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謝國樑等21人 102/12/27 提案版本
馬文君等21人 103/05/02 提案版本
許智傑等18人 103/05/23 提案版本
楊玉欣等32人 103/05/23 提案版本
顏寬恒等22人 103/11/07 提案版本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老人服務設施、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立法說明
為使我國未來都市計畫對於社區公共設施能增加對於高齡者需求之考量因素,參考「老人福利法」之立法精神,並參考立法院法制局意見認為:將來都市必須提供公立或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文康中心、老人公寓及社區關懷、日間照護、營養餐飲、長青學苑、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據點所需用地,於未來都市規劃時應納入增設符合老人需求之公共設施,以維持老人健康、安全、自主、自尊的生活品質,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老人服務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老人福利設施、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立法說明
一、檢視我國都市計畫社區發展歷程,可知早期由於無少子化與高齡社會之現象產生,重點強調為符合成人、兒童、青少年為主而提供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特別基於老人特定需求而設計規劃。如今我國已明顯地面臨高齡化社會的問題,因應社會人口結構之變遷,居住環境亦應隨之改變,主管機關應審慎考量,針對都市未來規劃之策略,增加及調整符合高齡者居住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因應高齡者住宅環境之需求。

二、為使我國未來都市計畫對於社區公共設施能增加對於高齡者需求之考量因素,參考「老人福利法」之立法精神,認為將來都市必須提供公立或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文康中心、老人公寓及社區關懷、日間照護、營養餐飲、長青學苑、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據點所需用地,如此皆須於未來都市規劃時應納入增設符合老人需求之公共設施,以維持老人健康、安全、自主、自尊的生活品質,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老人福利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老人福利設施、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立法說明
一、查我國都市計畫社區發展歷程,可知早期由於尚未出現少子女化與高齡化社會等現象,故計畫重點係著重符合成人、兒童、青少年為主而提供公共設施保留地,而無特別針對老年人口之特定需求而設計之規劃。如今我國已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為因應社會人口結構變遷,居住環境亦應隨之改變,是以主管機關應增加及調整符合高齡者居住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因應高齡者住宅環境需求。

二、為使我國未來都市計畫對於社區公共設施能增加對於高齡者需求之考量因素,係參考「老人福利法」之立法精神,認為將來都市必須提供公立或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文康中心、老人公寓及社區關懷、日間照護、營養餐飲、長青學苑、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據點所需用地,如此皆須於未來都市規劃時,納入增設符合老人需求之公共設施,以維護老人健康、安全、自主、自尊的生活品質。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老人福利設施、身心障礙者福利設施、社會住宅、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立法說明
一、本條規範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然而,本條自民國53年立法以來未能與時俱進,缺乏社會住宅規劃,也無法與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社福法規接軌,導致我國都市計畫至今仍然缺乏針對高齡社會、長照需求及居住正義之必要考量。

二、基於前述理由,於本條納入老人福利設施、身心障礙者福利設施及社會住宅,於都市計畫階段及早規劃社會住宅施用地,俾能健全我國整體住宅政策。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老人福利設施、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立法說明
老年人口未來將快速增加,因此提出修法以增加相關措施。
第四十五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老人服務設施用地,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立法說明
修正理由同第四十二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老人福利設施用地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立法說明
修正理由同第四十二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及老人福利設施用地,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立法說明
修正理由同第四十二條。
(遊樂場所等之布置)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老人福利設施、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立法說明
同第四十二條修法理由。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老人福利設施、身心障礙者福利設施、社會住宅、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立法說明
一、老人福利設施、身心障礙福利設施及社會住宅之配置,應符合當地人口密度與居民實際需求。

二、為配合我國長照政策規劃,應依據里鄰單位合理設置老人、身心障礙福利設施,落實社區化長期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