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謝衣鳯等16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邱若華等21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112年8月1日農業部為回應農業界期盼,因應氣候變遷、區域衝突加劇、農業需積極轉型,農委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農業部。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112年8月1日農委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本條文。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法參考各國多採行補助保險費措施,明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費,且訂有比率限制,惟補助比率實應依農業發展考量定期檢討,方符合農民實際所需,爰刪除第一項施行第六年之補助限制,並增訂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所需定期檢討。

二、原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因第二項增訂分別移列第三項、第四項。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近來氣候變遷劇烈及各式自然因素,導致農業經營容易受天然災害影響收益,導致農民收益極度不穩定,為有效分擔農民農業經驗之風險,保障農民所得,政府提出農業保險制度,惟本法對於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補助的部分,規定過於僵化,無法趕上農業經營各種風險變化,亦無法製造誘因吸引農民投保。

二、為有效建立具有彈性的保險制度,藉此吸引農民投保農業保險、且臻全農民福利,爰對於農業保險補助比率,提出彈性作法,授權主管機關考量農業發展之實際需求,定期檢討調整農業保險補助款,藉此解決農民收益風險、及農業保險推動時所遇之低覆蓋率問題。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需要、農民自願參與意願,定期檢討、調整。
立法說明
一、近來氣候變遷劇烈及各式自然因素,導致農業經營容易受天然災害影響收益,導致農民收益極度不穩定,為有效分擔農民農業經驗之風險,保障農民所得,政府提出農業保險制度,惟對於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補助的部分,規定過於僵化,無法趕上農業經營各種風險變化,亦無法製造誘因吸引農民投保。

二、為有效建立具有彈性的保險制度,藉此吸引農民投保農業保險、健全農民保障與福利,爰對於農業保險補助比率,提出彈性作法,授權主管機關考量農業發展實際需求及農民自願參與意願,定期檢討調整農業保險補助款,藉此解決農民收益風險、及農業保險推動時所遇之低覆蓋率問題,爰增列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