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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15 三讀版本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及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及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一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法,明定通傳會委員任滿僅得連任一次,且已連任者不得再任,並刪除「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之萬年條款,變更通傳會委員之任用資格。
二、依本條先前「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之規定,行政院刻意不公告新法之施行,嚴重踐踏國會修法之意旨。
三、為維護通傳會作為獨立機關之專業公正性,使立法院依新法踐行人事同意權審查,明定刪除本條授權行政院另訂新法施行日期之條款,並明定新法修正之施行,自公布日起施行。
二、依本條先前「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之規定,行政院刻意不公告新法之施行,嚴重踐踏國會修法之意旨。
三、為維護通傳會作為獨立機關之專業公正性,使立法院依新法踐行人事同意權審查,明定刪除本條授權行政院另訂新法施行日期之條款,並明定新法修正之施行,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說明
立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連任次數、任期計算、補提名及刪除卸任委員延任之規定,以防止任何個人因長期掌握權力,恐生之權力濫用與腐敗,且避免交錯任期制下任期之紊亂。該修正不涉及委員會之組織、職權等之變革,當無窒礙難行之處,行政院強以人事案為由,延宕公布施行日期,欠缺正當性。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職權,各機關應儘速依新通過之法律行使職權,不宜推諉拖延,故為避免法規施行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況,降低行政立法機關衝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第四條條文,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第四條條文,自○年○月○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第四條條文之規定,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又未能順利產出新委員時,舊委員任期得延任。為避免前揭情事,本屆立法院於第一會期最後一次院會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惟行政院表示俟立法院審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任委員人事案後,再行指定新法之施行日期。為使新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能即時施行,以回應最新民意,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說明
為維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法制運作,避免行政院恣意利用現行關於施行日期訂定之規定,造成行政機關可藉由消極行使行政命令權,從而實質規避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嚴重破壞我國立法權運作與違背民主憲政精神,故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