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林淑芬等16人 101/04/06 提案版本
徐少萍等19人 101/11/23 提案版本
蔣乃辛等26人 102/03/15 提案版本
陳亭妃等21人 102/05/03 提案版本
劉建國等16人 102/05/10 提案版本
蔣乃辛等22人 102/05/10 提案版本
林佳龍等25人 102/09/24 提案版本
潘孟安等18人 102/09/27 提案版本
第十七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促進大學教學與研究人力之新陳代謝,各大學每年之新聘教師與研究人員中應有一定比例之助理教授與畢業五年內之博士級研究人員,且此一比例是否能達成應列為教育部進行大學評鑑之評鑑項目。
前項新聘助理教師與畢業五年內博士級研究人員之比例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目前我國大學每年有3,700位左右博士人才畢業,但各高等教育機構能消化之人數有限,造成許多畢業者淪為「流浪兼任助理教授」之怪象。

二、細究此現象之成因,部分乃是因為國內私立大專學校長期以來淪為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退休後二度就職的地方,導致大學教師缺額遭教授、副教授級別教師把持,嚴重影響我國高等學術與研究人力之新陳代謝。

三、為此,特修改本法條,針對大學助理教授與博士級研究人員之聘任進行規範。
第二十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立法說明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資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然據查,現行大學法第二十條雖明文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卻未明定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新增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為「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外國學生及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據內政部統計,截至民國101年底,我國外籍配偶人數共約15萬人;其次,至102年3月底,已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人數共計102,932人,其中男性為889人,女性為102,043人。

二、為因應外籍配偶就讀大學,其入學方式及名額應與一般生有所區隔,爰於第一項之特種生身分類別增列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加強我國基礎科學人才培育,於本條文第一項內將「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納入特殊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對象,比照運動績優學生與術科競賽成績優良之學生之入學方式,保持多元彈性。而其具體入學之條件資格、名額等由教育部另以辦法訂定之。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若能進入大學修讀學位,對其充分發揮個人潛能、教養子女及進一步融入我國社會,均有很大的幫助,應予積極鼓勵及協助。因此,有必要於大學法第25條第1項增訂「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解決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無法順利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問題。本法條修正後,教育部得針對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擬訂合適之規定,協助這些入籍之外籍配偶順利進入大學修讀學位。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外籍配偶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進入大學修讀學位,對其教養子女及融入我國社會,有很高的正面意義,政府應予積極鼓勵及協助。
第三十四條
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校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校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大學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校定之。
前項之經費,得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明訂大學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授權學校訂定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事項等內容。

二、增訂第三項,明訂大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得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
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 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且應編列足夠之教育預算,逐步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

主管機關與學校應設置適當之獎助學金制度,且應逐年提高獎助學金之總金額,以保障學生平等之受教權。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協助所有有意願學生辦理就學貸款。弱勢家庭學生父母無清償能力者,應由政府擔任貸款之保證人。

前項貸款項目應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

前項費用之金額上限,應由教育部定期調查評估學生需求,調整金額上限,並應符合個別學生就學地區、就讀學校、科系、獨自生活與否、被扶養與否等具體情況。

申請第三項貸款之學生應於下列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

一、各階段學業完成時。

二、繼續在國內就學者,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

三、服義務兵役者,服役期滿時。

四、參加教育實習者,實習期滿時。

五、因故退學或休學者,退學或休學時。

六、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在國外升學者,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時。

申請第三項貸款之學生得選擇以定期定額或量能償還方式,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

前項選擇量能償還方式者:

一、於開始還款後,其年收入超過工業及服務業平均薪資之七成者,其超過餘額之五成為學生每年最低還款金額之上限。

二、前年收入未超過工業及服務業平均薪資之七成或為低收入戶者,該年度最低還款金額,免予繳納。

三、貸款償還期限為二十五年。按前二款規定繳納最低還款金額,於貸款償還期限屆滿而未能清償就學貸款者,予以免責。其未能清償之就學貸款由主管機關分擔,編列預算支付。

學生貸款之其他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高等教育應對一切人平等開放,並逐步做到免學費,並應設置適當之獎助學金制度,幫助經濟困難之學生,增進處境不利之個人受教育之平等機會。現行法並未要求設置獎助學金制度,且依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其作業要點之規定,申請學生貸款者,僅限於家庭年所得一百二十萬以下或家庭有二人以上就學者,與前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高等教育對所有人平等開放之意旨有間;因此,茲增列第二項、第三項,明定應設置適當之獎助學金制度,並就父母無清償能力而無法擔任貸款保證人之情況,由政府直接擔任貸款保證人。

二、學生因就讀學校、科系、就學地區、是否獨自在外生活、是否獨立自足或由父母扶養等具體不同之情況,所需支出之費用亦高低不同,惟就學貸款金額之範圍,教育部現行之作業要點,書籍費及生活費均以固定金額作為認定標準,且其中生活費僅低收入戶之學生始得申請,實不符學生實際上之需要。是故,增列第四項、第五項,明定學生就學貸款之項目範圍,並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整貸款金額上限。

三、參考國外學生貸款之還款方式,增加量能還款的還款方式,明定學生於超過一定收入後,始有還款義務,並設立貸款償還期限,屆滿時由主管機關分擔學生未能清償之就學貸款。並使學生得選擇以傳統一般定期定額方式或量能還款方式,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