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陳怡潔等18人 105/04/15 提案版本
陳歐珀等18人 105/05/20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六項。

二、本條第一項雖已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或平板得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但並未針對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給予更嚴厲的懲處,致使客運駕駛罔顧乘客生命安全,於載客時低頭使用手機、平板等情事時有所聞。

三、為保障搭乘客運民眾之生命安全,爰於本條增訂第六項,明定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若使用手機、平板或有其他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新增。
二、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行動電話已朝多元性發展,往往集通訊、照相、影音、遊戲等功能於單一手機。科技的進步雖帶來生活的變革,但滑動手機而成為「低頭族」儼然成為公安意外的隱性殺手。然馬路如虎口,行人過馬路雖車輛應優先禮讓,但行人也應盡注意義務而快速通過,不應任意滑動及專注手機而影響車流通過,甚至造成馬路的潛在危險性。畢竟公益大於私益,行人不應藉此而成為車輛禮讓的合理化理由,爰提出本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