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美惠等18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羅廷瑋等18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李坤城等16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吳秉叡等18人 114/05/02 提案版本
陳亭妃等16人 114/05/09 提案版本
蔡易餘等17人 114/05/09 提案版本
何欣純等22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吳思瑤等17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第一條
行政院為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健全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立法說明
本會設立之目的及組織性質,層級定位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行政院為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健全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立法說明
本會設立之目的及組織性質,層級定位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為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健全個人資料保護法制,確保個人資料使用之安全,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立法說明
本會之設立目的。
為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完善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立法說明
本會設立之目的及組織性質,層級定位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行政院為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健全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立法說明
本會設立之目的及組織性質,層級定位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行政院為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健全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立法說明
本會設立之目的及組織性質,層級定位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行政院為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健全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立法說明
本會設立之目的及組織性質,層級定位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行政院為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健全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立法說明
本會設立之目的及組織性質,層級定位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為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健全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會設立之目的及組織性質,層級定位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發展願景、政策、計畫之規劃、研訂及協調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諮詢、解釋及協調推動。

三、個人資料保護行政監督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聯繫。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處理及處分。

五、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設計、研析、評估、發展及協調推動。

六、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保護之評估、研析、協調、限制及執行。

七、國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之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

十、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立法說明
本會之職掌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發展願景、政策、計畫之規劃、研訂及協調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諮詢、解釋及協調推動。

三、個人資料保護行政監督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聯繫。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處理及處分。

五、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設計、研析、評估、發展、交流、推廣及協調推動。

六、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保護之評估、研析、協調、限制及執行。

七、國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之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

十、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立法說明
本會之職掌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發展願景、政策、計畫之規劃、研訂及協調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諮詢、解釋及協調推動。

三、個人資料保護行政監督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聯繫。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處理及處分。

五、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設計、研析、評估、發展及協調推動。

六、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保護之評估、研析、協調、限制及執行。

七、國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之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

十、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立法說明
本會之職掌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發展願景、政策、計畫之規劃、研訂及協調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諮詢、解釋及協調推動。

三、個人資料保護行政監督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聯繫。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處理及處分。

五、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設計、研析、評估、發展及協調推動。

六、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保護之評估、研析、協調、限制及執行。

七、國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之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

十、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立法說明
本會之職掌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發展願景、政策、計畫之規劃、研訂及協調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諮詢、解釋及協調推動。

三、個人資料保護行政監督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聯繫。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處理及處分。

五、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設計、研析、評估、發展及協調推動。

六、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保護之評估、研析、協調、限制及執行。

七、國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之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

十、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立法說明
本會之職掌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發展願景、政策、計畫之規劃、研訂及協調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諮詢、解釋及協調推動。

三、個人資料保護行政監督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聯繫。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處理及處分。

五、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設計、研析、評估、發展及協調推動。

六、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保護之評估、研析、協調、限制及執行。

七、國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之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

十、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立法說明
本會之職掌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發展願景、政策、計畫之規劃、研訂及協調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諮詢、解釋及協調推動。

三、個人資料保護行政監督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聯繫。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處理及處分。

五、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設計、研析、評估、發展及協調推動。

六、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保護之評估、研析、協調、限制及執行。

七、國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之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

十、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立法說明
本會之職掌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發展願景、政策、計畫之規劃、研訂及協調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諮詢、解釋及協調推動。

三、個人資料保護行政監督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聯繫。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處理及處分。

五、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設計、研析、評估、發展及協調推動。

六、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保護之評估、研析、協調、限制及執行。

七、國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之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

十、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立法說明
本會之職掌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發展願景、政策、計畫之規劃、研訂及協調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諮詢、解釋及協調推動。

三、個人資料保護行政監督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聯繫。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處理及處分。

五、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設計、研析、評估、發展及協調推動。

六、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保護之評估、研析、協調、限制及執行。

七、國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之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

十、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會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一人至三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行政院院長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或聘(派)新任或繼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應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人權、公共行政、經濟、商業、管理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爰於第二項本文明定委員任期四年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兼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此外,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監管事務之複雜性與時效性,爰於第二項但書定明採交錯任期制,以利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產生之空窗期。

三、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執法有時效考量,相關案件之判斷、決策與處分須適時且明確,以使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益保障不間斷,並降低因延宕處理可能導致損害之擴大,故需確保委員職務執行之延續。爰於第三項規定委員任期屆滿前及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命及其任期。

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因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運用觸發之個人資料保護問題,亦可能與個案所處情境、採用之技術、經營之模式、公務機關主管事務屬性或消費者行為等有密切關聯,需要具備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專家以利執法或政策判斷。爰於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應具備之相關專業學識及經驗,以因應個人資料監管事務之多元性。

五、為期本會職權行使得以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一人至三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行政院院長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或聘(派)新任或繼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不受前項任期的限制。
本會委員應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人權、公共行政、經濟、商業、管理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爰於第二項本文明定委員任期四年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兼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

三、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執法有時效考量,相關案件之判斷、決策與處分須適時且明確,以使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益保障不間斷,並降低因延宕處理可能導致損害之擴大,故需確保委員職務執行之延續。爰於第三項規定委員任期屆滿前及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命及其任期。但,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監管事務之複雜性與時效性,爰於第三項但書定明採交錯任期制,以利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產生之空窗期。

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因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運用觸發之個人資料保護問題,亦可能與個案所處情境、採用之技術、經營之模式、公務機關主管事務屬性或消費者行為等有密切關聯,需要具備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專家以利執法或政策判斷。爰於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應具備之相關專業學識及經驗,以因應個人資料監管事務之多元性。

五、為期本會職權行使得以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一人至三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行政院院長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或聘(派)新任或繼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應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人權、公共行政、經濟、商業、管理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爰於第二項本文明定委員任期四年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兼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此外,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監管事務之複雜性與時效性,爰於第二項但書定明採交錯任期制,以利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產生之空窗期。

三、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執法有時效考量,相關案件之判斷、決策與處分須適時且明確,以使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益保障不間斷,並降低因延宕處理可能導致損害之擴大,故需確保委員職務執行之延續。爰於第三項規定委員任期屆滿前及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命及其任期。

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因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運用觸發之個人資料保護問題,亦可能與個案所處情境、採用之技術、經營之模式、公務機關主管事務屬性或消費者行為等有密切關聯,需要具備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專家以利執法或政策判斷。爰於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應具備之相關專業學識及經驗,以因應個人資料監管事務之多元性。

五、為期本會職權行使得以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一人至三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行政院院長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或聘(派)新任或繼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應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人權、公共行政、經濟、商業、管理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爰於第二項本文明定委員任期四年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兼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此外,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監管事務之複雜性與時效性,爰於第二項但書定明採交錯任期制,以利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產生之空窗期。

三、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執法有時效考量,相關案件之判斷、決策與處分須適時且明確,以使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益保障不間斷,並降低因延宕處理可能導致損害之擴大,故需確保委員職務執行之延續。爰於第三項規定委員任期屆滿前及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命及其任期。

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因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運用觸發之個人資料保護問題,亦可能與個案所處情境、採用之技術、經營之模式、公務機關主管事務屬性或消費者行為等有密切關聯,需要具備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專家以利執法或政策判斷。爰於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應具備之相關專業學識及經驗,以因應個人資料監管事務之多元性。

五、為期本會職權行使得以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一人至三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行政院院長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或聘(派)新任或繼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應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人權、公共行政、經濟、商業、管理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爰於第二項本文明定委員任期四年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兼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此外,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監管事務之複雜性與時效性,爰於第二項但書定明採交錯任期制,以利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產生之空窗期。

三、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執法有時效考量,相關案件之判斷、決策與處分須適時且明確,以使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益保障不間斷,並降低因延宕處理可能導致損害之擴大,故需確保委員職務執行之延續。爰於第三項規定委員任期屆滿前及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命及其任期。

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因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運用觸發之個人資料保護問題,亦可能與個案所處情境、採用之技術、經營之模式、公務機關主管事務屬性或消費者行為等有密切關聯,需要具備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專家以利執法或政策判斷。爰於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應具備之相關專業學識及經驗,以因應個人資料監管事務之多元性。

五、為期本會職權行使得以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一人至三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行政院院長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或聘(派)新任或繼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應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人權、公共行政、經濟、商業、管理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爰於第二項本文明定委員任期四年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兼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此外,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監管事務之複雜性與時效性,爰於第二項但書定明採交錯任期制,以利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產生之空窗期。

三、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執法有時效考量,相關案件之判斷、決策與處分須適時且明確,以使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益保障不間斷,並降低因延宕處理可能導致損害之擴大,故需確保委員職務執行之延續。爰於第三項規定委員任期屆滿前及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命及其任期。

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因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運用觸發之個人資料保護問題,亦可能與個案所處情境、採用之技術、經營之模式、公務機關主管事務屬性或消費者行為等有密切關聯,需要具備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專家以利執法或政策判斷。爰於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應具備之相關專業學識及經驗,以因應個人資料監管事務之多元性。

五、為期本會職權行使得以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一人至三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行政院院長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或聘(派)新任或繼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應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人權、公共行政、經濟、商業、管理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爰於第二項本文明定委員任期四年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兼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此外,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監管事務之複雜性與時效性,爰於第二項但書定明採交錯任期制,以利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產生之空窗期。

三、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執法有時效考量,相關案件之判斷、決策與處分須適時且明確,以使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益保障不間斷,並降低因延宕處理可能導致損害之擴大,故需確保委員職務執行之延續。爰於第三項規定委員任期屆滿前及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命及其任期。

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因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運用觸發之個人資料保護問題,亦可能與個案所處情境、採用之技術、經營之模式、公務機關主管事務屬性或消費者行為等有密切關聯,需要具備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專家以利執法或政策判斷。爰於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應具備之相關專業學識及經驗,以因應個人資料監管事務之多元性。

五、為期本會職權行使得以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一人至三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行政院院長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或聘(派)新任或繼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應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人權、公共行政、經濟、商業、管理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爰於第二項本文明定委員任期四年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兼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此外,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監管事務之複雜性與時效性,爰於第二項但書定明採交錯任期制,以利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產生之空窗期。

三、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執法有時效考量,相關案件之判斷、決策與處分須適時且明確,以使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益保障不間斷,並降低因延宕處理可能導致損害之擴大,故需確保委員職務執行之延續。爰於第三項規定委員任期屆滿前及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命及其任期。

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因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運用觸發之個人資料保護問題,亦可能與個案所處情境、採用之技術、經營之模式、公務機關主管事務屬性或消費者行為等有密切關聯,需要具備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專家以利執法或政策判斷。爰於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應具備之相關專業學識及經驗,以因應個人資料監管事務之多元性。

五、為期本會職權行使得以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一人至三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行政院院長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或聘(派)新任或繼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應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人權、公共行政、經濟、商業、管理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明定委員人數及任命方式。

二、本會首長及副首長職稱、官職規定。

三、本會委員出缺、屆期任滿提名規定。

四、本會委員資格及委員會政黨比例限制、單一性別保障規定。

五、本會委員免職之事由。
第四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立法說明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以利監督業務持續執行。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立法說明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以利監督業務持續執行。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立法說明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以利監督業務持續執行。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立法說明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以利監督業務持續執行。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立法說明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以利監督業務持續執行。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立法說明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以利監督業務持續執行。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立法說明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以利監督業務持續執行。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立法說明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以利監督業務持續執行。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立法說明
首長及副首長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職權代理方式。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說明
本會委員免除或免兼職務之條件及程序。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說明
本會委員免除或免兼職務之條件及程序。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說明
本會委員免除或免兼職務之條件及程序。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說明
本會委員免除或免兼職務之條件及程序。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說明
本會委員免除或免兼職務之條件及程序。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說明
本會委員免除或免兼職務之條件及程序。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說明
本會委員免除或免兼職務之條件及程序。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說明
本會委員免除或免兼職務之條件及程序。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說明
本會委員免除或免兼職務之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說明
一、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督,為全國性跨公、私部門之監管事務,其法制政策及執法皆須嚴守客觀、專業與中立之立場,並秉持維護人民資訊隱私之核心價值,以獨立行使職權為首要,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基於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保障委員職務之執行不受政治力不當干預,爰於第二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

三、為確保本會職權行使之公正性,並考量本會除專任委員外,另設置兼任委員,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爰於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說明
一、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督,為全國性跨公、私部門之監管事務,其法制政策及執法皆須嚴守客觀、專業與中立之立場,並秉持維護人民資訊隱私之核心價值,以獨立行使職權為首要,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基於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保障委員職務之執行不受政治力不當干預,爰於第二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

三、為確保本會職權行使之公正性,並考量本會除專任委員外,另設置兼任委員,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爰於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擔任事業或團體之專任職務,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說明
一、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督,為全國性跨公、私部門之監管事務,其法制政策及執法皆須嚴守客觀、專業與中立之立場,並秉持維護人民資訊隱私之核心價值,以獨立行使職權為首要,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基於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保障委員職務之執行不受政治力不當干預,爰於第二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

三、為確保本會職權行使之公正性,並考量本會除專任委員外,另設置兼任委員,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爰於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並以國家利益為優先之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說明
一、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督,為全國性跨公、私部門之監管事務,其法制政策及執法皆須嚴守客觀、專業與中立之立場,並秉持維護人民資訊隱私之核心價值,以獨立行使職權為首要,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基於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保障委員職務之執行不受政治力不當干預,爰於第二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

三、為確保本會職權行使之公正性,並考量本會除專任委員外,另設置兼任委員,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爰於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說明
一、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督,為全國性跨公、私部門之監管事務,其法制政策及執法皆須嚴守客觀、專業與中立之立場,並秉持維護人民資訊隱私之核心價值,以獨立行使職權為首要,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基於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委員應保持行政中立,職務之執行不受政治力不當干預,爰於第二項規定本會委員應應謹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

三、為確保本會職權行使之公正性,並考量本會除專任委員外,另設置兼任委員,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爰於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說明
一、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督,為全國性跨公、私部門之監管事務,其法制政策及執法皆須嚴守客觀、專業與中立之立場,並秉持維護人民資訊隱私之核心價值,以獨立行使職權為首要,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基於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保障委員職務之執行不受政治力不當干預,爰於第二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

三、為確保本會職權行使之公正性,並考量本會除專任委員外,另設置兼任委員,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爰於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說明
一、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督,為全國性跨公、私部門之監管事務,其法制政策及執法皆須嚴守客觀、專業與中立之立場,並秉持維護人民資訊隱私之核心價值,以獨立行使職權為首要,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基於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保障委員職務之執行不受政治力不當干預,爰於第二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

三、為確保本會職權行使之公正性,並考量本會除專任委員外,另設置兼任委員,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爰於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說明
一、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督,為全國性跨公、私部門之監管事務,其法制政策及執法皆須嚴守客觀、專業與中立之立場,並秉持維護人民資訊隱私之核心價值,以獨立行使職權為首要,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基於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保障委員職務之執行不受政治力不當干預,爰於第二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

三、為確保本會職權行使之公正性,並考量本會除專任委員外,另設置兼任委員,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爰於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說明
本會為合議制,重大事項須經由委員會會議決議之。
第七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審議。

二、個人資料保護重要計畫之審議。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立法說明
委員會議為本會決策機制,爰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以發揮合議制之功能。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審議。

二、個人資料保護重要計畫之審議。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立法說明
委員會議為本會決策機制,爰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以發揮合議制之功能。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審議。

二、個人資料保護重要計畫之審議。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立法說明
委員會議為本會決策機制,爰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審議。

二、個人資料保護重要計畫之審議。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立法說明
委員會議為本會決策機制,爰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以發揮合議制之功能。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審議。

二、個人資料保護重要計畫之審議。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立法說明
委員會議為本會決策機制,爰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以發揮合議制之功能。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審議。

二、個人資料保護重要計畫之審議。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立法說明
委員會議為本會決策機制,爰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以發揮合議制之功能。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審議。

二、個人資料保護重要計畫之審議。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立法說明
委員會議為本會決策機制,爰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以發揮合議制之功能。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審議。

二、個人資料保護重要計畫之審議。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立法說明
委員會議為本會決策機制,爰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以發揮合議制之功能。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審議。

二、個人資料保護重要計畫之審議。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立法說明
委員會議為本會決策機制,爰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以發揮合議制之功能。
第八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主席產生方式及決議方法。

二、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事務所涉面向多元,為利業務順利推動,爰於第四項規定委員會開會得視議題或任務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事業或團體與會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三、為確保本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除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主席產生方式及決議方法。

二、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事務所涉面向多元,為利業務順利推動,爰於第四項規定委員會開會得視議題或任務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事業或團體與會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三、為確保本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除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主席產生方式及決議方法。

二、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事務所涉面向多元,為利業務順利推動,爰於第四項規定委員會開會得視議題或任務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事業或團體與會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三、為確保本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除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本會委員會議每兩週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應主動對外公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主席產生方式及決議方法。

二、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事務所涉面向多元,為利業務順利推動,爰於第四項規定委員會開會得視議題或任務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事業或團體與會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三、為確保本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除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主席產生方式及決議方法。

二、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事務所涉面向多元,為利業務順利推動,爰於第四項規定委員會開會得視議題或任務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事業或團體與會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三、為確保本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除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主席產生方式及決議方法。

二、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事務所涉面向多元,為利業務順利推動,爰於第四項規定委員會開會得視議題或任務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事業或團體與會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三、為確保本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除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主席產生方式及決議方法。

二、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事務所涉面向多元,為利業務順利推動,爰於第四項規定委員會開會得視議題或任務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事業或團體與會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三、為確保本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除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會議之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

前項委員總額,為實際在任委員之總額。但實際在任委員不足五人時,委員總額以五人計。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主席產生方式及決議方法。

二、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事務所涉面向多元,為利業務順利推動,爰於第五項規定委員會開會得視議題或任務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事業或團體與會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三、為確保本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六項規定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除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立法說明
一、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主席產生方式及決議方法。

二、考量個人資料保護議題橫跨法律、科技、產業及人權等多元領域,為促進委員會審議意見之多元性與專業性,爰於第四項規定委員會開會得視議題或任務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事業或團體與會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三、為確保本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除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第九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十條
本會為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個人資料保護、數位科技與應用、資通安全、稽核、人權、經濟、管理、產業政策、國際合作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五十人。
立法說明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考量個資保護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且相關事務依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之運用,使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之處理更加複雜,部分個案甚至有高度技術性,需有相當領域如數位科技、資通安全、數位鑑識、個人資料管理或資訊安全稽核、國際合作等與新議題、新技術、新商業型態或國際發展等相關議題事務之專業人才投入。相關專業所涉事務新穎,且可能因科技、經濟與社會應用變動須適時尋覓所需人才,難以透過傳統公務員任用管道適時尋得合適之人才。為滿足本會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提高個人資料保護監督執法之效能,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使本會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本會為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個人資料保護、數位科技與應用、資通安全、稽核、人權、經濟、管理、產業政策、國際合作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五十人。
立法說明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考量個資保護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且相關事務依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之運用,使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之處理更加複雜,部分個案甚至有高度技術性,需有相當領域如數位科技、資通安全、數位鑑識、個人資料管理或資訊安全稽核、國際合作等與新議題、新技術、新商業型態或國際發展等相關議題事務之專業人才投入。相關專業所涉事務新穎,且可能因科技、經濟與社會應用變動須適時尋覓所需人才,難以透過傳統公務員任用管道適時尋得合適之人才。為滿足本會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提高個人資料保護監督執法之效能,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使本會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本會為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個人資料保護、數位科技與應用、資通安全、稽核、人權、經濟、管理、產業政策、國際合作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五十人。
立法說明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考量個資保護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且相關事務依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之運用,使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之處理更加複雜,部分個案甚至有高度技術性,需有相當領域如數位科技、資通安全、數位鑑識、個人資料管理或資訊安全稽核、國際合作等與新議題、新技術、新商業型態或國際發展等相關議題事務之專業人才投入,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會為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個人資料保護、數位科技與應用、資通安全、稽核、人權、經濟、管理、產業政策、國際合作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五十人。
立法說明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考量個資保護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且相關事務依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之運用,使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之處理更加複雜,部分個案甚至有高度技術性,需有相當領域如數位科技、資通安全、數位鑑識、個人資料管理或資訊安全稽核、國際合作等與新議題、新技術、新商業型態或國際發展等相關議題事務之專業人才投入。相關專業所涉事務新穎,且可能因科技、經濟與社會應用變動須適時尋覓所需人才,難以透過傳統公務員任用管道適時尋得合適之人才。為滿足本會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提高個人資料保護監督執法之效能,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使本會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本會為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個人資料保護、數位科技與應用、資通安全、稽核、人權、經濟、管理、產業政策、國際合作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五十人。
立法說明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考量個資保護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且相關事務依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之運用,使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之處理更加複雜,部分個案甚至有高度技術性,需有相當領域如數位科技、資通安全、數位鑑識、個人資料管理或資訊安全稽核、國際合作等與新議題、新技術、新商業型態或國際發展等相關議題事務之專業人才投入。相關專業所涉事務新穎,且可能因科技、經濟與社會應用變動須適時尋覓所需人才,難以透過傳統公務員任用管道適時尋得合適之人才。為滿足本會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提高個人資料保護監督執法之效能,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使本會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本會為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個人資料保護、數位科技與應用、資通安全、稽核、人權、經濟、管理、產業政策、國際合作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五十人。
立法說明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考量個資保護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且相關事務依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之運用,使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之處理更加複雜,部分個案甚至有高度技術性,需有相當領域如數位科技、資通安全、數位鑑識、個人資料管理或資訊安全稽核、國際合作等與新議題、新技術、新商業型態或國際發展等相關議題事務之專業人才投入。相關專業所涉事務新穎,且可能因科技、經濟與社會應用變動須適時尋覓所需人才,難以透過傳統公務員任用管道適時尋得合適之人才。為滿足本會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提高個人資料保護監督執法之效能,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使本會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本會為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個人資料保護、數位科技與應用、資通安全、稽核、人權、經濟、管理、產業政策、國際合作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五十人。
立法說明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考量個資保護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且相關事務依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之運用,使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之處理更加複雜,部分個案甚至有高度技術性,需有相當領域如數位科技、資通安全、數位鑑識、個人資料管理或資訊安全稽核、國際合作等與新議題、新技術、新商業型態或國際發展等相關議題事務之專業人才投入。相關專業所涉事務新穎,且可能因科技、經濟與社會應用變動須適時尋覓所需人才,難以透過傳統公務員任用管道適時尋得合適之人才。為滿足本會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提高個人資料保護監督執法之效能,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使本會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本會為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個人資料保護、數位科技與應用、資通安全、稽核、人權、經濟、管理、產業政策、國際合作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五十人。
立法說明
一、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考量個資保護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且相關事務依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之運用,使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之處理更加複雜,部分個案甚至有高度技術性,需有相當領域如數位科技、資通安全、數位鑑識、個人資料管理或資訊安全稽核、國際合作等與新議題、新技術、新商業型態或國際發展等相關議題事務之專業人才投入。

二、相關專業所涉事務新穎,且可能因科技、經濟與社會應用變動須適時尋覓所需人才,難以透過傳統公務員任用管道適時尋得合適之人才。

三、為滿足本會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提高個人資料保護監督執法之效能,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使本會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本會為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個人資料保護、數位科技與應用、資通安全、稽核、人權、經濟、管理、產業政策、國際合作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五十人。
立法說明
明訂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考量個資保護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且相關專業所涉事務新穎,且可能因科技、經濟與社會應用變動須適時尋覓所需人才,難以透過傳統公務員任用管道適時尋得合適之人才。為滿足本會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提高個人資料保護監督執法之效能,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會各職稱及配置員額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會各職稱及配置員額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會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會各職稱及配置員額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會各職稱及配置員額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會各職稱及配置員額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會各職稱及配置員額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會各職稱及配置員額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會各職稱及配置員額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