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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謝衣鳯等16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郭國文等17人 114/01/03 提案版本
第七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一點五倍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現行退休儲金提繳比率為10%,政府按月對提相同金額,考量折現率及勞工享有之勞保、勞退保障,實未能給予持平之保障,爰修正第七條第三項,提高政府對提倍數,由1倍調升為1.5倍。

二、以110年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4,000元為例,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顯示,即便政府對提倍數提升為1.5倍,農民提繳年資25年,可領得28,132元,提繳年資30年,可領得35,168元,提繳年資35年,可領得43,700元,如以2%折算現值,分別為14,066元、17,584元、21,850元,與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4,000元相較,並未特別優厚。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一點五倍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本法儲金提繳係以勞工基本工資為基準,並以10%為提繳上限,依勞保局系統計算推估,提繳25年後,月領僅約1萬6,000餘元,恐難以維持老年生活所需。

二、根據勞工保險局資料,截至113年9月底,農民退休儲金提繳人數92,181人,占農保未滿65歲被保險人人數333,633之27.63%。若以提繳比率觀察,高達95%係提繳10%之上限,交叉分析可推測係因誘因不足,導致提繳人數比率偏低。為提高農民參與儲金誘因,並強化老年經濟生活保障,同時彰顯政府照顧農民之責任,爰修正第三項,將政府相對提繳金額提高為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