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3/10/11 提案版本
廖先翔等17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林俊憲等22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第四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

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十、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前項停車場作業基金,得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

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部分收入。

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十、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前項停車場作業基金,得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研究報告,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易使民眾誤解為隨油徵收,且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又倘若持續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另鑑於大法官第593號解釋略以「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顯見該使用費實為養護公路所需,且前揭運輸研究所之研究報告亦建議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故實有更名之必要,爰修正第三款。
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或電動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有充電事實,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電動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有充電事實,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立法說明
為免電動汽車於充電專用停車位停放久占卻未有充電事實,造成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車主無電可充,爰修正本條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違反第二十七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第二十七條之一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與充電設備設置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政府推動淨零排放政策兼之民眾環保意識深化,國內電動汽車市場崛起,電動汽車掛牌數大幅增加,遂為提供友善電動車之交通環境,我國於111年間增修停車場法(下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就公共停車場中應有之電動汽車停車位之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等訂立相關標準,以因應電動汽車補充電力、保障運輸功能、降低電動車車主「里程焦慮」之需求。

二、復查,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均對特定族群或車輛停車位保留規定;惟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雖就停車場設立電動汽車充電位之設置同為強制規定,尤其涉及電動車充電設施設備部分,亦訂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充電設施之設備、介面及配件,均應符合國家標準」;第二項,「停車場經營業充電設施之設置,應依電業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中,分別就電動汽車停車位充電設施設備標準等設有規範,以防免鋰電池災害產生,惟並未就公共停車場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訂有罰則,恐造成主管機關執法不易之困擾、與推動環保減碳之目的有悖,更容有保障公眾安全上之疏漏。

三、由於路外停車場存在委由民間經營之可能,兼之鋰電池引起之「熱失控」火災有撲滅困難、易復燃等特性,如因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設置或養護不當問題引起火災事故,對於公共安全之危害甚鉅。綜上所述,基於保障公共安全、釐清公共停車場中電動汽車車位與充電設施設備設置、養護責任等目的,爰修訂本條,以保障電動汽車使用者與一般社會大眾之人身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