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德福等20人 113/03/22 提案版本
黃捷等17人 113/05/03 提案版本
林楚茵等21人 113/06/28 提案版本
林宜瑾等22人 113/07/05 提案版本
陳培瑜等17人 113/07/12 提案版本
吳思瑤等47人 113/07/12 提案版本
范雲等16人 113/10/11 提案版本
陳秀寳等21人 113/10/18 提案版本
吳沛憶等24人 113/10/18 提案版本
王美惠等17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郭昱晴等18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林月琴等19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葛如鈞等19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李坤城等19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魯明哲等17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陳亭妃等16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葉元之等20人 113/12/06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培養青年成為國家未來主人翁,增進青年發展與福利,型塑基本素養與宏觀視野,協助其自立助人,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闡明本法立法目的。
為保護青年權益、促進青年全面發展,提升青年教育權、就業權、健康權、公共參與權權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

二、為符合青年主流化之精神、整合各部會之資源,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公共參與、就業及創業、近用醫療資源、參與文化活動、參與國際交流,爰制定本法。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於社會發展之各項權利、擴大青年參與社會決策,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之積極參與,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於社會發展之各項權利、擴大青年參與社會決策,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之積極參與,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我國現有法律中不乏對青年事務規定者,為相對於本法之特別規定,為釐清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爰為第二項規定。
為鼓勵青年之自我實現、保障青年於社會發展之各項權利,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闡釋本法的立法精神及目的。
為保護青年發展權利、擴大青年參與決策、促進青年就業,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揭櫫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

二、考量青年政策龐雜多元,為補充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建立共存共榮之世代關係,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

二、青年,在生命歷程中,是從兒童轉銜至成人的關鍵階段。若無法妥善發展,可能推遲或取消後續生命事件,包含勞動、成家、生育、教養等,對於個人、社會、國家都將產生不可逆之影響,為實踐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Youth)揭櫫之政策面向,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整合各部會及各級政府之力量及資源,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為保障青年權益、促進青年發展、擴大青年參與公共政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改善青年社會福利,並明定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揭示本法立法目的及宗旨。

二、聯合國於一九九五年擬定《世界青年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Youth),明定十項與青年有關之重要議題,作為世界各國推動青年政策之參考依據,爰參考綱領內容制定本法。

三、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以明確法律適用排序。
為促進青年發展,並在青年政策與青年相關公共事務上保障青年參與,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事務,保障青年發展與參與,提升青年對公共事務影響力以推動台灣之「青年主流化」,爰制定本法。
為保護及促進青年發展權利、擴大青年參與決策、促進青年就業,提升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揭櫫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

二、考量青年政策龐雜多元,為補充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為保障青年之發展權利、決策參與、就業促進,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闡釋立法精神及目的。
為提升青年生活品質、保障青年基本權利,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與決策,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建立共存共榮之世代關係,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數位科技等層面之參與,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促進青年發展,並在青年政策與青年相關公共事務上保障青年參與,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事務,保障青年發展與參與,提升青年對公共事務影響力以推動台灣之「青年主流化」,爰制定本法。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數位科技等層面之參與,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鼓勵青年之自我實現、保障青年於社會發展之各項權利,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擴大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制定,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及宗旨。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數位科技等層面之參與,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青年,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國內設有戶籍,年滿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立法說明
參照104年4月30日院臺教字第1040018574號函,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的對象年齡是15歲至35歲。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我國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三、青年發展:指透過保護青年的權利、擴張、擴大參與決策過程、促進其就業、使其發展能力、增進福祉等,提升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所有領域之生活品質。

四、青年政策:指中央與地方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的政策。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中,青年代表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考量青年事務部分具普世人權性質,如文化之體驗、國際事務交流等,他國青年亦得參與及享有權利;部分屬我國國民才得以享有之權利或參與之決策,如優惠我國國民之社會福利政策等。我國青年基本法應區分出應優先保障我國青年之處,爰於文字中將青年定義在「我國」青年。

四、依據《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國家有權利和義務制定發展政策,保障每個人發展均等和公平享有發展所帶來的利益,爰為第三款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我國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三、青年發展:指透過保護青年的權利、擴張、擴大參與決策過程、促進其就業、使其發展能力、增進福祉等,提升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所有領域之生活品質。

四、青年政策:指中央與地方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的政策。

五、青年援助:指為使青年發展而提供給青年的社會性、經濟性之支援。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中,青年代表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另參照韓國法制,考量可能其他法令對於青年之年齡劃分有特殊考量,故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考量到青年事務部分具普世人權性質,如文化之體驗、國際事務交流等,他國青年亦得參與及享有權利;部分屬我國國民才得以享有之權利或參與之決策,如優惠我國國民之社會福利政策等。我國青年基本法應區分出應優先保障我國青年之處,爰於文字中將青年定義在「我國」青年。

四、依據《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國家有權利和義務制定發展政策,保障每個人發展均等和公平享有發展所帶來的利益,爰為第三款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所稱之青年,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年齡的定義。

二、第二款規定係按1986年12月4日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參考其「以人為本、於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等領域的發展」之內涵。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確保青年充分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發展權利公約》,明定「發展權」人權規定「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為青年發展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保障青年權益、擴大青年參與公共政策、提升青年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等各面向之福利,並使青年充分實現各項權利。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第一款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範圍,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指之青年。

三、第二款為協助青年發展,應於各面向保障青年之權益。包含落實青年參與公共政策、提升青年之生活福利,並落實青年各項權利之實現,爰明定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五歲以上至三十四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保障青年權利、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協助青年追求自我實現。

三、青年政策: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政策。

四、青年法規: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法規。

五、青年事務: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公共事務。

六、青年主流化:指在政府資源之分配、政策制定與公共事務之推動,均應充分掌握青年現況,並以青年角度評估、衡量所產生之影響,使免於產生對青年發展不利之結果。
立法說明
一、為完善青年公共參與,保障各年齡層表意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對合法工作年齡之規定,將年齡下限定為十五歲。

二、參照二零一五年行政院《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與韓國《青年基本法》,將年齡上限定為三十四歲以下。

三、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對青年政策、法規與青年事務進行定義。

四、對青年主流化予以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其他法律對青年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另參採韓國法制,考量可能其他法令對於青年之年齡劃分有特殊考量,故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所謂青年發展,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第二款規定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透過保障青年權利,擴大其決策參與,並促進其就業與能力,以提升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福祉及生活品質之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各級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義18歲以下為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定義之兒童及少年為未滿18歲之人,另參酌青年政策綱領、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與各地方政府規範青年諮詢代表年齡上限,以18至35歲作為青年之定義。

三、參酌聯合國《發展權利公約》定義之「發展權」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等福祉納入青年發展之定義。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五歲以上至三十四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保障青年權利、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協助青年追求自我實現。

三、青年政策: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政策。

四、青年法規: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法規。

五、青年事務: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公共事務。

六、青年主流化:指在政府資源之分配、政策制定與公共事務之推動,均應充分掌握青年現況,並以青年角度評估、衡量所產生之影響,使免於產生對青年發展不利之結果。
立法說明
一、為完善青年公共參與,保障各年齡層表意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對合法工作年齡之規定,將年齡下限定為十五歲。

二、參照二零一五年行政院《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與韓國《青年基本法》,將年齡上限定為三十四歲以下。

三、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對青年政策、法規與青年事務進行定義。

四、對青年主流化予以定義。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所稱之青年,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訂為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

二、為保障青年各面向之權益,協助青年發展與落實青年參與公共政策制定之權利,明定青年發展與青年事務之定義與範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青年預防保健、心理衛生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青年教育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青年就業促進與協助青年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人員證照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住宅主管機關:主管提供青年銀髮公共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主管青年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個人儲蓄帳戶、優惠存款、投資與提升財金素養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青年發展政策應辦理事項。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教育權、就業權、健康權、公共參與權等基本權益。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定義,十八歲以下為兒童。另參酌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所規範的青年諮詢代表年齡上限,以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定義之青年。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應配合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單位;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及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制定更為週詳,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青年政策之參與程序,保障青年參與權利,使青年政策、法律及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與透明,並參採利害關係人意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部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及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部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青年發展相關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辦理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發展相關之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研議青年發展政策之訂定、執行、預算等相關行政辦理事項,以順利推動青年發展政策。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並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青年專責機關。
立法說明
一、為使本法能順利執行,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現階段定為教育部。

二、第一項之規定乃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及文化部」。

三、本條第二項明定教育部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以在未來作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本法之主管機關。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權利,並須採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國家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國家制(訂)定青年政策及相關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參政權,制(訂)定青年政策或推動青年事務需重視青年表意權。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權責內容,例如:內政主管機關:住宅政策;經濟主管機關:創業相關事務;勞動主管機關:就業相關事項;教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文化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並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青年專責機關。
立法說明
一、為使本法能順利執行,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現階段定為教育部。

二、第一項之規定乃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及文化部」。

三、本條第二項明定教育部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以在未來作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之青年發展相關政策,應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發展之相關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青年政策之訂定,例如:住宅相關政策及補貼,應與內政部共同商討;青年創業貸款政策,應與經濟主管機關共同商討;就業及輔導政策,應與勞動主管機關共同商討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本法之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之青年發展相關政策,應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發展之相關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青年政策之訂定,例如:住宅相關政策及補貼,應與內政部共同商討;青年創業貸款政策,應與經濟主管機關共同商討;就業及輔導政策,應與勞動主管機關共同商討等。
第四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青年發展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國際青年發展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立法說明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職掌事項,俾供中央主管機關據以規劃、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勞動權益、就業環境、職涯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及創業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青年就學環境、學生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內政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五、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青年健康權及醫療保健服務之研議及推動。

六、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生活開創及參與之推動。

七、外交主管機關:青年國際參與及事務交流事項之推廣。

八、國家發展事務主管機關:青年公共參與及賦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九、其他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整體政策、方案、分工及預算,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為使政策制定更為周詳,明定本法所定事項之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各級政府為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應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各級政府設置前項常設機制,應遴聘(派)青年代表、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團體代表辦理;其中遴聘青年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之形成應透過常態性機制予以落實及推動。

二、青年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影響者,又因青年已具相當程度推進社會發展之力量,為使政策之制定更為周詳,應保障青年多元意見參與決策之形成,爰訂定本條。

三、為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精神,與保障青年參政權,制定青年政策或推動青年事務需重視青年表意,需有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以表政府對青年意見之保障。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有青年參與之保障。

地方政府應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制,並以法規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之形成應透過常態性機制予以落實及推動。

二、青年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影響者,又因青年已具相當程度推進社會發展之力量,為使政策之制定更為周詳,應保障多元之青年意見參與決策之形成,爰訂定本條。

三、為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精神,與保障青年參政權,制定青年政策或推動青年事務需重視青年表意,且需有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以表政府對青年意見之保障。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公開、透明,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政策討論的權利,參採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青年代表、團體代表、青年發展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其中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國家制(訂)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精神與保障青年參政權,制(訂)定青年政策或推動青年事務需重視青年表意,且需有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降低青年參政門檻。

二、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使政策制定更為周延,國家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國家制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時,亦應主動參考利害相關人意見。
政府應確保青年發展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並保障青年參與青年事務之權利。
立法說明
青年作為青年發展政策及青年事務之直接影響人,應建立青年參與青年發展政策之常設機制,並保障青年參與青年事務之權利,使青年得順利表達意見,利於政府推動青年發展政策。
青年享有參與青年相關政策及法規制定之權利。

國家應確保青年相關政策及法規之制定公正並公開透明,及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對政策、法規之參與青年事務之表意權,爰參照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與韓國《青年基本法》以及《文化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明定政府應保障並建立青年之參與機制。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定期召開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

前項青年協調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地方政府首長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參與,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行政院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相關影響分析報告。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協調會報之召開。

二、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地方政府首長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參與。

三、為保障青年群體之社會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影響分析報告,評估對青年發展之影響。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創業品質與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之品質、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政府應保障青年工作權,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之永續發展環境。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並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就業力」之推動策略。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工作權。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酌我國現行相關政策及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青年之定義,並考量我國現行法制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等相關立法;而對於四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及高齡者,亦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老人福利法」等制度。惟十八歲至四十五歲間之青年,獨缺專屬法規。因此,考量醫療科技日新月異、平均餘命日漸增長,並參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對象為十五至三十五歲;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以及青年創業貸款適用之年齡標準為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爰於第一款明定青年之年齡為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

三、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該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與普及,納入「數位科技」一詞。

四、第三款明定青年事務之定義。
青年享有參與青年相關政策及法規制定之權利。

國家應確保青年相關政策及法規之制定公正並公開透明,及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對政策、法規之參與青年事務之表意權,爰參照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與韓國《青年基本法》以及《文化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明定政府應保障並建立青年之參與機制。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水準與福祉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各級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酌我國現行相關政策及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青年之定義,並考量我國現行法制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等相關立法;而對於四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及高齡者,亦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老人福利法」等制度。惟十八歲至四十五歲間之青年,獨缺專屬法規。因此,考量醫療科技日新月異、平均餘命日漸增長,並參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對象為十五至三十五歲;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以及青年創業貸款適用之年齡標準為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爰於第一款明定青年之年齡為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

三、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該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與普及,納入「數位科技」一詞。

四、第三款、第四款明定青年事務與政策之定義。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公開及透明,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青年作為青年政策之主體與利害關係人,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政策討論之權利,並建立其有效參與之常設機制,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公開透明。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水準與福祉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各級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酌我國現行相關政策及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青年之定義,並考量我國現行法制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等相關立法;而對於四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及高齡者,亦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老人福利法」等制度。惟十八歲至四十五歲間之青年,獨缺專屬法規。因此,考量醫療科技日新月異、平均餘命日漸增長,並參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對象為十五至三十五歲;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以及青年創業貸款適用之年齡標準為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爰於第一款明定青年之年齡為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

三、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該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與普及,納入「數位科技」一詞。

四、第三款、第四款明定青年事務與政策之定義。
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立法說明
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關職掌事項,俾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規劃、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一、青年為社會不可或缺之勞動力來源,保障青年勞動權有助於提升社會穩定;且勞動有助於自我實現及實現獨立,是個人發展重要領域。

二、《憲法》第十五條明定人民工作權之保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且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爰訂定本條,宣誓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就業品質。
國家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升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建構友善青年之就業及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一、按《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二、次依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各國政府應建立或加強使青年適應目前和未來就業條件的職業和技術培訓。協助青年獲得具有升遷機會的起職工作,並且獲得適應勞動力需求變化的能力。爰訂定本條,保障青年之工作權及促進改善其勞動環境。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之就業及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一、按《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二、次依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各國政府應建立或加強使青年適應目前和未來就業條件的職業和技術培訓。協助青年獲得具有升遷機會的起職工作,並且獲得適應勞動力需求變化的能力。爰訂定本條,保障青年之工作權及促進改善其勞動環境。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範,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爰此,政府應致力促進及改善青年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政府應致力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等權利主張,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四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就業力」之推動策略為「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升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建構有利青年職涯發展之環境。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以保障。

二、復按《世界青年行動綱領》揭示,世界各國政府應建構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之環境,並提供人才專業培育及提升青年就業品質,以利青年職涯發展。
青年享有之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及法規應遵行平等原則。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專責單位之設置。

二、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

三、為確保青年專責單位之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政府應營造合適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保障青年教育環境、發展、技能與創造力之培養。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並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政府應考量青年之自主性及特殊性,致力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教育基本法》,並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創學力」之推動策略,保障青年受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有青年參與之保障。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制。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體現「青年議題主流化」之價值,政府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且制定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時,亦應有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
青年享有之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及法規應遵行平等原則。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之發展。
立法說明
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範,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之;《憲法》第十五條亦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是故,政府應致力促進及改善青年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之發展。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有青年參與之保障。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制。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體現「青年議題主流化」之價值,政府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且制定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時,亦應有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隔二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並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隔二年應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
政府應致力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等權利主張,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國家應營造良好之學習環境,提供各年齡層青年多元學習管道,以習得各種技能與專長。
立法說明
一、依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揭示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二、次依《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亦即應同等重視。是故多元學習管道應廣為提供給青年,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營造良好之學習環境,提供各年齡層青年多元學習管道,以習得各種技能與專長。
立法說明
一、依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揭示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二、次依《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亦即應同等重視。是故多元學習管道應廣為提供給青年,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規範,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職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平等機會,鄉鎮區教育資源應要均衡。爰此,政府應營造良善的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發展或提升技能,培養創造力。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政府應致力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提供良善教育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三條、《教育基本法》保障之人民受教育權利。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
政府應打造良好之學習環境,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揭示,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技職與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平等開放。政府應提供多元學習管道供青年學習,保障青年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政府應提供青年之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並應積極營造良好之就業環境。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七條,將青年之就業、訓練與勞動條件納入本法之保障。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綱領。

行政院應依據國家青年發展計畫,每二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第一項青年政策綱領之擬訂應包含以下事項,由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經行政院核定:

一、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之基本方向與推動目標。

二、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之各領域主要政策。

三、過去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之分析評估。

四、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財源籌措辦法。

五、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成員包括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之,並廣納各界意見。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綱領與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擬訂,及青年國是會議之召開。

二、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綱領,爰訂定第一項。

三、行政院應依據國家青年發展計畫,每二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爰訂定第二項。

四、青年政策綱領應為廣納各界意見,爰訂定第三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五、第四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與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居住權。
政府應制(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正義及合宜之居住品質,提供青年安居且適育之居住環境。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及《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爰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幸福力」之推動策略,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應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公民力」內涵,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二、爰明定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熱忱與參與,政府應培育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實現青年賦權,並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政府應提供青年之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並應積極營造良好之就業環境。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七條,將青年之就業、訓練與勞動條件納入本法之保障。
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工作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規範,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職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平等機會,鄉鎮市區基層教育資源應予均衡。爰此,政府應營造良善的青年教育及學習環境,以協助青年發展或提升工作技能,培養創造力。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應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公民力」內涵,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二、爰明定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熱忱與參與,政府應培育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實現青年賦權,並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

對經濟弱勢、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明定國家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正義,提供青年安居且適足之居住環境。
立法說明
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二、《住宅法》亦明確規範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住宅、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國家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提升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訂定本條。

二、房屋稅差別稅率、興建社會住宅、青年租屋補貼加碼等青年居住政策都在總統候選人政見被提出討論,凸顯近年青年居住正義的議題需要被重視。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訂定本條。

二、房屋稅差別稅率、興建社會住宅、青年租屋補貼加碼等青年居住政策都在總統候選人政見被提出討論,凸顯近年青年居住正義的議題需要被重視。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利及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範,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爰此,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並提供青年良好的居住品質。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政府應制(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正義,提供青年適足居住之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

二、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維護青年居住正義。
立法說明
按《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應保障青年之居住權益及青年居住正義。
政府應提供教育資源,提供良好、可負擔之教育環境,使其能充份發揮其能力。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九條,以教育措施支持青年。
青年享有參與青年政策及法規制(訂)定之權利。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享有參與青年政策及法規制(訂)定之權利。

二、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制定更為周詳,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青年政策之參與程序,保障青年參與權利,使青年政策、法律及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與透明,並參採利害關係人意見。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政府應提供青年完善醫療與優質保健服務,建立健康、友善環境以維護青年身心健康,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參照《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 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健康力」之推動策略,保障國民健康權利。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學習環境,協助青年多元學習,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之保障人民受教育權,爰明定政府應為青年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藉以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政府應提供教育資源,提供良好、可負擔之教育環境,使其能充份發揮其能力。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九條,以教育措施支持青年。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利及居住品質,維護青年居住正義。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範,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食衣住行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爰此,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並提供青年良好的居住品質,維護青年居住正義。
青年享有之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及法規應遵行平等原則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青年個人儲蓄帳戶機制與適度優惠存款,於此帳戶中儲蓄、投資所獲得之存款利息、股利收入等資本利得應給予租稅減免,並強化青年財金素養,以助其自立生活與遠離貧窮。
立法說明
一、於個人儲蓄帳戶機制(Individual Savings Account, ISA)中之利息收入、股利等資本利得,可採低稅率課稅或甚至免稅,藉此提高青年投資意願。

二、政府應給予誘因鼓勵青年儲蓄,不僅可以累積創業資金,透過財金素養提升,作為第一筆投資基金,協助青年朋友遠離貧窮。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保障青年享有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並制定(訂)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2020年統計,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維護及提升青少年之身心健康已成為刻不容緩之政策方向。面對來自校園、同儕、課業、家長等多元壓力,國家應提供資源支持。
國家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健康及福利政策,確保健康福祉。
立法說明
一、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

二、次依該公約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健康是行使其他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人權。每個人都有權享有能夠達到的、有益於尊嚴生活的最高標準的健康。包括各種健康的基本要素,如食物和營養、住房、取得安全飲水和得到適當的衛生條件、安全而有益健康的工作條件和有益健康的環境。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確保健康人權。

政府應建立對青年持續性的心理健康支持政策。
立法說明
一、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

二、次依該公約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健康是行使其他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人權。每個人都有權享有能夠達到的、有益於尊嚴生活的最高標準的健康。包括各種健康的基本要素,如食物和營養、住房、取得安全飲水和得到適當的衛生條件、安全而有益健康的工作條件和有益健康的環境。

三、按《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心理健康促進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次依衛生福利部「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之政策目的,政府已建立短期對青年的心理健康支持政策,應持續辦理。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範,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所需適當之生活水準。另據衛生福利部2022年統計,青少年自殺率近20年來持續攀升。爰此,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以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青年為國家穩定發展與變革創新之動力,擁有經濟獨立與安定生活、提高經濟可及性,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

二、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保障國民健康權利。

三、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高青年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及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

二、民國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三年衛生福利部持續辦理「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廣受青年支持且減經青年經濟負擔並提升青年之心理健康,爰明文規定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之相關政策。
政府應支持青年之運動發展,提供合宜措施輔導、協助青年於運動領域發揮其潛能。
立法說明
鑒於青年時期為運動員發展之重要階段,並在此時期就會頻頻參與國際賽事甚至參與國際球團、組織。爰將青年在運動領域之發展納入保障,以幫助青年運動員以及選手。
政府應致力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一、青年教育環境之營造。

二、「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等權利主張,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政府應支持青年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滿足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
政府應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促進與保障青年平等參與休閒活動之權利。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健康力」之推動策略,保障青年平等參與休閒活動之權利。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數位環境,協助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的機會與權益,並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爰為本條之規定。
政府應支持青年之運動發展,提供合宜措施輔導、協助青年於運動領域發揮其潛能。
立法說明
鑒於青年時期為運動員發展之重要階段,並在此時期就會頻頻參與國際賽事甚至參與國際球團、組織。爰將青年在運動領域之發展納入保障,以幫助青年運動員以及選手。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範,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所需適當之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此,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以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學習環境,協助青年多元學習,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之保障人民受教育權,爰明定政府應為青年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藉以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第九條
青年搭乘國內公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第一項優待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社會新鮮人的薪水往往不高,扣除學貸、租屋、交通費、伙食費,幾乎所剩無幾。為改善青年生活,減輕青年經濟負擔,青年搭乘國內公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優待。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一、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

二、落實我國《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參與文化之權利,擴大青年群體之文化參與、促進文化多樣發展。
國家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經濟獨立是許多青年立足社會、自我實現之前提,且與生涯發展、社會生存具密切關聯。因此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制定保障青年有穩定之經濟生活。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援助,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經濟獨立是許多青年立足社會、自我實現之前提,且與生涯發展、社會生存具密切關聯。因此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援助,並保障青年有穩定之經濟生活。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依「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與揭示之原則,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必要之協助,以滿足青年為求經濟自由及生活穩定的基本條件。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
政府應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並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隨著物價持續上升,維持經濟獨立逐漸成為青年之負擔,經濟獨立係為青年發展階段關鍵因素之一,與身心健康、生涯發展及自我實現有密切關聯。政府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於青年權利保障至關重要,是以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
政府應鼓勵青年從事國際交流、參與國際合作。
立法說明
為促進我國之國際交流與外交,提升青年人才因應全球事務之能力,爰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明定政府應鼓勵青年投入國際事務。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一、青年就業及創業之促進。

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支持青年參加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的權利。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之就業及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明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二、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指出,政府和教育體系應協助青年職業或專業的培訓,並建立或強化符合就業條件的培訓機制。

三、綜上,除就業外,亦應營造有利青年之創業環境。
政府應鼓勵青年從事國際交流、參與國際合作。
立法說明
為促進我國之國際交流與外交,提升青年人才因應全球事務之能力,爰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明定政府應鼓勵青年投入國際事務。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並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依「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與揭示之原則,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必要之協助,改善青年之經濟負擔,以滿足青年為求經濟自由及生活穩定之基本條件。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數位環境,協助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的機會與權益,並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爰為本條之規定。
第十條
為減輕青年居住負擔、支持青年專心就業與就學,政府應協助青年獲得適居之住宅,並規劃青年銀髮公共社會住宅政策,引導青年世代關注銀髮議題,解決跨世代居住問題。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解決青年居住問題。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促進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鼓勵開拓視野、培養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
國家應訂定培養青年金融素養政策,以確保我國青年具備足夠金融相關知識以及良好自身財務管理能力。
立法說明
台灣金融研訓院「2022台灣金融生活調查」,78.1%民眾金融素質屬性低或極低,其中20至29歲青年是最無法抵抗金融風險的群體,容易誤觸金融陷阱、金融詐騙。為避免青年朋友在人生起點就因誤觸金融陷阱而變成終點,提升青年金融素養勢在必行。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受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一、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次按《文化基本法》第五條,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青年參與文化事務應積極保障,爰訂定本條第一項。

二、按《文化基本法》第四條所揭示,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訂定本條第二項。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範,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爰此,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支持青年參與文化活動,開展具創造性的生活。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促進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鼓勵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立法說明
現代社會基本生活成本提高,使經濟獨立與穩定的門檻上升。經濟獨立與穩定為青年發展階段關鍵任務之一,與個人發展、身心健康、婚育教養有密切關聯。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於青年權利保障至關重要。故,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明定人人有權利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有助於青年生涯發展。
政府應以合宜之居住政策,提供青年可負擔且適足生活之居住環境,以保障青年之居住權。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之居住。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一、青年獨立與穩定經濟生活之支持。

二、青年為國家穩定發展與變革創新之動力,擁有經濟獨立與安定生活、提高經濟可及性,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利,擴大青年文化參與,保障青年族群之自我認同,並建立友善平權之文化環境,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多元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及《文化基本法》,明定青年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保障青年參與文化之權利。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亦指出,人人有權享受所需之適當生活,其中亦包括有權享受適當之住房。

二、然近年居住成本日漸攀升,與年輕世代之所得差異甚遠,青年之居住正義恐淪為口號。爰訂定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以利青年居住正義之實現。
政府應以合宜之居住政策,提供青年可負擔且適足生活之居住環境,以保障青年之居住權。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之居住。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範,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另文化權之保障對於青年人格發展完善及創造力亦具有極大影響,有助於其生涯發展。
政府應提供青年之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準備等,並應積極營造良好之就業環境。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明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二、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指出,政府和教育體系應協助青年職業或專業的培訓,並建立或強化符合就業條件的培訓機制。

三、綜上,除就業外,亦應營造有利青年之創業環境。
第十一條
政府應針對青年提供適性之職業訓練,積極輔導青年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人員證照,健全青年就業服務網絡。

青年參加前項考試之報名費、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應予以減免。
立法說明
為減輕青年經濟負擔,鼓勵青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協助取得技術士證提升其專業技能及就業能力,改善其未來生活,相關考試費用應予減免。
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積極培育、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確保青年得以參與政策制定過程,接近政府體制運作。
國家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次按《文化基本法》第五條,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青年參與文化事務應積極保障,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與交流、拓展國際視野、培養「思考全球化,行動在地化」的能力,並促進臺灣與國際間的合作與交好,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因應全球化趨勢之專業或技能,促進國際合作及交流。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與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政策制定及影響政府體制運作之權利,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我國《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參與文化之權利。
政府應積極鼓勵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提供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之必要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拓展國際視野;並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利青年順利參與國際事務。
政府應維護青年之身心健康,並提供合宜之醫療資源與健康維護及促進措施。
立法說明
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二條提及之「健康生活方式」,明定政府應維護青年之身心健康,以保障其生存與發展。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一、青年居住權利之保障。

二、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積極培育並提供公共參與機會,賦予青年實質影響力。
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之管道,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合作及交流給予協助,提升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全球力」之推動策略,明定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之協助。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參酌《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當中對於健康權之目標與願景。

二、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健康力」,政府應透過了解青年基礎健康資訊,進而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與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三、爰明定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政府應維護青年之身心健康,並提供合宜之醫療資源與健康維護及促進措施。
立法說明
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二條提及之「健康生活方式」,明定政府應維護青年之身心健康,以保障其生存與發展。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多元文化交流,提供參與各項國際交流與競賽之必要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多元文化交流,提供參與各項國際交流與競賽之必要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政府應訂定青年合宜居住政策,提供青年適足生活之居住環境,保障青年之居住權。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亦指出,人人有權享受所需之適當生活,其中亦包括有權享受適當之住房。

二、然近年居住成本日漸攀升,與年輕世代之所得差異甚遠,青年之居住正義恐淪為口號。爰訂定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以利青年居住正義之實現。
第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青年發展與創業基金,辦理青年相關發展業務及輔導創業。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青年發展與創業基金,辦理青年相關發展業務及輔導創業。
中央政府機關為推動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形成,應邀集青年代表、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定期召開青年政策諮詢會報,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青年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青年事務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青年政策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青年公共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其他有關推展青年政策之諮詢事項。

前項諮詢會報之青年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要求政府設立青年政策諮詢會報,由青年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研議各項青年政策之方向。

二、青年族群作為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故於本條第二項保障青年代表席次,確保青年公共參與權。為促進性別平等,亦制定性別比例原則。
國家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與交流、拓展國際視野、培養「思考全球化,行動在地化」的能力,並促進臺灣與國際間的合作與交好,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應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參與,政府除應培育參與公共事務、經營青年政策之青年,亦應對青年積極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積極培育青年人才並提供公共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賦予青年實質的社會影響力。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

二、為確保青年專責單位之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之管道,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合作及交流給予協助,提升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推動策略為「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國際交流成本並非所有青年皆可負擔,透過政府提供資源,可增加青年國際交流可近性。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參與,並持續培育公共事務之人才,政府應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
政府應輔導青年創新創業並營造良好青創環境。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提供青年創新創業支持。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一、青年福利政策之訂定。

二、「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有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並確保該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適當之表達意見管道,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平等與直接之公共參與權利,爰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公民力」之推動策略,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一、青年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其經濟獨立對於個人成長、家庭穩定和社會進步均有重要意義。

二、參酌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四章,青年權益促進政策,其中亦提及支持青年經濟獨立。

三、爰明定本條,政府應積極協助支持青年經濟的獨立,對青年的穩定經濟生活給予必要協助。
政府應輔導青年創新創業並營造良好青創環境。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提供青年創新創業支持。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積極培育青年人才並提供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賦予青年實質的社會影響力。
政府應訂定維護青年身心健康,並提供合宜之醫療資源及醫療政策。
立法說明
一、參酌《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當中對於健康權之目標與願景。

二、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健康力」,政府應透過了解青年基礎健康資訊,進而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與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三、爰明定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第十三條
為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政府應致力促進人才、技術、設施及資訊之國際交流與利用,獎勵青年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並結合學校與民間團體資源推展軟實力文化交流,協助青年與國際接軌,拓展國際視野,增進對國際事務之瞭解及參與。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算,保障專款專用,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國家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參與,政府除應培育參與公共事務、經營青年政策之青年,亦應對青年積極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爰訂定本條。
第五條至第十二條列舉之內容,政府應保障青年平等享有及參與之機會。
立法說明
按《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權,我國青年於本草案第五條至第十二條列舉之內容應有平等享有及參與之機會。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有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並確保該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平等與直接之公共參與權利。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行政院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立法說明
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二年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已併入教育部,部分業務及人員則按業務屬性併入經濟部及勞動部。考量青年政策複雜且專業,行政院有必要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積極推動跨部會青年發展業務。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參與,支持青年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並對青年藝文消費提出鼓勵措施。
立法說明
為使青年得在文化領域充分發揮其潛能,明定應保障青年之文化及藝術工作者。並以鼓勵措施促進青年之藝文消費。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一、青年文化生活之支持。

二、「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
各級政府應由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立法說明
青年事務工作涉及各級政府及各相關政府部門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才能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一、《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

二、青年是社會中打造下一輪文化環境的原動力,文化權亦將驅動青年的創造力。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並應建立支持環境與鼓勵參與。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參與,支持青年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並對青年藝文消費提出鼓勵措施。
立法說明
為使青年得在文化領域充分發揮其潛能,明定應保障青年之文化及藝術工作者。並以鼓勵措施促進青年之藝文消費。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設有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且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以切實符合青年需求。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提供必要之援助。
立法說明
一、青年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其經濟獨立對於個人成長、家庭穩定和社會進步均有重要意義。

二、參酌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四章,青年權益促進政策,其中亦提及支持青年經濟獨立。

三、爰明定本條,政府應積極協助支持青年經濟的獨立,對青年的穩定經濟生活給予必要協助。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

青年發展相關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
立法說明
為加強執行有關青年發展業務,爰參照老人福利法第七條之立法例,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載明施政重點及成果。每兩年擬定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前項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制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青年政策諮詢會報代表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說明
一、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遠景,建立我國青年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故制定第一項。

二、為使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得到充分表達,爰訂定第二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青年政策諮詢會報代表共同討論。
各級政府應編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等相關事項。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編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二、為因應青年政策需求,增加多元預算管道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爰訂定第二項,明定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等相關事項。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有關青年發展業務之推動與規劃,考量各機關之權責範疇不一,爰於本條規定中央政府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立法說明
藉由訂定相關節日,深化推展青年議題,並提升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與支持。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工作涉及各級政府及各相關政府部門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才能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確保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工作涉及跨部會、跨局處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始能順利推動。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落實青年政策之規劃、辦理及督導,青年專責單位首長應具青年身分,始能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爰訂定第二項。
政府應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提供相關補助,並增設、規劃青年公共空間。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參與,爰規定政府應提供青年公共參與之補助及活動所需空間。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一、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之鼓勵。

二、政府應促進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鼓勵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立法說明
以節日訂定提升社會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酌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全球力」內涵,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政府應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提供相關補助,並增設、規劃青年公共空間。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參與,爰規定政府應提供青年公共參與之補助及活動所需空間。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之各項預算。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之預算,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以規劃各項有利於青年之政策。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文化與藝術工作者。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一、《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

二、青年是社會中打造下一輪文化環境的原動力,文化權亦將驅動青年的創造力。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並應建立支持環境與鼓勵參與。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得聘請青年發展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

各級政府得邀請有關民眾與團體共同參與加強推動青年發展工作。
立法說明
青年發展政策必須整合各方資源,並傾聽民意,方得以順利推展。因此政府得聘請青年發展事務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使青年發展工作推動更有效。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事務之參與,及促進公民社會蓬勃發展,爰制定本條,要求制定相關獎勵補助辦法,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應訂定臺灣青年日。
立法說明
設立青年專屬節日可促進入民對於青年議題之關注、深化推展青年議題。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與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

二、為確保青年專責單位之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注。
立法說明
明定青年日,以節日訂定實施之方式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的關注。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研議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爰訂定第二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三、第三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立法說明
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民國102年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部分業務及人員則依業務屬性併入經濟部及勞動部。如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無法有效跨部會協調青年政策。青年政策複雜且專業,行政院有必要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積極推動各項協助青年發展業務。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為有效推動青年政策,相關青年事務經費應專款專用,並有效運用;且為青年事務之延續性,青年發展預算應由各級政府持續編列。
政府應支持青年組織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並輔導、支持及補助其運作。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對各項事務之參與並集結發聲,爰鼓勵青年自行籌組成立法人或團體。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青年關於參與公共事務之人才培育。

二、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與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政策制定及影響政府體制運作之權利,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與國家青年發展計畫應包含:

一、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基本方向。

二、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推動目標。

三、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各領域主要政策。

四、過往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之分析評估。

五、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相關機能之調整。

六、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財源籌措辦法。

七、其他與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相關事項。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政府應廣納意見,以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
各級政府為執行青年事務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順利推動與維護,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一、民國五○年代所設立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一○二年因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現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對於跨部會溝通與協調恐有實務執行之困難。

二、青年政策複雜、專業、多元且具變化性,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以為因應。
政府應支持青年組織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並輔導、支持及補助其運作。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對各項事務之參與並集結發聲,爰鼓勵青年自行籌組成立法人或團體。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公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執行狀況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調修。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為落實我國青年政策之目標與執行,同時因應國家發展及社會變遷,行政院應廣納意見,每四年擬訂公布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以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並依執行狀況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調修。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從事國際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酌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全球力」內涵,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第十六條
政府應鼓勵民間捐助青年發展,獎勵長期奉獻與熱心推展青年事務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以增進全民參與青年事務發展風氣。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為鼓勵民間參與青年事務發展,獎勵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我國青年政策之目標、原則與監督施行成果,同時因應國家發展方向、社會變遷與政府政策規劃,政府應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研議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爰訂定第三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執行狀況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調修。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為落實我國青年政策之目標與執行,同時因應國家發展及社會變遷,政府應廣納意見,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以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訂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

二、為確保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爰於第二項訂定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政府對取得之資料應依法規規定保存及利用。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為保障上述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有充足財源推動與維護,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願景,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研擬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推行之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施行成果,同時因應國家發展、社會需求與政策願景,行政院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二、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由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論壇討論後再由行政院核定,以完善青年政策之訂定。

三、青年國是會議由行政院召開,每四年發布之青年政策白皮書及每兩年擬訂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皆應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再由行政院核定,以確實傾聽青年意見。
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項。
立法說明
為落實本法所定之各項保障,政府應寬列預算辦理。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預算之籌編。

二、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政府應使青年政策建立在證據與研究之基礎上,為確保研究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
為支持青年並促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事務,特訂定八月十二日為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參考聯合國明定每年8月12日為國際青年日。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所涉各級政府與相關機關部門業務甚多,需共同合作、溝通協調方能順利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與相關工作,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明確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之青年主體性,爰明定第二項。
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項。
立法說明
為落實本法所定之各項保障,政府應寬列預算辦理。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為促進政府切實了解青年現況,政府推動青年政策應建立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之上。為確保研究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相關青年之研究、調查、統計結果,亦應依法保存、公開及提供,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一、民國五○年代所設立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一○二年因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現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對於跨部會溝通與協調恐有實務執行之困難。

二、青年政策複雜、專業、多元且具變化性,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以為因應。
第十七條
青年依本法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說明
為避免實務上出現請領權利人之各項給津貼或補助,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以致損害其權利而與本法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明定依本法請領津貼或補助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法津貼或補助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且不得存入非屬本法所定給付以外之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政策推動愈臻完善,必須針對青年需求進行研究。因此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布給全國人民、機構使用。

二、為確保青年研究資料之完整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特訂定七月十六日為臺灣青年日。
立法說明
一、設立青年專屬節日可促進人民對於青年議題之關注、深化推展青年議題。

二、一九二○年七月十六日,臺灣海外留學生組成的「新民社」發行了《臺灣青年》,強調青年人要奮起,努力發展文化,刊物涵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內容,為臺灣青年知識份子發行刊物進行社會溝通與教育的先驅,對日後的新文化運動亦具深遠影響。為紀念當年臺灣知識份子的貢獻,特將七月十六日訂定為臺灣青年日。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政府推動青年政策應建立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之上,為確保研究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藉由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促進青年交流和組織合作,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爰訂定本條。
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特訂定八月十二日為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一、設立專屬節日為國家肯認族群重要性手法之一,可促進人民對於青年議題之關注。

二、聯合國大會於2009年通過第64/134號決議,訂定自2010年起,每年8月12日為國際青年日。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與分析,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促進政府對青年現況之認知、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發展相關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開供民眾檢視。

二、為確保青年事務研究之落實,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索取相關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聯合國依1999年「54/120」決議,定有國際青年日。爰比照國際上之作法明定全國青年日。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立法說明
一、全國青年日之訂定。

二、藉由訂定相關節日,深化推展青年議題,並提升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與支持。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政府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資源,具體實踐青年政策。
行政院應考量全國青年事務發展方向,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原則與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明定中央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

二、另參考芬蘭青年法所規定,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兩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三、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國家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並應保障專款專用,俾利青年政策與事務之發展。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聯合國依1999年「54/120」決議,定有國際青年日。爰比照國際上之作法明定全國青年日。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衡平全國鄉鎮區發展,政府應設立區域性的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地方政府以及民間單位的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所涉各級政府與相關機關部門業務甚多,需共同合作、溝通協調方能順利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與相關工作,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明確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之青年主體性,爰明定第二項。
第十八條
青年依本法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以書面聲明放棄。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立法說明
明定停止發放青年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情形。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我國青年政策之目標、原則與監督施行成果,同時因應國家發展方向、社會變遷與政府政策規劃,政府應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研議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爰訂定第三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衡平全國鄉鎮區發展,政府應設立區域性的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地方政府以及民間單位的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以適當且及時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藉由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等資源挹注,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交流與發展。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青年事務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

二、現行各級政府缺乏訂定青年政策之依據,為凝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青年事務之意識,以強化其權責事項,爰定明由各部門每二年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統合研提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三、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二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四、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支持青年生涯發展、促進青年交流,爰明定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以協助青年合作交流,促進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
行政院政府應每四年制定青年工作白皮書,並每二年制定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政策制定與青年事務推動之依據。

第一項之青年工作白皮書與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以青年主流化為制定原則。
立法說明
為確保青年政策與青年事務推動能穩定進行,爰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政府應制定全國性之青年工作及政策計畫。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青年研究發展機構之設立。

二、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訂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

三、為確保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爰於第二項訂定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政府對取得之資料應依法規規定保存及利用。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交流與發展。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訂定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青年事務。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職掌資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各部會之青年政策符合青年政策綱領之精神,明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循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規劃年度辦理之青年事務,並訂定每年度具體可實行之推動計畫。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家為持續協助各世代青年發展,應將發展財源制度性規劃,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並於第二項定明基金來源。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青年發展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行政院政府應每四年制定青年工作白皮書,並每二年制定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政策制定與青年事務推動之依據。

第一項之青年工作白皮書與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以青年主流化為制定原則。
立法說明
為確保青年政策與青年事務推動能穩定進行,爰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政府應制定全國性之青年工作及政策計畫。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並推動相關青年事務,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各項發展及推動相關青年事務,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自我認知發展。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國家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並應保障專款專用,俾利青年政策與事務之發展。
第十九條
為促使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共同關懷青年議題應訂定青年日,並放假一日。
立法說明
明定青年日放假一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政策推動愈臻完善,必須了解青年需求與進行青年研究。因此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布給全國人民、機構使用。

二、為確保青年研究資料之完整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自我認知發展。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地方政府首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參與。

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相關影響分析報告。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地方政府首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參與。

二、為保障青年群體之社會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影響分析報告,評估對青年發展之影響。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訂定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青年事務。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各部會之青年政策符合青年政策綱領之精神,明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循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規劃年度辦理之青年事務,並訂定每年度具體可實行之推動計畫。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鼓勵各界關心與參與推動青年事務,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並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形式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行政院應定期召開青年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民間相關團體、青年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發展事務並審議、管考青年工作白皮書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並檢視青年主流化之推動成果。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教育部辦理。
立法說明
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於本法規定行政院應召開青年發展會報。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一、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之設立。

二、藉由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促進青年交流和組織合作,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爰訂定本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依第十七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及前條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訂定青年政策執行計畫,並落實執行。
立法說明
為能有效執行地方青年事務,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依循青年發展政策綱要及青年政策推動計畫,以訂定目標一致且充分發揮資源效益之青年政策執行計畫,並加以執行。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每四年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並於第二項明定應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為確保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能夠廣納各界意見,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等共同參與,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於第四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行政院應定期召開青年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民間相關團體、青年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發展事務並審議、管考青年工作白皮書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並檢視青年主流化之推動成果。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教育部辦理。
立法說明
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於本法規定行政院應召開青年發展會報。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代表、學者專家及青年事務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立法說明
為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推動青年事務,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代表、學者專家及青年事務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會商討論。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家為持續協助各世代青年發展,應將發展財源制度性規劃,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並於第二項定明基金來源。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青年發展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青年政策法令。
立法說明
本法係青年發展政策法令之總則性規範,乃所有青年發展政策法令之依據,現行有關青年發展法令應依本法之規定,予以修正、廢止或增補之。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使青年獲得在地支持、促進交流和組織合作、活絡青年地方參與,政府應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爰訂定本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為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推動青年事務,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研商討論。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行政院應定期召開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事務,並審議青年政策推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會報提出世代影響分析報告。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中央青年事務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多元且複雜,並非單一部會所能完全掌握,行政院有責透過定期召開跨部會的青年事務會報,協調及統合各部會青年事務工作,以達涉及青年事務各政策之協調與永續。

二、建立「世代影響分析」制度。「青年議題主流化」之精神,不只包括正視各項政策對當代青年之影響,更包括「對下一代負責」之精神,以達社會永續發展之目標。基於保障青年世代之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若有影響青年之虞,須透過世代影響分析報告來瞭解其對未來世代之影響,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政務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代表、學者專家及青年事務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審議、協調及管考青年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並由政務委員、各級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青年事務相關之民間團體共同參與,以利青年事務之推動與審議。
政府應對青年之現況、青年主流化推動成果與其他青年事項,辦理研究、調查及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前項研究、調查及統計,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青年發展相關民間團體辦理。

為辦理第一項之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順利推動本法所定事項,爰規定政府應對青年發展現況進行研究。

二、為使第一項所定之研究能順利進行,爰明定有關機關應提供研究所需之必要資料。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一、青年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之協助。

二、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藉由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等資源挹注,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交流與發展。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事務,並審議青年政策推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會報提出世代影響分析報告。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中央青年事務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非單一部會能完全掌握,爰明定行政院有責透過跨部會的青年事務會報,協調及統合各部會青年事務工作。

二、基於保障青年世代之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若有影響青年之虞,須透過世代影響分析報告來瞭解其對未來世代之影響,爰明定第一項後段。

三、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政策之訂定符合青年實務所需,了解青年需求與進行相關研究實屬必要。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進行調查、研究、統計,並於第三項明定應將相關成果公告,以利民眾了解。

二、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
政府應對青年之現況、青年主流化推動成果與其他青年事項,辦理研究、調查及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前項研究、調查及統計,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青年發展相關民間團體辦理。

為辦理第一項之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順利推動本法所定事項,爰規定政府應對青年發展現況進行研究。

二、為使第一項所定之研究能順利進行,爰明定有關機關應提供研究所需之必要資料。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施行後,實為青年事務之共同性規範及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爰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等法規之立法體例,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每四年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並於第二項明定應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為確保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能夠廣納各界意見,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等共同參與,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於第四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以及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促進青年實踐結社自由,亦鼓勵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以青年為對象辦理活動,推動青年賦能。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九條以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等立法體例,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促進國家對青年了解、制定更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布給全國人民、機構使用。

二、為確保收集資料完整性,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為於各區域推動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青年發展相關民間團體設立區域青年發展組織。

辦理前項事務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立法說明
為順利推動區域性青年發展事務,爰明定得於各區域自行或委辦成立青年發展組織。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一、本法施行後,青年事務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二、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青年事務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青年政策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青年事務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各項青年政策工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青年事務會報。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由其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召開地方青年事務會報。

三、地方青年事務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性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
為於各區域推動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青年發展相關民間團體設立區域青年發展組織。

辦理前項事務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立法說明
為順利推動區域性青年發展事務,爰明定得於各區域自行或委辦成立青年發展組織。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政策之訂定符合青年實務所需,了解青年需求與進行相關研究實屬必要。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進行調查、研究、統計,並於第三項明定應將相關成果公告,以利民眾了解。

二、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
第二十二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所設立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應每四年對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根據「青年議題主流化」之精神,青年事務與各部會之政策皆有關,政府所設立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應定期進行青年事務現況之調查,並公布結果。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設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檢核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為促進國家對青年狀況之理解、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進行資料蒐集、研究與分析,並將數據成果公開供公眾使用,爰參照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定青年事務研究之相關事項。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和參與推動青年事務,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並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的非營利組織或社團活動。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性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向下扎根,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此機構將針對青年培力,參與地方事務,善盡公民責任。
政府所設立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應每四年對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規定,青年事務與各部會之政策皆有關,爰明定政府所設立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應定期進行青年事務現況之調查,並公布結果。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因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多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政策推動能夠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的效益目標,建立管考機制,爰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協調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等共同參與。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和參與推動青年事務,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並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的非營利組織或社團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與參與推動青年事務,以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形式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向下扎根,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爰明定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訂或廢止。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

前項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應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地方政府首長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及青年代表參與,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行政院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應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相關影響分析報告。
立法說明
一、因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多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政策推動能夠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的效益目標,建立管考機制,爰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協調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等共同參與。

二、為保障青年群體之社會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應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相關議案影響分析報告,評估對青年發展之影響。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參與推動青年事務,爰明定政府應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訂或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

二、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文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