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培瑜等18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陳雪生等26人 114/05/02 提案版本
第四條
本法稱語言者,係指國內各不同族群所慣用之語言。
本法稱語言者,係指國內各不同族群所使用之國家語言。
立法說明
有鑑於國家語言發展法已於2019年通過,爰修正本條用語。
第六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大眾運輸工具除華語外,另應以臺灣台語、臺灣客語播音。臺灣原住民族語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馬祖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國家語言。
立法說明
一、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調查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提出國家語言之書面建議用語為臺灣台語、臺灣客語、臺灣原住民族語、馬祖語及臺灣手語。行政院另於111年以字第1110025587號要求所屬二級機關使用國家語言之建議書面用語。

二、惟「國語」之用法置於保障各國家語言平等地位之今日已不恰當,故改為慣用名稱華語。

三、爰為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之多元文化精神,修正本條用語。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馬祖(閩東)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立法說明
修正第一項,為順應晚近語言學分類及通俗用語,突顯馬祖語係馬祖地區居民長年使用並有其獨特性之國家語言,將本條之「閩北(福州)語」修正為「馬祖(閩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