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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等18人 103/04/18 提案版本
第六條之一
本部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置專業警察,協助執行衛生福利法令。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日益繁雜及困難之衛福稽查工作,能順利推展,不因衛福稽查人員不具備司法警察身分,而使查察工作受阻。爰參照行政院組織改造前組織法規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有關「專業警察」之規定,置衛福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