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4/01/03 三讀版本
林宜瑾等19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徐富癸等17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吳沛憶等21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范雲等16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陳秀寳等9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李坤城等11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沈發惠等8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林楚茵等9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王正旭等5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萬美玲等9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魯明哲等10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楊瓊瓔等12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張雅琳等8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葉元之等10人 113/12/06 提案版本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成立運動部,打造台灣運動島,爰增訂第十五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運動日益受全民重視,為促進全民運動發展,強化運動產業與運動外交,爰於本條第一項增列運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十五款。

二、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爰增設運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為順利推動我國運動發展,促進全民運動習慣之養成,並推行運動相關業務,包含運動教育、運動競技、運動產業及運動外交,實有必要設立專責單位負責相關事宜,爰增列第十五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為落實總統揭示推動全民體育、落實健康台灣、促進競技專業發展及強化運動產業等重大政策,並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發展運動之推廣、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擬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十五款。

二、辦理全國運動相關業務,並且促進全體國民運動、將運動教育推廣至全國,進而發展運動產業與我國對國際運動賽事參與,爰增設運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發展部。
立法說明
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務實推展運動外交網絡,支持體育人才及團體參與國際組織、促進國內運動產業法展並與國際接軌及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確保競技專業發展,成立運動發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二、其他條文文字未修正。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體育暨運動發展部。
立法說明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說明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體育暨運動發展部。
立法說明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