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瑞隆等16人 113/03/01 提案版本
陳亭妃等16人 113/03/15 提案版本
張智倫等17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王育敏等24人 113/05/24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3/06/14 提案版本
黃健豪等19人 113/07/12 提案版本
牛煦庭等25人 113/09/20 提案版本
羅明才等20人 113/12/27 提案版本
羅廷瑋等17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環境部。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機動車輛所有人完成改善後,五年內再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三次以上者,加重一倍。
夜間違反第一項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並當場禁止駕駛。
立法說明
一、現有車輛噪音檢驗辦法,車主多以原廠排氣管接受檢驗,待通過後,再行改裝排氣管上路,難以有效管理機動車輛噪音污染,若發生於深夜或清晨,影響更加嚴重,因此修法提高罰鍰,以達到有效嚇阻改裝車輛上路。

二、其次,明訂五年內再次違反及夜間違反者,均予以加重二分之一罰鍰。另五年內達三次以上者,加重一倍罰鍰,以警訊多次違反者。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鍰。
立法說明
鑑於我國噪音公害案件數量龐大,且未通報陳情黑數更是難以估計,嚴重影響民眾居住安寧權之憲法上基本權利,爰提案加重違反管制標準者之罰則,並對於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從之累犯增訂得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則之法源依據。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累犯情節嚴重者,比照交通違規記點,違規記點達一定點數,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銷)牌照;記點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遏止汽機車於夜間及需要特別安寧地區(包含住宅區、學校、醫療機構)製造噪音行為,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加重其罰款。

二、增列第二項,累犯情節嚴重者,比照交通違規記點,違規記點達一定點數,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銷)牌照。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夜間或特定噪音管制區發生者,得加重其罰鍰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本條規定為超過管制標準噪音車輛之罰則,其處罰對象雖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相同,罰鍰卻顯不相當,難自法律體系凸顯環境部為噪音管制中央主管機關,亦容有環境部對噪音處罰威嚇性不如交通部之疑問。

因此,除應提高罰鍰以為嚇阻外,若車輛噪音係發生於夜間或定噪音管制區,基於維護居住安寧之考量,得加重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於深夜或特定噪音管制區違反前項者,加重罰鍰至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並得當場移置保管該機動車輛。
立法說明
一、鑒於環境部目前統計資料庫已將原單獨統計「民眾陳情噪音車輛檢舉案件數」移除,顯示噪音公害案件數量龐大,倘若加上未通報之黑數恐難以估計,而此類爆音車、炸街車之噪音已嚴重影響居民生活,引起重大民怨。再者,現已有改裝排氣管檢測認證政策,罰吵不罰改之立場概已確認,爰修法提高罰鍰,以維護此政策立場及國人居住安寧。

二、此外,對於深夜違反者或於特定噪音管制區違反者,增訂第二項加重處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機動車輛,避免噪音危害持續發生。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一、噪音車擾民案件層出不窮,現行法針對噪音車開罰之罰鍰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六千至三萬六千元罰鍰相比顯然過低,針對違反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加重其罰鍰。

二、參考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立法意旨,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其駕照六個月。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於七日內改善完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除應按次處罰外,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三年內二次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命其接受二小時環境講習;三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三次以上者,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環境講習,並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及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立法說明
一、鑑於機動車輛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者,對於公眾安寧危害甚鉅,而有督促其儘速改善之必要,為避免已通知限期改善者怠於改善,且現行條文僅規範屆期仍未改善者予以按次處罰,顯不足以達到督促之效,爰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條將已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提高罰則,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二、考量現行罰鍰已不足以有效嚇阻因改裝排氣管發出噪音屢次違反噪音標準者,爰新增第二項增加環境講習、吊扣牌照及公布姓名等行政罰措施,並以三年內違反之次數計算,以收嚇阻及加重懲罰之效。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針對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加重其罰鍰,並且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違反二次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一、機動車輛噪音擾民案件層出不窮,本條規定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機動車輛之罰則,其處罰對象雖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相同,但罰鍰卻不相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本條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爰針對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加重其罰鍰。

二、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於一年內違反二次者得移送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駕照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提高機動車輛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鍰。
立法說明
已遭民眾向主管機關檢舉噪音妨害安寧之車輛依據本法第十三條自應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其情形顯須立即改善。故其罰則應比照本法第二十七條違反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及抽測之管理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以符公平性及比例原則,爰提案將罰則調整成相同數額,並對於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從之累犯增訂得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則之法源依據。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累犯情節嚴重者,比照交通違規記點,違規記點達一定點數,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銷)牌照;記點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遏止汽機車於夜間及需要特別安寧地區(包含住宅區、學校、醫療機構)製造噪音行為,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加重其罰款。

二、增列第二項,累犯情節嚴重者,比照交通違規記點,違規記點達一定點數,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銷)牌照。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遭檢舉之噪音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影響周遭安寧在先,後又不依規定檢驗其車輛或檢驗不合格,權衡其怠於遵守法令之行為及週遭環境受破壞程度,應提高罰則。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遭檢舉噪音妨礙安寧之機動車輛,本應依法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並改善至符合法規標準,如有改善不符合標準或未依法檢驗者,應提高罰鍰促之改善。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一、噪音車擾民案件層出不窮,現行法針對噪音車開罰之罰鍰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六千至三萬六千元罰鍰相比顯然過低,針對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加重其罰鍰。

二、參考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立法意旨,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其駕照六個月。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針對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加重其罰鍰,並且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違反二次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於一年內違反二次者得移送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駕照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