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美惠等18人 113/10/11 提案版本
羅美玲等18人 113/12/27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五條之五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於非常事變或戰時意圖避免召集服勤,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禁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無故不參加平時演訓召集服勤,或意圖避免平時演訓召集服勤,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對於後備軍人意圖逃避召集之行為已有刑罰規定,但針對替代役備役役男若有意圖規避召集或無故缺席召集之情形,實務上目前係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僅在役男無故未赴指定替代役職累計逾七日時,始移送法辦。

三、因現行處罰規定之要件過於寬鬆,致部分役男仍無故缺席召集,嚴重影響其他役男之士氣及召集之整體成效。

四、為維護召集義務公平性,並加強國家在災害或戰爭時之緊急應變能力,明確規範替代役備役役男不得捏造免役、除役、禁役等召集原因,亦不得以自我毀傷、拒收召集令等方式規避召集,或無故缺席平時演訓召集。
第五十九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經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但平時演訓所需費用之薪俸津貼、主管職務津貼、主副食津貼、保險費、撫卹、基礎訓練延伸之繼續教育演訓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前列以外之經費由各有關機關(構)編列。
立法說明
一、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之經歷亦應為勤務編組時之重要參考依據,爰於第一項增列。

二、根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服役期滿的替代役備役役男,在退役後8年內都有可能會接受「演訓召集」,每年最多1次、每次1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3日至5日。110年度替代役需用機關共計17個,列管退役後 8年內備役役男人數計18萬1,904人,其中僅役政署等6個機關向內政部申請辦理110年度演訓召集,召集訓練人數1,565人,占列管退役後8年內備役役男人數之0.86%,顯然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比率過低,恐不利達成救災、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之任務。

三、比照後備軍人之召集經費編列等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國防部專責辦理,為利替代役主管機關辦理平時演訓召集需要,爰於第二項增列但書,明定替代役備役役男平時演訓由主管機關編列所需費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