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羅淑蕾等23人 102/10/25 提案版本
廖正井等19人 103/10/31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就中華民國刑法制度來看,實有其偏差設計之處。以犯罪實務為例,只要加害人對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度傷害或是死亡的結果,通當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的普通傷害罪,但相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的五年以下刑責,顯然是偏重財產法益卻輕視身體及自由法益的畸形規範。

二、加重傷害罪的增修,一方面可以讓檢肅流氓條例廢止以來,所不斷提升社會風險之暴力傷害行為,得以減緩或嚇阻;另一方面則可以導正現行中華民國刑法法制重財產法益輕身體及自由法益的偏差規定。

三、爰此,擬提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修正案,刪除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並增列結夥三人犯罪之加重傷害罪刑責。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而下手實施傷害者,依傷害各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斷。
立法說明
一、基於近年來,青少年聚眾滋事,報復尋仇,集體凌虐、傷人甚至致人重傷或死事件頻傳,由於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對於三人或三人以上集體圍毆傷害並未特別嚴懲,加上電子群組通訊軟體之聯繫方便,動輒邀約多人共同出氣、打群架,習慣性以團體暴力解決問題,致「傷害」嚴重,甚至傷及無辜。爰建議將「聚眾鬥毆而下手實施傷害者」另列第二項明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斷。

二、為避免青少年於集體聚眾後,為求和解,不斷騷擾被害人及家屬威脅利誘撤銷告訴,導致困擾不斷,依本條之修正,將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適用為非告訴乃論罪,以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