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青年發展業務,特設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青年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青年發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法規之研修。

二、青年生涯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青年職場體驗、創新培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青年政策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青年社會參與、志工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青年國際參與交流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青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