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15/01/30 提案版本
第一條
因應中共軍事威脅持續擴張,為建置可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之武器及裝備,運用重層嚇阻,發揮聯合戰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鑑於中共近來頻繁以灰色侵擾併軍事行動威懾,意圖擾亂區域安全與我國民生經濟發展,臺灣不能將自己的命運寄託在他人的善意之上,必須加大投資國軍作戰能力急速提升,建立強大不對稱作戰嚇阻能力。

三、當前美中延續競爭態勢,中共持續加速軍事現代化,推動新式裝備研製與部署。自2022年8月後,解放軍更屢次對我實施大規模演習,並對臺灣周邊進行飛彈、火箭彈實彈射擊、模糊化海峽中線及防空識別區,並將臺海周邊的軍事行動逐漸常態化。對我加大威脅力度,蓄積對臺作戰能量。

四、以「備戰而不畏戰,能戰而不求戰」為原則,依照國防部所定軍事戰略目標投資國軍作戰能力急速提升,充分憑藉海峽及我國土防衛之地理優勢,向外延伸防衛作戰空間。同時部署多層次防禦兵力,建立多道防線,預防關鍵要地遭到奪取。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第四條所定項目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立法說明
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定義。
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

一、M109A7自走砲六十門,精準彈藥四千零八十發,彈藥車六十輛、救濟車十三輛、榴彈及附屬裝備,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六十七億元。

二、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八十二套,精準火箭一千兩百零三箱,陸軍戰術飛彈系統四百二十套,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二百七十六億元。

三、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四十七億元。

四、標槍反裝甲飛彈七十套一千零五十枚,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十八億元。

五、拖式2B反裝甲飛彈二十四套一千五百四十五枚,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十一億元。

六、其他為因應國軍作戰能力急速提升之需求且已取得外國同意售出之項目,預算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八十一億元。

本條例所編列特別預算案,應分節清楚載明採購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具體名稱、數量、預算金額、全壽期維持成本及預計執行年度。

依本條例所編列之特別預算案,其支出之計畫及項目,不得與總預算案之計畫及項目重複。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定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並依據美國國防部的國防安全合作署(DSCA),於美東時間2025年12月17日公布最新對臺軍售細節項目,一一條列:

(一)第一款定明採購60門M109A7自走砲;60輛M992A3彈藥車;13輛M88A2救濟車;4,080套精確導引組件(PGK);以及42套國際野戰砲兵戰術數據系統(IFATDS)。以下非主要國防裝備項目也將包含在內:M2A1機槍;M2A1備用槍管;車輛內部通訊系統訓練;簡易鑰匙裝載器(SKL);國防先進全球定位系統(GPS)接收器(DAGR);M795 155毫米高爆彈;底火;引信;發射藥;技術援助;配件;技術資料;備件;新裝備訓練;承包商和美國政府服務;工具包;技術手冊;訓練設備;以及其他相關的後勤和項目支援要素。預計總成本為40.3億美元。(M109A7自走砲為美國陸軍現役主力的155公厘履帶式自走砲系統,採用升級後的底盤與動力系統,並整合先進火控與通訊設備,可在機動部隊行動中即時提供間接火力支援。具備快速部署、射後即走的能力,能執行壓制、阻滯與支援任務,並可搭配PGK精準導引套件提升砲彈命中精度、降低彈藥消耗。其與M992A3彈藥補給車及IFATDS野戰砲兵戰術數據系統共同運作,可形成完整的砲兵作戰體系,對於提升陸軍持續作戰能力與現代化砲兵戰力具有關鍵意義。)

(二)第二款定明採購82套M142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HIMARS);420套M57陸軍戰術飛彈系統(ATACMS);756箱M31A2引導式多管火箭系統--單一彈頭型彈藥箱(GMLRS-U);447組M30A2引導式多管火箭系統--替代彈頭型彈藥箱(GMLRS-AW)。39輛M1152A1悍馬車(HMMWV);45套國際野戰砲兵戰術數據系統(IFATDS)。以下非主要國防裝備項目也將包含在內:M28A2低成本減程練習火箭(LCRRPR);5.56毫米M249機槍;.50 口徑M2A1機槍;M1084A2卡車,用於運輸貨物,屬於中型戰術輪車系列(FMTV);補給車輛(RSV);M1089A2卡車,用於運輸貨物,屬於中型戰術輪車系列(FMTV);單頻道地空無線電系統(SINCGRAS)核心通訊管理系統(CCMS),用於支援AN/VRC-90E和AN/VRC-92E;多頻無線電台;工具包;測試設備;輔助設備;技術文件;備件;培訓;美國政府和承包商技術支援;工程和後勤支援服務;外地辦事處支援;以及後勤/專案支援項目。預計總成本為40.5億美元。(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係以長射程、高精度為核心的打擊裝備,主要用於對敵方重要軍事目標實施遠距離精準攻擊。該系統結合先進導引、情資偵蒐與指管通聯能力,可在戰場外圍即對高價值目標進行有效打擊,降低我方風險並提升作戰效率。其建置目的在於強化縱深打擊與嚇阻能力,補強整體防衛體系,提升不對稱作戰能力。)

(三)第三款定明採購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執行情監偵、目獲及攻擊任務,大幅提升戰場聯戰效能,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四十七億元。(現代攻擊型無人機是可用於支援防衛作戰,使我國在低成本、高效率的打擊模式上更具彈性,也加速部隊在「偵打一體」任務中的擊殺鏈。妥善搭配主要武器實施精準打擊,可以創造出不對稱作戰的效益。)

(四)第四款定明採購1,050枚標槍FGM-148F飛彈;10枚標槍FGM-148F「抽樣飛驗」批次驗收飛彈;以及70套標槍輕量化指揮發射單元(LwCLU)。以下非主要國防裝備項目也將包含在內:標槍輕量化指揮發射單元(LwCLU)基礎技能訓練器;飛彈模擬彈;電池冷卻裝置;互動式電子技術手冊;標槍操作手冊;全壽期支援;實體安全檢查;備件;系統整合和調校;技術援助;工具包;培訓;以及其他後勤和專案支援項目。預計總成本為3.75億美元。(標槍飛彈系統為美國研製之單兵攜行式反裝甲飛彈,具備「發射後不管」能力,使操作人員能迅速轉移掩蔽位置,降低戰場暴露風險。能有效對付主力戰車與各類重裝甲目標,並具備日夜與全天候作戰能力。由於其屬防禦性、不對稱作戰裝備,能以相對有限的人力與成本對抗高價值裝甲戰力,有助於提升整體嚇阻效果。)

(五)第五款定明採購1,545枚「管式發射、光學追蹤、導線引導」飛彈(TOW)2B BGM-71F-7-RF飛彈;14枚TOW 2B BGM-71F-7-RF「抽樣飛驗」批次驗收飛彈;以及24套改良型目標獲取系統。以下非主要國防裝備項目也將包含在內:鋰離子電池盒;飛彈模擬彈;ITAS高機動性多用途輪式車輛(HMMWV)安裝套件;工程和後勤支援服務;技術援助;訓練;以及其他相關的後勤和專案支援項目。預計總成本為3.53億美元。(重型反裝甲飛彈系統,該系統結構成熟、可靠度高,長期廣泛部署於各型地面載具與固定陣地,具備良好的戰場適應性。特別適合防禦性反裝甲作戰,能有效打擊主力戰車與重裝甲目標。屬於穩定、可大量部署的反裝甲武器,常作為機械化部隊與防衛體系中的重要反裝甲戰力,用以強化地面防禦與遲滯敵軍裝甲推進。)

(六)第六款為保持國軍緊急戰力提升需求,明定經國外政府同意軍售之項目且符合國軍緊急戰力提升需求,採購項目應以能於3至5年內可立即獲得且經驗證(實戰或作戰測評)過之系統或儎台為主。原則上以各軍種缺裝補充或性能提昇為主,預購置之裝備系統須有明確之標的物,經外國政府同意出售,即可列入此條例預算,預算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八十一億元。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所編列特別預算案,應分節清楚載明採購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具體名稱、數量、預算金額、武器裝備全壽期維持成本及預計執行年度,以強化國會對本條例所編列特別預算案之審議。本次採購包含大量飛彈、火箭彈,其火箭推進段會隨著使用年限劣化,必須關注採購大量彈藥服役生涯全壽期彈藥更新汰換之成本。過往臺灣向法國採購960枚雲母飛彈,於2011年超過使用年限,導致可靠度出現問題,另經進行延壽更新案,才維持飛彈戰力;2012年國庫存近500枚麻雀飛彈的「火推段」屆滿壽期,在國軍實彈射擊中表現欠佳。為避免此類情況重演,採購大量彈藥時應注意其壽限,以及延壽汰換成本。

三、第三項規定明定為避免特別預算與年度總預算重複編列,造成財政資源重複支用及預算監督失焦,爰明定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其支出之計畫及項目不得與總預算案之預算計畫及項目重複。
第五條
依本條例辦理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之採購,總額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限制。

前項採購採一年一期方式編列,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行政院應於本條例通過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下列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籌編預算案:

一、本條例施行前,我國過去五年軍事採購之項目、金額、效益與到貨情形。

二、本條例採購項目與前款採購之關係,籌獲建軍後如何有效提升聯合作戰效能。

三、第四條採購項目之籌獲期程、預期交貨時間與全壽期維持成本。

四、因應本條例之採購後國軍人員維持、後勤補給支援、資訊通信系統維護之策進作為。

五、第六條之財政衝擊影響評估。

立法院同意前項各款專案報告後,行政院應於二個月內將第一期特別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自第二期起之特別預算案,行政院應於立法院審議時併同提出採購進度、付款情形、裝備到貨及驗收狀況、次期特別預算案籌編及支用規劃之專案報告。

本條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之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施行期間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不得少於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占比。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所需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經費上限,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支應所需經費,及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及排除預算法第八十四條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二、鑑於本條例所涉軍事採購金額龐大,且對我國整體建軍方向、聯合作戰能力及國家財政負擔影響深遠,為強化立法院之實質監督功能,確保相關決策具備充分資訊基礎與合理性,本條第三項爰明定行政院應於本條例通過後一定期間內,先行就過去五年軍事採購執行情形、本條例採購項目與既有建軍規劃之關聯性、裝備籌獲期程與全壽期成本,以及後續人員、後勤與資訊通信維持配套,提出完整專案報告,並就其財政衝擊進行評估說明,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籌編相關預算案。藉此確保軍事投資決策兼顧作戰效能、永續維持及財政紀律,避免重複投資與資源配置失衡,提升國防預算運用之透明度與正當性。

三、第四項規定前項經專案報告立法院同意後二個月內提出第一期預算案交由立法院審議。

四、第五項規定明定行政院自第二期起之各期特別預算案於提請立法院同意時,行政院應一併提出採購進度、付款情形、裝備驗收狀況及後續預算籌編與支用規劃之專案報告,以確保預算執行透明並利於整體審議。

五、第六項定明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所需經費之財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每年舉債額度之流量限制,並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舉債比率仍應有一定控管機制。

六、第七項定明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符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範意旨。

七、考量有限財政下,國家必須在國防與民生支出間作必要取捨。為防止軍備擴張壓縮社會福利支出,第八項明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社會福利支出不得低於一百十五年度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占比,以制度化方式確保規範民生支出不因國防需求遭侵蝕排擠,並要求行政部門提出預算時同步揭露政策成本、財政影響與長期效果,使資源配置同時兼顧國防安全與社會保障。
第六條
政府依本條例籌編第一期預算時,應考量本條例施行期間我國人口年齡結構變動因素之影響,審慎規劃收支額度及中長程財務計畫,衡量國家歲入負擔能力以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對編列預算財政衝擊。
立法說明
考量本條例特別預算將影響中長期財政,且我國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女化帶來之歲入與支出壓力,爰明定編列特別預算時應納入我國未來人口結構變動因素,審慎規劃收支與財務計畫,以維持財政健全。
第七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二、主管機關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辦理流用前,應經立法院同意。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主管機關就第四條核定並循外購程序且採購金額達三千萬美元以上之軍事投資建案,應將工業合作項目納入規劃。但經評估不執行並以書面報經行政院同意之建案,不在此限。

前項書面報告應同時送交立法院備查。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法辦理審計;另為避免預算遭恣意流用,亦於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辦理流用前,應經立法院同意。

二、為強化國會監督,參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二項訂定之。

三、第三項明定重大軍事外購案(三千萬美元以上)應納入工業合作,旨在引進關鍵技術,落實國防自主並促進國內產業發展,但考量國際情勢或技術特性,保留例外條款。若評估不具執行效益,經行政院核准後得免予執行,以確保建案推動效率。

四、第四項明定免除工業合作之報告須送立法院備查,確保重大採購決策透明,落實民主監督機制。
第八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之施行期間。

二、鑑於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執行期程較長,第四條所列採購項目部分採對外軍購、商購,如因國際區域衝突影響國際軍事裝備市場之供需期程時,恐有未及執行之顧慮,爰於第二項定明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又軍購係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行政院依第二項核定延長,僅係針對履約驗收付款階段之延長,不得新增採購項目,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