂依志願服役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配合本條條文修正,前揭《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於修正通過後即不再適用。
三、又為確保加給逐年調整機制之合理性,於本條增列第三項明定軍人加給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適度調整之。
二、為提高國軍志願役加給並予法制化,明定志願服役亦屬加給發放項目之一,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志願役加給」,並明訂依志願服役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配合本條條文修正,前揭《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於修正通過後即不再適用。
三、又為確保加給逐年調整機制之合理性,於本條增列第三項明定軍人加給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適度調整之。
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例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外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例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外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立法說明
一、地域加給調整:取消以役別和階級為標準之限制,強調地域加給應依服役地區之偏遠程度與不便性區分。
二、增列志願役加給:有鑒於國軍面臨人力短缺,爰擬具新增志願役加給,旨在吸引更多青年參軍並補償軍人辛勞。
三、戰鬥部隊加給調整:因應台海局勢緊張,戰鬥部隊及其支援部隊工作負擔加重,提案將現有加給數額翻倍,提升官兵進入戰鬥部隊之誘因。
四、增列超時加給:各部隊常有未能按時休完法定特休假之情況,故提案增列超時加給,未休假日轉換為補償金。
五、加給調整機制:相較於物價上漲與勞工基本工資調整,軍人加給未有調整機制,故提出加給調整機制,保障軍人實質收入不受通脹影響。
二、增列志願役加給:有鑒於國軍面臨人力短缺,爰擬具新增志願役加給,旨在吸引更多青年參軍並補償軍人辛勞。
三、戰鬥部隊加給調整:因應台海局勢緊張,戰鬥部隊及其支援部隊工作負擔加重,提案將現有加給數額翻倍,提升官兵進入戰鬥部隊之誘因。
四、增列超時加給:各部隊常有未能按時休完法定特休假之情況,故提案增列超時加給,未休假日轉換為補償金。
五、加給調整機制:相較於物價上漲與勞工基本工資調整,軍人加給未有調整機制,故提出加給調整機制,保障軍人實質收入不受通脹影響。
加給分下列五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二萬元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二萬元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一項第五款。
二、因少子化及社會經濟環境變化,造成之國軍人力招募困難度年年升高。若未提升軍人待遇,恐怕未來更難以與就民間業環境競爭優秀人才。
三、勤務加給下之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本初制定目的主要為鼓勵一般民眾踴躍從軍,並考量軍人服勤之辛勞而訂定之。又國軍人才招募,不能僅靠愛國心與榮譽感,應經理性評估後,提出制度調整。且此項加給對志願役具普遍性,若增加此項加給,即可提升軍人待遇,與民間就業環境相較之下更具誘因與就業優勢。
二、因少子化及社會經濟環境變化,造成之國軍人力招募困難度年年升高。若未提升軍人待遇,恐怕未來更難以與就民間業環境競爭優秀人才。
三、勤務加給下之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本初制定目的主要為鼓勵一般民眾踴躍從軍,並考量軍人服勤之辛勞而訂定之。又國軍人才招募,不能僅靠愛國心與榮譽感,應經理性評估後,提出制度調整。且此項加給對志願役具普遍性,若增加此項加給,即可提升軍人待遇,與民間就業環境相較之下更具誘因與就業優勢。
第六條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其待遇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項新增。
二、鑑於義務役軍人之最低月所得僅20,320元(薪額10,130元及專業加給10,190元),遠低於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7,470元(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調高為28,590元)。而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身分,但其實際承受的勤務壓力、長工時及全天待命狀態,等同於高密集、高工時的勞動付出,且其個人除基本生活消費外,往往亦須維持家庭之生活開支。為確保其服役期間合理之最低所得,維持其個人及家庭生活水平,以利專心投入戰訓本務,參考《最低工資法》第一條及第五條,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之規定,於《軍人待遇條例》明定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三、另《最低工資法》強調透過合理薪資促進勞資和諧,軍隊雖不屬典型的勞資關係,但役男在義務役期間工作性質,本質上亦屬強制性服勞務行為,理應受到合理薪資保障。提升薪資符合《最低工資法》精神,可降低軍人對現行薪資標準偏低的不滿,有助於維持軍中和諧。
二、鑑於義務役軍人之最低月所得僅20,320元(薪額10,130元及專業加給10,190元),遠低於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7,470元(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調高為28,590元)。而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身分,但其實際承受的勤務壓力、長工時及全天待命狀態,等同於高密集、高工時的勞動付出,且其個人除基本生活消費外,往往亦須維持家庭之生活開支。為確保其服役期間合理之最低所得,維持其個人及家庭生活水平,以利專心投入戰訓本務,參考《最低工資法》第一條及第五條,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之規定,於《軍人待遇條例》明定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三、另《最低工資法》強調透過合理薪資促進勞資和諧,軍隊雖不屬典型的勞資關係,但役男在義務役期間工作性質,本質上亦屬強制性服勞務行為,理應受到合理薪資保障。提升薪資符合《最低工資法》精神,可降低軍人對現行薪資標準偏低的不滿,有助於維持軍中和諧。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義務役軍人目前的最低月所得為20,320元,雖然去年有跟隨公教薪資調整4%,但調整後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28,590元。以二等兵為例,調整後薪資為21,350元,雖增加1,030元,仍無法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通膨持續上升,而基本工資已經調整至190元,但軍人薪資卻未進行類似調整,軍人實際收入形同逐漸萎縮。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但長時間參與高密度、高工時的戰訓和救災工作,應被視為高強度勞動,爰提案增訂第二項,確保義務役軍人薪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義務役軍人目前的最低月所得為20,320元,雖然去年有跟隨公教薪資調整4%,但調整後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28,590元。以二等兵為例,調整後薪資為21,350元,雖增加1,030元,仍無法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通膨持續上升,而基本工資已經調整至190元,但軍人薪資卻未進行類似調整,軍人實際收入形同逐漸萎縮。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但長時間參與高密度、高工時的戰訓和救災工作,應被視為高強度勞動,爰提案增訂第二項,確保義務役軍人薪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現行義務役軍人最低月薪為新臺幣20,320元,雖於前年度依公教薪資調整4%,然調整後二等兵薪資僅達21,350元,仍低於現行最低工資標準28,590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國內通膨持續攀升,基本工資亦已調升至時薪190元,惟軍人薪資未有相應調整,致使其實質收入縮減。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然服役期間長時間參與高強度、高工時之戰備訓練及救災任務,其勞動性質與強度遠高於一般職場勞工,應適用相應保障機制。爰此,提案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義務役軍人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確保其基本經濟權益,維護服役期間之生活品質,並展現國家對軍人貢獻之合理保障。
二、現行義務役軍人最低月薪為新臺幣20,320元,雖於前年度依公教薪資調整4%,然調整後二等兵薪資僅達21,350元,仍低於現行最低工資標準28,590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國內通膨持續攀升,基本工資亦已調升至時薪190元,惟軍人薪資未有相應調整,致使其實質收入縮減。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然服役期間長時間參與高強度、高工時之戰備訓練及救災任務,其勞動性質與強度遠高於一般職場勞工,應適用相應保障機制。爰此,提案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義務役軍人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確保其基本經濟權益,維護服役期間之生活品質,並展現國家對軍人貢獻之合理保障。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考量義務役役期可以成為年輕人職涯的一部分,年資可與勞退制度銜接,並由國防部負擔雇主提撥的責任。為讓履行國民義務的役男給予更大的支持,應提高合理待遇,爰提增列本條第二項義務役基本待遇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參考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訂定之最低工資。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參考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訂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義務役軍人之最低月所得僅20,320元(薪額10,130元及專業加給10,190元),雖然義務役軍人有於113年跟進公教薪資調整4%,但以二等兵為例,領取薪資原本20,320元,調整後為21,350元(本薪10,550元、加給10,800元)增加1,030元,但還是低於目前政府定義最低工資的28,590元。
三、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14年1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2.66%,連三個月超過通膨警戒線。又114年4月預計電價、水價將再度調升,勢必更加推升通膨與生活成本。
四、基本工資已連續八年進行調整,時薪自120元提升至今年190元,然而軍人各種加給卻從未有類似調整,在通膨持續上升及演訓勤務加重的現實下,如同義務役軍人實際待遇逐漸萎縮。
五、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身分,但須負擔長時間全天候的各種戰訓本務及救災勤務,可被視為高密集、高工時的勞動付出。由此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領月支數額應參考於今年實施的「最低工資法」第一條及第五條,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之規定。
二、義務役軍人之最低月所得僅20,320元(薪額10,130元及專業加給10,190元),雖然義務役軍人有於113年跟進公教薪資調整4%,但以二等兵為例,領取薪資原本20,320元,調整後為21,350元(本薪10,550元、加給10,800元)增加1,030元,但還是低於目前政府定義最低工資的28,590元。
三、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14年1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2.66%,連三個月超過通膨警戒線。又114年4月預計電價、水價將再度調升,勢必更加推升通膨與生活成本。
四、基本工資已連續八年進行調整,時薪自120元提升至今年190元,然而軍人各種加給卻從未有類似調整,在通膨持續上升及演訓勤務加重的現實下,如同義務役軍人實際待遇逐漸萎縮。
五、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身分,但須負擔長時間全天候的各種戰訓本務及救災勤務,可被視為高密集、高工時的勞動付出。由此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領月支數額應參考於今年實施的「最低工資法」第一條及第五條,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之規定。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鑑於義務役役期可視為年輕人職涯發展的一環,應將服役期間之年資納入勞工退休金制度,並由國防部承擔雇主提繳責任,以強化制度連結與保障役男未來權益。同時,基於對履行國民義務之役男應給予實質尊重與支持,應提升其服役期間之基本待遇,調整為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標準,以展現國家對役男貢獻之肯定,並提高役期制度的合理性。爰此,增列本條第二項明定上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