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德福等20人 113/03/22 提案版本
黃捷等17人 113/05/03 提案版本
林楚茵等19人 113/06/28 提案版本
林宜瑾等22人 113/07/05 提案版本
陳培瑜等17人 113/07/12 提案版本
吳思瑤等47人 113/07/12 提案版本
范雲等16人 113/10/11 提案版本
陳秀寳等21人 113/10/18 提案版本
吳沛憶等24人 113/10/18 提案版本
王美惠等17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郭昱晴等18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林月琴等19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葛如鈞等19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李坤城等19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魯明哲等17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陳亭妃等16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葉元之等20人 113/12/06 提案版本
羅廷瑋等16人 114/01/10 提案版本
柯志恩等19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林俊憲等19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8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邱若華等18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王育敏等27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張嘉郡等20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賴瑞隆等18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萬美玲等16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翁曉玲等20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許宇甄等19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 114/05/09 提案版本
王鴻薇等17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徐巧芯等16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楊瓊瓔等19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蔡易餘等17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邱鎮軍等23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張雅琳等18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張宏陸等21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范雲等24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4/06/13 提案版本
王正旭等23人 114/07/11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幸福生活,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健全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青年係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之關鍵動力,政府應協助青年實現個人之尊嚴及價值,保障其經營幸福生活,確保社會參與等權利,以促進青年健全、多元及全面性發展,期使青年能與其他世代共同肩負起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之責任。

二、鑒於青年發展涉及層面廣泛,不同領域相互間密切關聯,為達促進青年多元發展之目標,應有統合性規範,以確立推動青年事務之基本原則、政策方向及施政方針,爰制定本法。
為培養青年成為國家未來主人翁,增進青年發展與福利,型塑基本素養與宏觀視野,協助其自立助人,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闡明本法立法目的。
為保護青年權益、促進青年全面發展,提升青年教育權、就業權、健康權、公共參與權權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

二、為符合青年主流化之精神、整合各部會之資源,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公共參與、就業及創業、近用醫療資源、參與文化活動、參與國際交流,爰制定本法。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於社會發展之各項權利、擴大青年參與社會決策,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之積極參與,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於社會發展之各項權利、擴大青年參與社會決策,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之積極參與,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我國現有法律中不乏對青年事務規定者,為相對於本法之特別規定,為釐清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爰為第二項規定。
為鼓勵青年之自我實現、保障青年於社會發展之各項權利,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闡釋本法的立法精神及目的。
為保護青年發展權利、擴大青年參與決策、促進青年就業,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揭櫫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

二、考量青年政策龐雜多元,為補充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建立共存共榮之世代關係,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

二、青年,在生命歷程中,是從兒童轉銜至成人的關鍵階段。若無法妥善發展,可能推遲或取消後續生命事件,包含勞動、成家、生育、教養等,對於個人、社會、國家都將產生不可逆之影響,為實踐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Youth)揭櫫之政策面向,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整合各部會及各級政府之力量及資源,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為保障青年權益、促進青年發展、擴大青年參與公共政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改善青年社會福利,並明定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揭示本法立法目的及宗旨。

二、聯合國於一九九五年擬定《世界青年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Youth),明定十項與青年有關之重要議題,作為世界各國推動青年政策之參考依據,爰參考綱領內容制定本法。

三、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以明確法律適用排序。
為促進青年發展,並在青年政策與青年相關公共事務上保障青年參與,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事務,保障青年發展與參與,提升青年對公共事務影響力以推動台灣之「青年主流化」,爰制定本法。
為保護及促進青年發展權利、擴大青年參與決策、促進青年就業,提升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揭櫫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

二、考量青年政策龐雜多元,為補充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為保障青年之發展權利、決策參與、就業促進,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闡釋立法精神及目的。
為提升青年生活品質、保障青年基本權利,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與決策,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建立共存共榮之世代關係,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數位科技等層面之參與,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促進青年發展,並在青年政策與青年相關公共事務上保障青年參與,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事務,保障青年發展與參與,提升青年對公共事務影響力以推動台灣之「青年主流化」,爰制定本法。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數位科技等層面之參與,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鼓勵青年之自我實現、保障青年於社會發展之各項權利,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擴大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制定,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及宗旨。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數位科技等層面之參與,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數位科技等層面之參與,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促進青年參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權利,提供青年於教育、就業、職業訓練及公共參與之機會,確立青年發展政策基本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保障青年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層面權利,並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立法精神與宗旨。
為保護青年發展權利、擴大青年參與決策、促進青年就業,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揭櫫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

二、考量青年政策龐雜多元,為補充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之參與,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促進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數位科技等領域之權利與保障,提供青年於教育、就業、職業訓練及公共參與之機會,確立青年發展政策基本方針,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享有幸福生活,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作為健全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擴大青年參與決策、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提升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福祉,建立青年發展政策基本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因應社會與經濟變遷,青年在就業、創業及決策參與等方面面臨挑戰,需透過法律保障其權益並促進發展。本法旨在確立國家對青年的責任,保障青年各項權利,並提供發展支持。

三、確立青年發展政策,提供政府施政依據;擴大青年決策參與,促進世代公平;提升就業與創業機會,增強競爭力;改善青年福祉,促進社會永續發展;本法參考國際經驗並結合國情,期望建立完善制度,讓青年成為國家發展的重要力量。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數位科技等層面之參與,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保障青年之權利及發展,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確立國家青年發展的基本原則與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第一項。

二、我國現行法律不乏青年事務之規定,為釐清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爰青年事務,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明定第二項規定。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社福、醫療、數位科技等層面之參與,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協助青年自我實現,增進青年公共參與及履行公民之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保護青年發展權利、擴大青年參與決策、促進青年就業,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建立共存共榮之世代關係,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本法立法目的及宗旨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幸福生活,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健全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幸福生活,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健全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青年係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之關鍵動力,政府應協助青年實現個人之尊嚴及價值,保障其經營幸福生活,確保社會參與等權利,以促進青年健全、多元及全面性發展,期使青年能與其他世代共同肩負起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之責任。

二、鑒於青年發展涉及層面廣泛,不同領域相互間密切關聯,為達促進青年多元發展之目標,應有統合性規範,以確立推動青年事務之基本原則、政策方向及施政方針,爰制定本法。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幸福生活,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健全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青年係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之關鍵動力,政府應協助青年實現個人之尊嚴及價值,保障其經營幸福生活,確保社會參與等權利,以促進青年健全、多元及全面性發展,期使青年能與其他世代共同肩負起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之責任。

二、鑒於青年發展涉及層面廣泛,不同領域相互間密切關聯,為達促進青年多元發展之目標,應有統合性規範,以確立推動青年事務之基本原則、政策方向及施政方針,爰制定本法。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促進其參與決策,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幸福生活,特制定本法,以明定國家青年發展之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

青年事務,除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

二、為實踐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Youth)揭櫫之政策面向,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整合各部會及各級政府之力量及資源,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為保障青年之基本權益,促進其全面發展與社會參與,強化國家對青年政策之規劃與執行責任,促進世代正義與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條為立法目的。青年是社會進步、經濟繁榮與科技創新的關鍵動力,政府有責任協助青年實現其人格尊嚴與價值,保障其追求幸福生活及參與社會的權利。同時,青年應與其他世代共同承擔起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的責任。因此,有必要制定統合性的青年基本法,作為各領域推動青年發展與「青年主流化」之依據,明確國家在青年事務上的基本原則與政策方向。立法目的在於強化青年權益保障,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實質機會,落實世代間的公平正義,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此立法理念與韓國《青年基本法》強調保障青年幸福生活權利並履行公民責任之宗旨相呼應,也符合芬蘭《青年法》所倡導之跨世代團結與永續發展原則。為達上述目的,爰訂定本法。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建立共存共榮之世代關係,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

二、青年,在生命歷程中,是從兒童轉銜至成人的關鍵階段。若無法妥善發展,可能推遲或取消後續生命事件,對於個人、社會、國家都將產生不可逆之影響,為實踐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of Action for Youth)揭櫫之政策面向,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整合各部會及各級政府之力量及資源,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身心健康、幸福生活,增進並健全青年政治參與權利與公共參與機制,促進國家社會之多元族群文化發展、合理資源分配、居住正義暨永續發展,落實世代正義,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明確揭示本次立法目的。過去青年政策散見於各種法規,缺乏指導性整體方針。基此,從個人層次權利利益、機制化之政治與公共參與,到客觀國家社會發展等身心靈全面之探索,均與青年發展相關,爰定於本條。

二、有關身心健康、政治參與、公共參與、永續發展世代正義,本法均有專條規範(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茲於本次立法目的明確揭示。

三、有關落實世代正義,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條文,第1條立法目的於該次修正,納入「落實世代正義」,其提案之說明即為:「……為表達我國呼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下稱UNFCCC)及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之立場與作為,保障未來世代生存權益,爰於立法目的新增落實世代正義。」為求立法間之一致,並強調環境永續政策(本法第七條)與青年世代正義之間呼應、關聯,爰於本次立法目的納入。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幸福生活,促進青年身心健康、營造育兒友善、運動參與之環境,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健全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青年係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之關鍵動力,政府應協助青年實現個人之尊嚴及價值,保障其經營幸福生活,確保社會參與等權利,以促進青年健全、身心健康、多元及全面性發展,並營造有利於育兒支持、運動參與的社會環境,期使青年能與其他世代共同肩負起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之責任。

二、鑒於青年發展涉及層面廣泛,不同領域相互間密切關聯,為達促進青年多元發展之目標,應有統合性規範,以確立推動青年事務之基本原則、政策方向及施政方針,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鑒於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核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稱青年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及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之青年代表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籍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並審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明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爰明定本法所稱青年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二、復考量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擬訂、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或計畫時,其適用之年齡範圍或有從十五歲至四十五歲等不同實際需求,為利政策推動,爰於後段明定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所稱法令,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併予敘明。
本法所稱青年,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國內設有戶籍,年滿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立法說明
參照104年4月30日院臺教字第1040018574號函,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的對象年齡是15歲至35歲。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我國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三、青年發展:指透過保護青年的權利、擴張、擴大參與決策過程、促進其就業、使其發展能力、增進福祉等,提升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所有領域之生活品質。

四、青年政策:指中央與地方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的政策。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中,青年代表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考量青年事務部分具普世人權性質,如文化之體驗、國際事務交流等,他國青年亦得參與及享有權利;部分屬我國國民才得以享有之權利或參與之決策,如優惠我國國民之社會福利政策等。我國青年基本法應區分出應優先保障我國青年之處,爰於文字中將青年定義在「我國」青年。

四、依據《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國家有權利和義務制定發展政策,保障每個人發展均等和公平享有發展所帶來的利益,爰為第三款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我國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三、青年發展:指透過保護青年的權利、擴張、擴大參與決策過程、促進其就業、使其發展能力、增進福祉等,提升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所有領域之生活品質。

四、青年政策:指中央與地方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的政策。

五、青年援助:指為使青年發展而提供給青年的社會性、經濟性之支援。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中,青年代表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另參照韓國法制,考量可能其他法令對於青年之年齡劃分有特殊考量,故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考量到青年事務部分具普世人權性質,如文化之體驗、國際事務交流等,他國青年亦得參與及享有權利;部分屬我國國民才得以享有之權利或參與之決策,如優惠我國國民之社會福利政策等。我國青年基本法應區分出應優先保障我國青年之處,爰於文字中將青年定義在「我國」青年。

四、依據《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國家有權利和義務制定發展政策,保障每個人發展均等和公平享有發展所帶來的利益,爰為第三款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所稱之青年,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年齡的定義。

二、第二款規定係按1986年12月4日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參考其「以人為本、於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等領域的發展」之內涵。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確保青年充分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發展權利公約》,明定「發展權」人權規定「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為青年發展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保障青年權益、擴大青年參與公共政策、提升青年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等各面向之福利,並使青年充分實現各項權利。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第一款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範圍,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指之青年。

三、第二款為協助青年發展,應於各面向保障青年之權益。包含落實青年參與公共政策、提升青年之生活福利,並落實青年各項權利之實現,爰明定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五歲以上至三十四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保障青年權利、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協助青年追求自我實現。

三、青年政策: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政策。

四、青年法規: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法規。

五、青年事務: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公共事務。

六、青年主流化:指在政府資源之分配、政策制定與公共事務之推動,均應充分掌握青年現況,並以青年角度評估、衡量所產生之影響,使免於產生對青年發展不利之結果。
立法說明
一、為完善青年公共參與,保障各年齡層表意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對合法工作年齡之規定,將年齡下限定為十五歲。

二、參照二零一五年行政院《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與韓國《青年基本法》,將年齡上限定為三十四歲以下。

三、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對青年政策、法規與青年事務進行定義。

四、對青年主流化予以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其他法律對青年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另參採韓國法制,考量可能其他法令對於青年之年齡劃分有特殊考量,故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所謂青年發展,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第二款規定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透過保障青年權利,擴大其決策參與,並促進其就業與能力,以提升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福祉及生活品質之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各級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義18歲以下為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定義之兒童及少年為未滿18歲之人,另參酌青年政策綱領、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與各地方政府規範青年諮詢代表年齡上限,以18至35歲作為青年之定義。

三、參酌聯合國《發展權利公約》定義之「發展權」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等福祉納入青年發展之定義。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五歲以上至三十四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保障青年權利、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協助青年追求自我實現。

三、青年政策: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政策。

四、青年法規: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法規。

五、青年事務: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公共事務。

六、青年主流化:指在政府資源之分配、政策制定與公共事務之推動,均應充分掌握青年現況,並以青年角度評估、衡量所產生之影響,使免於產生對青年發展不利之結果。
立法說明
一、為完善青年公共參與,保障各年齡層表意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對合法工作年齡之規定,將年齡下限定為十五歲。

二、參照二零一五年行政院《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與韓國《青年基本法》,將年齡上限定為三十四歲以下。

三、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對青年政策、法規與青年事務進行定義。

四、對青年主流化予以定義。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所稱之青年,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訂為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

二、為保障青年各面向之權益,協助青年發展與落實青年參與公共政策制定之權利,明定青年發展與青年事務之定義與範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並促進其社會參與,增進其福祉。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相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以青年為主體所實施之政策。

五、青年援助:指為提升青年生活品質,並促其發展,所提供之經濟性援助。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依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為本法之青年。

三、參酌韓國《青年基本法》、芬蘭《青年法》皆有明定青年政策、青年事務等規範,爰訂定相關名詞作為本法之主軸。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確保青年充分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依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為本法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所謂青年發展,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權責範圍。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年滿十八歲至三十五歲之國民。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並促進其福利與權益保障。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相關之公共政策與事務,包括但不限於教育、就業、創業、公共參與、社會支持及權益保障等。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青年年齡範圍參考國際慣例及我國相關政策設計,設定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兼顧青年生涯發展的各階段。

三、青年發展與青年事務之定義,涵蓋多面向內容,強調青年政策之整合性與多元性,作為後續政策規劃與執行的依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確保青年充分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培力計畫:指為提升青年在政策參與、決策過程中所需的知識、技能與能力,所設立的教育與支持計畫,增強其公共事務參與及影響政策制定的能力。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明訂青年發展、青年事務及培力計畫之定義,以明確相關法條之規定意旨。

四、所謂培力計畫,指為提升青年在政策參與、決策過程中所需的知識、技能與能力,所設立的教育與支持計畫,增強其公共事務參與及影響政策制定的能力。例如透過審議民主、問題分析、數位技能等專業訓練與資源支援,協助青年掌握公共事務所需的知識與技能,增強其自主解決問題的能力,並推動社會創新發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關於青年之定義。
二、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院臺教字第一○四○○一八五七四號函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青年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及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之青年代表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籍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爰明定本法之青年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我國青年之定義與各國相關政策有所差異,依照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發展權利宣言》,確立發展權成為不可被剝奪的人權內涵。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因此於第二款訂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同時考量醫療科技發展迅速、國人平均餘命日漸增長,爰參採青年創業貸款資格,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以下之人。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權責範圍。
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鑒於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核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稱青年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及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之青年代表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籍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並審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明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爰明定本法所稱青年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二、復考量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擬訂、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或計畫時,其適用之年齡範圍或有從十五歲至四十五歲等不同實際需求,為利政策推動,爰於後段明定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所稱法令,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併予敘明。
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目前我國法律已針對不同年齡層做出相關規範:包括,對十二歲以下的兒童及十二至十八歲的少年,制定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對四十五歲以上的中高齡與高齡者,制定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和《老人福利法》。因此本法應針對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的青年,制定政策專法。

二、另參考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將青年定義為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以及青年創業貸款年齡標準亦定為十八至四十五歲,本法第一款特別規定,青年係指年滿十八歲但未滿四十五歲者。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文化等領域之權利與保障。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並促進其社會參與,增進其福祉。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相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以青年為主體所實施之政策。
立法說明
本條為適用對象之定義。一方面考量行政院「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將青年界定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惟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將未滿十八歲者定義為少年兒童,本法乃將青年明確界定為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以避免與兒少保護法制重疊。同時尊重各領域實務需求,若其他法令針對青年年齡有特殊規定(例如某些就業、教育或青年福利措施涵蓋十五歲以上或延伸至四十歲等情形),則優先適用該等規定,以維持相關政策彈性。本項所稱「法令」包括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等。此規定亦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對青年年齡之劃定(19至34歲)並允許其他法規有不同年齡適用之彈性。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向下延伸至十五歲以上或向上延伸至四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確保青年充分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但依特定政策目的及性質,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向下延伸至十五歲以上或向上延伸至四十五歲以下之人。

三、此外,為保障在臺交流、學習、就業、居留乃至定居與歸化之各國青年,依政策性質受本法保障可能,後再依政策目的及性質以法令區分適用對象,參照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對兒童及少年定義,將本法所稱青年定義為一定年齡之人,不受國籍或戶籍限制。
四、依聯合國《發展權利公約》,明定「發展權」人權規定「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為青年發展之定義。

五、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本法所稱之青年,指十六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

本法所稱之弱勢青年,係指經濟、社會、文化、族群、宗教、身心障礙、地域,或其他領域不利處境之青年。
立法說明
一、經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青年代表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國民,本次制定本法,酌予下修為十六歲,以擴大青年參與。爰定於第一項前段。

二、承上,下修調整之原因,一方面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16歲已是非童工而可合法僱用之年齡;再者,依據政黨法第十一條第二項,16歲即可加入政黨;又一方面,大多已就讀高級中學,公共參與之必要亦增加。

三、青年當中之弱勢青年,有特別保障之必要,須於本法加以定義。本法設計三種方式予以協助:青年代表須包括弱勢青年、各級政府制定各種措施辦法,及每年公開弱勢青年問題調查研析。另外,定義之細節,以第六條第二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制定參與機制之辦法,一併敘明。爰明定於第二項。

四、承上,弱勢青年係針對各種領域之不利處境所設定義,參酌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之學理,對處於不利條件之個人或族群,提高其參與社會之機會、能力與尊嚴,爰參考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條、第四條,將經濟、社會、文化、族群、宗教、身心障礙、地域等例示納入,一併說明。
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鑒於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核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稱青年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及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之青年代表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籍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並審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明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爰明定本法所稱青年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二、復考量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擬訂、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或計畫時,其適用之年齡範圍或有從十五歲至四十五歲等不同實際需求,為利政策推動,爰於後段明定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所稱法令,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併予敘明。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與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職涯探索與職業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業、創業資金取得、培訓課程、諮詢輔導與育成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公共社會住宅與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與暴力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展、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欣賞與創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服務措施、金融素養與財務管理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數位參與與數位產業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二、鑒於青年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且現行實務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推動青年相關之政策及業務,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履行其職務時,特別關注青年議題,例如,勞動部及經濟部於推動就業及創業相關業務時,應特別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進行職業訓練等,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為利共同推動青年事務,爰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青年預防保健、心理衛生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青年教育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青年就業促進與協助青年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人員證照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住宅主管機關:主管提供青年銀髮公共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主管青年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個人儲蓄帳戶、優惠存款、投資與提升財金素養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青年發展政策應辦理事項。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教育權、就業權、健康權、公共參與權等基本權益。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定義,十八歲以下為兒童。另參酌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所規範的青年諮詢代表年齡上限,以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定義之青年。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應配合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單位;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及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制定更為週詳,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青年政策之參與程序,保障青年參與權利,使青年政策、法律及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與透明,並參採利害關係人意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部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及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部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青年發展相關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辦理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發展相關之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研議青年發展政策之訂定、執行、預算等相關行政辦理事項,以順利推動青年發展政策。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並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青年專責機關。
立法說明
一、為使本法能順利執行,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現階段定為教育部。

二、第一項之規定乃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及文化部」。

三、本條第二項明定教育部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以在未來作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本法之主管機關。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權利,並須採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國家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國家制(訂)定青年政策及相關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參政權,制(訂)定青年政策或推動青年事務需重視青年表意權。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權責內容,例如:內政主管機關:住宅政策;經濟主管機關:創業相關事務;勞動主管機關:就業相關事項;教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文化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並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青年專責機關。
立法說明
一、為使本法能順利執行,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現階段定為教育部。

二、第一項之規定乃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及文化部」。

三、本條第二項明定教育部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以在未來作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之青年發展相關政策,應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發展之相關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青年政策之訂定,例如:住宅相關政策及補貼,應與內政部共同商討;青年創業貸款政策,應與經濟主管機關共同商討;就業及輔導政策,應與勞動主管機關共同商討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本法之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之青年發展相關政策,應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發展之相關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青年政策之訂定,例如:住宅相關政策及補貼,應與內政部共同商討;青年創業貸款政策,應與經濟主管機關共同商討;就業及輔導政策,應與勞動主管機關共同商討等。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主管機關必要時應協同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權責內容。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權利與保障。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單位;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並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青年專責機關。
立法說明
一、為使本法能順利執行,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現階段定為教育部。

二、第一項之規定乃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及文化部」。

三、本條第二項明定教育部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以在未來作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制定更為周詳,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青年政策之參與程序,保障青年參與權利,使青年政策、法律及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與透明,並參採利害關係人意見。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本法所涉之事項。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積極推展及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權責內容,例如:內政主管機關:住宅政策;經濟主管機關:創業相關事務;勞動主管機關:就業相關事項;教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文化主管機關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在中央為青年事務之專責機關。

二、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三、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一、為統籌規劃與推動全國青年政策,需明確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之職責分工。

二、中央應設立具統籌功能之青年事務專責機關,負責整體政策方向與資源分配;地方政府則依其管轄範圍推動相關青年事務,確保政策落實至地方層級。

三、本條確立中央與地方協同治理之制度基礎,提升政策執行效能與一致性。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權責內容,例如:內政主管機關:住宅政策;經濟主管機關:創業相關事務;勞動主管機關:就業相關事項;教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文化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等。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訂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權責內容,例如:內政主管機關:住宅政策;經濟主管機關:創業相關事務;勞動主管機關:就業相關事項;教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文化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及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第一項及第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取得專門職業資格與技術人員證照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業、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培訓課程、諮詢輔導及育成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公共社會住宅及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暴力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展、教育、競技、產業、外交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欣賞及創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服務措施、金融素養及財務管理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數位參與及數位產業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使政策制定更為完善周詳,政府制定青年政策之參與程序,應保障青年參與權利,使青年政策、法律及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與透明,並參採利害關係人意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部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積極推展及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權責內容,例如:內政主管機關:住宅政策;經濟主管機關:創業相關事務;勞動主管機關:就業相關事項;教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文化主管機關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與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職涯探索與職業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業、創業資金取得、培訓課程、諮詢輔導與育成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公共社會住宅與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與暴力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展、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欣賞與創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服務措施、金融素養與財務管理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數位參與與數位產業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二、鑒於青年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且現行實務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推動青年相關之政策及業務,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履行其職務時,特別關注青年議題,例如,勞動部及經濟部於推動就業及創業相關業務時,應特別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進行職業訓練等,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為利共同推動青年事務,爰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與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二、鑒於青年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且現行實務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推動青年相關之政策及業務,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履行其職務時,特別關注青年議題,例如,勞動部及經濟部於推動就業及創業相關業務時,應特別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進行職業訓練等,爰為第三項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及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計畫及研究。

第一項及第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取得專門職業資格與技術人員證照、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業、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培訓課程、諮詢輔導及育成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公共社會住宅及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內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暴力防制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展、教育、競技、產業、外交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教育主管機關:青年教育權益、教育資源可近性、適性發展、多元學習環境及教育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欣賞及創作、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服務措施、金融素養及財務管理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數位參與及數位產業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二、鑒於青年事務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且現行實務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推動與青年相關之政策及業務,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三、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履行其職務時,特別關注青年議題,例如,勞動部及經濟部於推動就業及創業相關業務時,應特別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進行職業訓練等,爰明定第三項。

四、為利共同推動青年事務,爰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與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職涯探索與職業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業、創業資金取得、培訓課程、諮詢輔導與育成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公共社會住宅與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與暴力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展、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欣賞與創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服務措施、金融素養與財務管理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數位參與與數位產業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本條說明主管機關及相關權責劃分。第一項明定本法中央及地方之主管機關,係配合現行我國青年事務治理架構,由中央教育部統籌,全國各地方政府執行。各部會均應將青年觀點融入其政策與法規(跨部門合作),積極推動與青年相關之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則負責統整協調,確保各部門履行青年發展責任。例如勞動主管機關應著重青年就業權益保障、經濟主管機關推動青年創新創業、內政主管機關強化青年住宅及治安保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維護青年身心健康等,皆須依本法原則辦理。此種權責劃分方式,旨在確立各級政府共同促進青年發展之體制,亦符合德國「青年政策為全政府共同責任」的架構精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履行職務時,當特別關注青年需求,使青年政策在各領域落實。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部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及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若劃定某一政策領域主管機關,諸如教育、產業或勞動機關,難免將產生其他部會被動、推託之效應,不利青年政策之推動。基此,本法考量國家發展委員會掌理社會發展、人力資源、管制考核等事項(該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九款參照),規定由該會擔任主管機關。爰明定於第一項。

二、其他各政策領域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各該職掌。爰明定於第二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與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職涯探索與職業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業、創業資金取得、培訓課程、諮詢輔導與育成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公共社會住宅與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與暴力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展、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欣賞與創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服務措施、金融素養與財務管理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數位參與與數位產業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二、鑒於青年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且現行實務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推動青年相關之政策及業務,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履行其職務時,特別關注青年議題,例如,勞動部及經濟部於推動就業及創業相關業務時,應特別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進行職業訓練等,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為利共同推動青年事務,爰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第四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一、鑒於涉及青年事務相關事項,有須由中央政府通盤考量、統合辦理或具全國一致性規範之必要,爰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事項,俾由中央政府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二、另因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係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職權編列,例如,青年創業貸款、青年購屋貸款、青年租金補貼等,爰於第三款明定中央政府應就不同事項之青年發展經費進行分配及補助,併予敘明。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青年發展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國際青年發展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立法說明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職掌事項,俾供中央主管機關據以規劃、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勞動權益、就業環境、職涯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及創業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青年就學環境、學生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內政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五、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青年健康權及醫療保健服務之研議及推動。

六、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生活開創及參與之推動。

七、外交主管機關:青年國際參與及事務交流事項之推廣。

八、國家發展事務主管機關:青年公共參與及賦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九、其他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整體政策、方案、分工及預算,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為使政策制定更為周詳,明定本法所定事項之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各級政府為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應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各級政府設置前項常設機制,應遴聘(派)青年代表、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團體代表辦理;其中遴聘青年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之形成應透過常態性機制予以落實及推動。

二、青年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影響者,又因青年已具相當程度推進社會發展之力量,為使政策之制定更為周詳,應保障青年多元意見參與決策之形成,爰訂定本條。

三、為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精神,與保障青年參政權,制定青年政策或推動青年事務需重視青年表意,需有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以表政府對青年意見之保障。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有青年參與之保障。

地方政府應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制,並以法規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之形成應透過常態性機制予以落實及推動。

二、青年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影響者,又因青年已具相當程度推進社會發展之力量,為使政策之制定更為周詳,應保障多元之青年意見參與決策之形成,爰訂定本條。

三、為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精神,與保障青年參政權,制定青年政策或推動青年事務需重視青年表意,且需有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以表政府對青年意見之保障。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公開、透明,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政策討論的權利,參採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青年代表、團體代表、青年發展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其中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國家制(訂)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精神與保障青年參政權,制(訂)定青年政策或推動青年事務需重視青年表意,且需有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降低青年參政門檻。

二、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使政策制定更為周延,國家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國家制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時,亦應主動參考利害相關人意見。
政府應確保青年發展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並保障青年參與青年事務之權利。
立法說明
青年作為青年發展政策及青年事務之直接影響人,應建立青年參與青年發展政策之常設機制,並保障青年參與青年事務之權利,使青年得順利表達意見,利於政府推動青年發展政策。
青年享有參與青年相關政策及法規制定之權利。

國家應確保青年相關政策及法規之制定公正並公開透明,及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對政策、法規之參與青年事務之表意權,爰參照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與韓國《青年基本法》以及《文化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明定政府應保障並建立青年之參與機制。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定期召開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

前項青年協調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地方政府首長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參與,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行政院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相關影響分析報告。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協調會報之召開。

二、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地方政府首長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參與。

三、為保障青年群體之社會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影響分析報告,評估對青年發展之影響。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創業品質與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之品質、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政府應保障青年工作權,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之永續發展環境。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並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就業力」之推動策略。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工作權。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酌我國現行相關政策及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青年之定義,並考量我國現行法制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等相關立法;而對於四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及高齡者,亦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老人福利法」等制度。惟十八歲至四十五歲間之青年,獨缺專屬法規。因此,考量醫療科技日新月異、平均餘命日漸增長,並參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對象為十五至三十五歲;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以及青年創業貸款適用之年齡標準為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爰於第一款明定青年之年齡為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

三、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該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與普及,納入「數位科技」一詞。

四、第三款明定青年事務之定義。
青年享有參與青年相關政策及法規制定之權利。

國家應確保青年相關政策及法規之制定公正並公開透明,及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對政策、法規之參與青年事務之表意權,爰參照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與韓國《青年基本法》以及《文化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明定政府應保障並建立青年之參與機制。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水準與福祉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各級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酌我國現行相關政策及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青年之定義,並考量我國現行法制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等相關立法;而對於四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及高齡者,亦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老人福利法」等制度。惟十八歲至四十五歲間之青年,獨缺專屬法規。因此,考量醫療科技日新月異、平均餘命日漸增長,並參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對象為十五至三十五歲;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以及青年創業貸款適用之年齡標準為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爰於第一款明定青年之年齡為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

三、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該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與普及,納入「數位科技」一詞。

四、第三款、第四款明定青年事務與政策之定義。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公開及透明,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青年作為青年政策之主體與利害關係人,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政策討論之權利,並建立其有效參與之常設機制,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公開透明。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水準與福祉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各級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酌我國現行相關政策及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青年之定義,並考量我國現行法制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等相關立法;而對於四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及高齡者,亦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老人福利法」等制度。惟十八歲至四十五歲間之青年,獨缺專屬法規。因此,考量醫療科技日新月異、平均餘命日漸增長,並參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對象為十五至三十五歲;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以及青年創業貸款適用之年齡標準為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爰於第一款明定青年之年齡為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

三、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該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與普及,納入「數位科技」一詞。

四、第三款、第四款明定青年事務與政策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之人,其它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本法所稱之青年,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訂為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
中央主管機關每二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並將青年政策、計畫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二年應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並於網際網路公告之。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之形成公正及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定)訂青年政策、法律及計畫時,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本法以青年為主體,應採納青年之意見,故應設立其參與青年政策制定之管道,保障其權利。現行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亦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提供形成政策之參與管道,爰將該制度法制化。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青年代表、團體代表、青年發展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其中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青年代表應涵蓋各族群。

國家制(訂)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本法強調青年為主體,應保障其參與政策制定的權利,並設立相應機制。青年作為政策直接利害關係人,為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國家應設置常設參與機制,確保政策制定更為周延,爰參考芬蘭、韓國及《文化基本法》規範,政府應保障並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以確保其對政策與法規的表意權。目前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提供青年公共參與管道,故將其法制化。

二、為因應性別主流化,常設機制應有性別比例;為因應族群主流化,且不同族群之青年經驗會有所不同,青年代表應有各族群,以確保政策制定不致偏頗或缺乏族群觀點。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權利與保障。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權利與保障及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之形成過程公開透明,並建立多元參與機制,保障青年於政策、法律及計畫制定中之實質參與權。
立法說明
一、青年應有平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其意見與需求應納入政策決策流程,實現參與式民主與世代共治。

二、政府可透過下列方式強化青年參與:

(一)設置青年諮詢委員會,使青年能直接參與政策討論與建議提出。

(二)推動線上及實體公民參與平台,蒐集多元青年意見,提升政策透明度與回應性。

(三)提供公共參與與政策素養教育,培養青年公共意識與政策參與能力。

(四)建立法律明文保障,確保青年參與機制不流於形式,而具實質影響力。

三、藉由制度化青年參與機制,政府可強化與青年的互信,並提升政策品質與社會認同。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酌我國現行相關政策及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青年之定義,並考量我國現行法制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等相關立法;而對於四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及高齡者,亦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老人福利法」等制度。惟十八歲至四十五歲間之青年,獨缺專屬法規。因此,考量醫療科技日新月異、平均餘命日漸增長,並參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對象為十五至三十五歲;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以及青年創業貸款適用之年齡標準為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爰於第一款明定青年之年齡為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

三、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該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與普及,納入「數位科技」一詞。

四、第三款明定青年事務之定義。
政府制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確保青年政策的公正、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規定至少每半年定期召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協調及督導青年事務,並審議青年政策推動計畫。

第一項常設機制應保障青年代表參與,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政策更為周延,政府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二、前揭常設機制須重視青年表意權,明訂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考國內外現有政策及法規對「青年」的定義,並考量目前法律已對不同年齡層做出明確規範:例如,對未滿十二歲的兒童及十二至十八歲的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而對於四十五歲以上的中高齡與高齡者,則分別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和《老人福利法》。唯獨針對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的青年,尚未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因此,綜合考量醫療科技迅速發展、平均壽命延長,以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將目標群體定為十五至三十五歲)、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中將青年定義為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以及青年創業貸款年齡標準亦定為十八至四十五歲,本法第一款特別規定,青年係指年滿十八歲但未滿四十五歲者。

三、依據聯合國1986年通過的發展權宣言,其核心概念為「以人為本、重視經濟、社會、文化及政治發展的發展權」,爰此,本法第二款據此作出規定,並隨著數位科技的迅速普及,在條文中特別納入「數位科技」一詞。

四、第三款明確定義與青年事務相關內容。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編列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事項,俾供中央政府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在內外環境劇烈變動的今日,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及就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規與計畫時,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青年代表、團體代表、青年發展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其中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為落實民主精神與保障青年參政權,應重視青年表意並提高其決策參與比例,降低參政門檻。青年為政策利害關係人,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程序,確保政策制定過程公平透明,廣納多方意見,使青年政策更具代表性與實效性。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之人;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權利與保障及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一、鑒於涉及青年事務相關事項,有須由中央政府通盤考量、統合辦理或具全國一致性規範之必要,爰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事項,俾由中央政府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二、另因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係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職權編列,例如,青年創業貸款、青年購屋貸款、青年租金補貼等,爰於第三款明定中央政府應就不同事項之青年發展經費進行分配及補助,併予敘明。
中央政府應落實以下青年事務: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一、鑒於涉及青年事務相關事項,有須由中央政府通盤考量、統合辦理或具全國一致性規範之必要,爰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事項,俾由中央政府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二、另因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係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職權編列,例如,青年創業貸款、青年購屋貸款、青年租金補貼等,爰於第三款明定中央政府應就不同事項之青年發展經費進行分配及補助,併予敘明。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一、鑒於涉及青年事務相關事項,有須由中央通盤考量、統合辦理或具全國一致性規範之必要,爰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事項,俾供中央政府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二、另因針對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係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職權編列,例如,青年創業貸款、青年購屋貸款、青年租金補貼等,爰於第三款明定中央政府應就不同事項之青年發展經費進行分配及補助,併予敘明。
各級政府應將青年觀點納入所有政策、計畫與法規之形成與執行過程,落實青年主流化原則,保障青年在決策體系中之實質參與。
立法說明
本條引入「青年主流化」(Youth Mainstreaming)概念,係對應國際治理趨勢所為之重要制度創設。青年主流化意指政府應於施政全過程中納入青年觀點與利益考量,並非僅限於專責機關之職責範圍。該原則已廣泛應用於歐盟、芬蘭、韓國等國家之青年政策中,為確保青年作為政策受益者與參與者之角色。條文進一步強調「實質參與」以取代「形式參與」,意即青年應擁有影響決策過程的實際權能,不僅止於提供意見。
各級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相關部會或局處並得提出世代影響分析報告。

本法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納入青年參與。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精神與保障青年參政權,並實現世代正義,各級政府制(訂)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

二、建立「世代影響分析」制度。「青年議題主流化」之精神,不只包括正視各項政策對當代青年之影響,更包括「對下一代負責」之精神,以達社會永續發展之目標。基於保障青年世代之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若有影響青年之虞,須透過世代影響分析報告來瞭解其對未來世代之影響,爰於本條明定。

三、惟本法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政策時,應納入青年參與,以確實保障青年權益。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青年事務。青年事務,有須由中央政府通盤考量、統合辦理或具全國一致性規範必要者,規定由中央政府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一、鑒於涉及青年事務相關事項,有須由中央政府通盤考量、統合辦理或具全國一致性規範之必要,爰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事項,俾由中央政府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二、另因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係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職權編列,例如,青年創業貸款、青年購屋貸款、青年租金補貼等,爰於第三款明定中央政府應就不同事項之青年發展經費進行分配及補助,併予敘明。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考量青年事務亦有需因地制宜而歸屬地方政府權限者,爰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青年事務之事項,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規劃、執行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立法說明
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關職掌事項,俾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規劃、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一、青年為社會不可或缺之勞動力來源,保障青年勞動權有助於提升社會穩定;且勞動有助於自我實現及實現獨立,是個人發展重要領域。

二、《憲法》第十五條明定人民工作權之保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且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爰訂定本條,宣誓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就業品質。
國家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升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建構友善青年之就業及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一、按《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二、次依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各國政府應建立或加強使青年適應目前和未來就業條件的職業和技術培訓。協助青年獲得具有升遷機會的起職工作,並且獲得適應勞動力需求變化的能力。爰訂定本條,保障青年之工作權及促進改善其勞動環境。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之就業及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一、按《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二、次依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各國政府應建立或加強使青年適應目前和未來就業條件的職業和技術培訓。協助青年獲得具有升遷機會的起職工作,並且獲得適應勞動力需求變化的能力。爰訂定本條,保障青年之工作權及促進改善其勞動環境。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範,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爰此,政府應致力促進及改善青年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政府應致力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等權利主張,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四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就業力」之推動策略為「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升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建構有利青年職涯發展之環境。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以保障。

二、復按《世界青年行動綱領》揭示,世界各國政府應建構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之環境,並提供人才專業培育及提升青年就業品質,以利青年職涯發展。
青年享有之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及法規應遵行平等原則。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專責單位之設置。

二、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

三、為確保青年專責單位之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政府應營造合適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保障青年教育環境、發展、技能與創造力之培養。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並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政府應考量青年之自主性及特殊性,致力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教育基本法》,並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創學力」之推動策略,保障青年受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有青年參與之保障。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制。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體現「青年議題主流化」之價值,政府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且制定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時,亦應有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
青年享有之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及法規應遵行平等原則。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之發展。
立法說明
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範,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之;《憲法》第十五條亦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是故,政府應致力促進及改善青年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之發展。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有青年參與之保障。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制。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體現「青年議題主流化」之價值,政府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且制定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時,亦應有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過程中之公正、公開與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有青年參與之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制。
立法說明
青年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政府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且制定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時,亦應有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機制,確保青年政策公開透明,並鼓勵地方政府提供青年參與之機會。
立法說明
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機制,並鼓勵地方政府提供青年參與之機會。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升青年就業品質,加強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利其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聯合國《2030青年策略》指導之聯合國青年事務五大優先事項中,包含支援青年有更多機會得到體面之(decent)工作及生產就業(productive employment);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爰參酌二者訂定第五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工作權,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之永續發展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四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就業力」之推動策略為「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政府應致力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等權利主張,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將青年政策、計畫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立法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應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將青年政策於網際網路公告之。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會。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是青年政策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為落實「青年議題主流化」的理念,政府應建立常設機制,確保青年能夠穩定參與公共事務。此外,在制定與青年相關的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確保一定比例的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以充分反映青年需求與意見。
政府應保障青年平等獲取優質教育資源之權利,並提供多元學習管道,以促進其創造力、批判思維與專業技能之發展。
立法說明
一、教育是青年發展的基石,政府應提供公平、包容與多元的教育環境,使青年能因應未來社會與職場之挑戰。

二、應透過資源整合與制度優化,縮小教育機會落差,強化高等教育、技職體系與終身學習機制。

三、多元學習包括:跨領域學習、實作課程、國際交流與在地文化教育,藉此培養青年創新能力、全球視野與在地關懷精神。

四、本條強調教育資源分配之公平性與學習形式之多樣性,實現教育正義與人力資本提升。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有青年參與之保障。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制。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體現「青年議題主流化」之價值,政府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且制定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時,亦應有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
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強化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新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有關就業力之推動策略為「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明訂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強化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新創業環境。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有青年參與之保障。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制。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彰顯「青年議題主流化」的重要性,政府應建立青年持續參與機制,並在制定與青年相關的政策、法規及計畫時,確保一定比例的青年代表能夠參與決策。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中央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俾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規劃、執行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政府應致力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等權利主張,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與國際公約規範,確保青年享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及公平良好的工作條件,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提升就業品質,並改善整體就業與創業環境。同時,應強化青年職涯發展,協助青年建立永續發展的職涯規劃。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就業力」的推動策略,應強化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的環境,打造支持青年多元發展的友善條件。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會。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議題主流化」的理念,政府應建立常設機制,確保青年能夠穩定參與公共事務。此外,在制定與青年相關的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確保一定比例的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以充分反映青年需求與意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考量青年事務亦有需因地制宜而歸屬地方政府權限者,爰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青年事務之事項,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規劃、執行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考量青年事務亦有需因地制宜而歸屬地方政府權限者,爰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青年事務之事項,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規劃、執行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中央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考量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青年事務亦有需因地制宜而歸屬地方權限者,爰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俾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規劃、執行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青年享有平等且多元之學習與教育機會。國家應確保教育資源公平分配,發展多樣化教育模式,促進青年終身學習與創造能力。
立法說明
確認教育與學習為青年最基礎之發展條件,國家有義務提供機會平等與資源支持。條文以「平等」、「可近」、「多元」三原則架構青年學習權之實質內涵,其中「可近性」特指地理、經濟、數位與文化層面之可及;「多元性」則涵蓋正規教育、職業訓練、非正式教育與數位學習。條文亦導入「終身學習」與「創造力發展」概念,回應青年在快速變遷社會中的適應與創新需求。本文增列本條以彌補法律位階之不足,並參考芬蘭、韓國、紐西蘭等國之相關條文加以融合。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四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就業力」之推動策略為「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明定地方政府應落實之青年事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考量青年事務亦有需因地制宜而歸屬地方政府權限者,爰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青年事務之事項,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規劃、執行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第六條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
立法說明
一、為推動「青年主流化」,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納入以青年為主體之觀點通盤思考,並考量青年族群作為該等領域之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制定更為周詳,並提升青年賦能與當責及公民參與之主動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政府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機制,期使政策、法規、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及透明,確保青年族群之意見有表達之機會。

二、為使青年能真正參與政策、法規及計畫之擬訂,提供適切之意見,並避免青年參與機制流於形式,爰於第二項明定青年代表應具有一定之代表性,並對於所參與之領域具有足夠之熟悉度。
中央主管機關每隔二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並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隔二年應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
政府應致力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等權利主張,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國家應營造良好之學習環境,提供各年齡層青年多元學習管道,以習得各種技能與專長。
立法說明
一、依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揭示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二、次依《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亦即應同等重視。是故多元學習管道應廣為提供給青年,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營造良好之學習環境,提供各年齡層青年多元學習管道,以習得各種技能與專長。
立法說明
一、依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揭示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二、次依《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亦即應同等重視。是故多元學習管道應廣為提供給青年,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規範,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職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平等機會,鄉鎮區教育資源應要均衡。爰此,政府應營造良善的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發展或提升技能,培養創造力。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政府應致力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提供良善教育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三條、《教育基本法》保障之人民受教育權利。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
政府應打造良好之學習環境,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揭示,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技職與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平等開放。政府應提供多元學習管道供青年學習,保障青年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政府應提供青年之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並應積極營造良好之就業環境。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七條,將青年之就業、訓練與勞動條件納入本法之保障。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綱領。

行政院應依據國家青年發展計畫,每二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第一項青年政策綱領之擬訂應包含以下事項,由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經行政院核定:

一、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之基本方向與推動目標。

二、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之各領域主要政策。

三、過去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之分析評估。

四、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財源籌措辦法。

五、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成員包括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之,並廣納各界意見。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綱領與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擬訂,及青年國是會議之召開。

二、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綱領,爰訂定第一項。

三、行政院應依據國家青年發展計畫,每二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爰訂定第二項。

四、青年政策綱領應為廣納各界意見,爰訂定第三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五、第四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與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居住權。
政府應制(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正義及合宜之居住品質,提供青年安居且適育之居住環境。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及《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爰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幸福力」之推動策略,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應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公民力」內涵,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二、爰明定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熱忱與參與,政府應培育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實現青年賦權,並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政府應提供青年之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並應積極營造良好之就業環境。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七條,將青年之就業、訓練與勞動條件納入本法之保障。
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工作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規範,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職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平等機會,鄉鎮市區基層教育資源應予均衡。爰此,政府應營造良善的青年教育及學習環境,以協助青年發展或提升工作技能,培養創造力。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應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公民力」內涵,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二、爰明定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熱忱與參與,政府應培育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實現青年賦權,並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應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培育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實現青年賦權,並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優先補助經濟弱勢、偏遠地區及身心障礙之青年。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優先補助經濟弱勢青年。
政府應致力營造友善青年之教育環境,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並培養青年技能、創造力、專長。
立法說明
聯合國《2030青年策略》指導之聯合國青年事務五大優先事項中,包含支援青年獲得更多的教育及健保服務;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爰參酌二者訂定第六條。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並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政府應考量青年之自主性及特殊性,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三條、《教育基本法》保障之人民受教育權利。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機制,確保青年政策公開透明,並鼓勵地方政府提供青年參與之機會。
立法說明
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機制,並鼓勵地方政府提供青年參與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提供青年參與、實習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公民力」內涵,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二、爰明定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熱忱與參與,政府應培育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實現青年賦權,並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政府應建立友善之就業與創業環境,提供職涯發展支持、職業訓練、創業資源及就業媒合服務,以提升青年經濟自主能力與社會參與度。
立法說明
一、青年進入職場初期,普遍面臨工資偏低、工作不穩定與創業門檻高等問題,需政府提供有系統的協助與保障。

二、就業方面,應推動職能培訓、產學合作、就業媒合與青年職涯諮詢,協助青年順利銜接職場與提升職場競爭力。

三、創業方面,應提供創業補助、貸款融資協助、創業育成空間、導師制度與市場開拓機會,協助青年開創自我事業。

四、本條強調從職前準備到職場支持、從創意孵化到企業經營,全方位強化青年就業與創業的支持體系,促進經濟活力與社會多元發展。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應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公民力」內涵,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二、爰明定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熱忱與參與,政府應培育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實現青年賦權,並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政府應提供多元學習管道,保障青年學習權,激發青年創造力,並提升其技能及創新能力。
立法說明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明訂政府應提供多元學習管道,保障青年學習權,激發青年創造力,並提升其技能及創新能力。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應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根據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所強調的「公民力」內涵,本法意在為青年創造參與公共政策制定雞會,並設置理性發聲之管道,藉此促進青年培養出社會關懷意識。

二、為激發青年對公共事務的熱情及積極參與,政府應致力於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進而實現青年賦權,並確保青年在公平參與體制中享有相應之權利。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政府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管道,確保青年族群之意見有表達之機會,並獲得政府重視。

二、為使青年能真正參與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之擬訂過程,提供適切之意見,並避免青年參與機制流於形式,第二項明定青年代表應具有一定之代表性,並對於所參與之領域具有足夠之熟悉度。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為落實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適足的住房之人權源自於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對享有所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是至關重要的」。故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政府應致力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提供良善教育環境。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及國際公約規範保障之受教育權,政府應確保青年平等受教與學習的機會。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策略,應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潛能,培養創新與獨立思考能力,實現教育機會均等與青年全面發展。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促進青年社會關懷,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
立法說明
一、為推動「青年主流化」,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納入以青年為主體之觀點通盤思考,並考量青年族群作為該等領域之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制定更為周詳,並提升青年賦能與當責及公民參與之主動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政府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機制,期使政策、法規、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及透明,確保青年族群之意見有表達之機會。

二、為使青年能真正參與政策、法規及計畫之擬訂,提供適切之意見,並避免青年參與機制流於形式,爰於第二項明定青年代表應具有一定之代表性,並對於所參與之領域具有足夠之熟悉度。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過程中之公正、公開與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有青年參與之保障。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制。
立法說明
有鑑於青年族群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政府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且制定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時,亦應有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區域平衡、年齡以及族群代表性。
立法說明
一、為推動「青年主流化」,政府於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納入以青年為主體之觀點通盤思考,並考量青年族群作為該等領域之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利害關係人,為使其制定更為周詳,並提升青年賦能與當責及公民參與之主動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政府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管道,期使政策、法規、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及透明,確保青年族群之意見有表達之機會,並獲得政府重視。

二、為使青年能真正參與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之擬訂過程,提供適切之意見,應考量區域平衡、年齡和族群,已充分收集青年意見。
青年有平等就業機會與合理勞動條件之權利。國家應推動職涯發展、職業訓練、就業媒合及勞動保障等政策,促進青年穩定就業與經濟自立。
立法說明
明確將「就業與勞動」作為青年基本權利之一,回應青年世代長期面對就業不穩定、低薪、高工時與職涯斷裂等結構性困境。條文結構首先肯認青年應享有「平等機會」與「合理條件」,再進一步要求國家推動四項具體政策工具:職涯發展(含生涯輔導與職涯教育);職業訓練(促進技能移轉與產學接軌);就業媒合(特別關注青年進入職場初期之障礙);勞動保障(預防職場剝削並納入勞動檢查與救濟機制)。本條對應104年《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促進青年就業與職涯發展」目標,並吸收韓國、芬蘭等國保障青年勞動市場參與的立法精神。
政府應致力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提供良善教育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三條、《教育基本法》保障之人民受教育權利。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公共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或其他法令,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下列情形,由主管機關制定青年代表資格遴聘及公共參與機制之辦法,並由各級政府遴聘之:

一、青年之代表性。

二、對青年事務之熟悉度。

三、本法所定年齡範圍,於全數代表應平均分布。

四、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全體青年代表之三分之一。

五、應有該政策、法規及計畫領域之弱勢青年至少一名。

六、青年代表得請求各該政府機關召集會議之最低人數。

七、各該青年公共參與機制之議事程序。

前項辦法中,有關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行政院青年發展事務會報青年代表,應有一定比例,由各級政府自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青年代表中推派。
立法說明
一、明定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機制於第一項,其參與機制辦法事宜,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另政府鼓勵青年公共參與之成果,得在本法所定青年週加以呈現,規定於本法第二十九條,一併敘明。

二、本條所規範之青年參與機制,包含三種類型:1.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中央、地方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2.同條第三項所定之青年諮詢組織,3.其他各級政府依各該職權,制定之參與機制(有可能有相關法律,例如第九條第二項參與制定勞動檢查之青年代表、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青年發展基金之管理組織;也可能是各級政府機關,依職權自行訂定)。國發會應按前述區分,以參與機制之辦法,制定青年代表資格之細節,以利各該政府機關遵循,俾合乎本次立法主軸,確立青年主體,健全參與機制。

三、為健全參與機制,當中,行政院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有審核青年發展行動綱領的重要權責。為強化政院會報之代表性,茲設計須匯聚各級政府既有之青年代表,須由地方政府按比例推派行政院聘請,並應將此內容明定於參與機制之辦法。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
立法說明
一、為推動「青年主流化」,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納入以青年為主體之觀點通盤思考,並考量青年族群作為該等領域之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制定更為周詳,並提升青年賦能與當責及公民參與之主動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政府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機制,期使政策、法規、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及透明,確保青年族群之意見有表達之機會。

二、為使青年能真正參與政策、法規及計畫之擬訂,提供適切之意見,並避免青年參與機制流於形式,爰於第二項明定青年代表應具有一定之代表性,並對於所參與之領域具有足夠之熟悉度。
第七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排放目標。
立法說明
一、為呼應聯合國西元二○三○年永續發展議程,期盼至西元二○三○年時能夠消除貧窮及饑餓,實現尊嚴、公正、包容之和平社會,守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以確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活,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青年係推動社會進步、國家發展之關鍵動力,為促進世代共榮,達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展之機會及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鼓勵青年對永續環境之貢獻,及響應國家環境產業發展方向,爰為第三項規定。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

對經濟弱勢、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明定國家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正義,提供青年安居且適足之居住環境。
立法說明
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二、《住宅法》亦明確規範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住宅、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國家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提升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訂定本條。

二、房屋稅差別稅率、興建社會住宅、青年租屋補貼加碼等青年居住政策都在總統候選人政見被提出討論,凸顯近年青年居住正義的議題需要被重視。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訂定本條。

二、房屋稅差別稅率、興建社會住宅、青年租屋補貼加碼等青年居住政策都在總統候選人政見被提出討論,凸顯近年青年居住正義的議題需要被重視。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利及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範,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爰此,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並提供青年良好的居住品質。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政府應制(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正義,提供青年適足居住之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

二、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維護青年居住正義。
立法說明
按《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應保障青年之居住權益及青年居住正義。
政府應提供教育資源,提供良好、可負擔之教育環境,使其能充份發揮其能力。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九條,以教育措施支持青年。
青年享有參與青年政策及法規制(訂)定之權利。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享有參與青年政策及法規制(訂)定之權利。

二、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制定更為周詳,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青年政策之參與程序,保障青年參與權利,使青年政策、法律及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與透明,並參採利害關係人意見。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政府應提供青年完善醫療與優質保健服務,建立健康、友善環境以維護青年身心健康,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參照《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 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健康力」之推動策略,保障國民健康權利。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學習環境,協助青年多元學習,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之保障人民受教育權,爰明定政府應為青年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藉以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政府應提供教育資源,提供良好、可負擔之教育環境,使其能充份發揮其能力。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九條,以教育措施支持青年。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利及居住品質,維護青年居住正義。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範,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食衣住行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爰此,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並提供青年良好的居住品質,維護青年居住正義。
青年享有之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及法規應遵行平等原則
政府應致力發展青年之良好教育學習環境,協助青年多元學習,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之保障人民受教育權,爰明定政府應為青年發展優良的教育學習環境,藉以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提供青年參與、實習機會,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致力營造安居、適居之居住環境。
立法說明
參酌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打造青年安居且適育之環境;另因應青年居住議題,高房價成為青年成家立業之困境,故青年政策亦應涵蓋「青年安居」,爰訂定第七條。
青年享有之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及法規應遵行平等原則。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提供青年參與、實習機會,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學習環境,協助其多元學習,以提升青年競爭力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之保障人民受教育權,爰明定政府應協助青年享有良好的教育學習環境,提升青年的競爭力。
政府應制定青年友善居住政策,保障青年享有可負擔、適切且穩定之居住環境,並提供租屋補貼、購屋協助及社會住宅資源。
立法說明
一、青年在進入職場初期或創業階段,常面臨高房價、高租金與居住不穩等問題,嚴重影響其生活品質與發展機會。

二、政府應從多面向入手,推動:租屋補貼與租賃媒合平台,協助青年穩定租住;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與優惠方案,支持青年逐步實現自有住宅目標;增加青年可入住的社會住宅比率,確保基本居住權。

三、透過上述措施,減輕青年居住負擔,促進其就業穩定、家庭建立與社會參與,達到世代正義與居住人權之保障。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學習環境,協助青年多元學習,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之保障人民受教育權,爰明定政府應為青年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藉以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政府應制訂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正義,並提供適足的居住環境。
立法說明
青年應獲得基本居住權保障,以免因住房問題影響其生活穩定、發展機會及社會參與。明訂政府有責任制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推動青年居住正義。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學習環境,協助青年多元學習,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之保障人民受教育權,爰明定政府應為青年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藉以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碳排願景。
立法說明
一、聯合國西元二○三○年永續發展議程文件,期盼至西元二○三○年時能夠消除貧窮及饑餓,實現尊嚴、公正、包容之和平社會,守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以確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活,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促進世代共榮,達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政府於推動社會發展時,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展之機會及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鼓勵青年對永續環境之貢獻,及響應國家環境產業發展方向,爰為第三項規定。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政府應制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政府應制(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正義,提供青年適足居住之環境。
立法說明
為實現《憲法》與國際公約規範保障之適足居住權,政府應積極推動青年居住政策,確保青年能享有安全、和平且具尊嚴的居住環境。依據《住宅法》及相關國際意見,青年應有適宜住宅與良好居住品質,落實居住正義與基本人權。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學習環境,協助其多元學習,提升青年競爭力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之保障人民受教育權,爰明定政府應協助青年享有良好的教育學習環境,提升青年的競爭力。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排放目標。
立法說明
一、為呼應聯合國西元二○三○年永續發展議程,期盼至西元二○三○年時能夠消除貧窮及饑餓,實現尊嚴、公正、包容之和平社會,守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以確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活,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青年係推動社會進步、國家發展之關鍵動力,為促進世代共榮,達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展之機會及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鼓勵青年對永續環境之貢獻,及響應國家環境產業發展方向,爰為第三項規定。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立法說明
一、為呼應聯合國二○三○永續發展議程及核心發展目標,實現尊嚴、公正、包容之和平社會,守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以確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活,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青年係推動社會進步、國家發展之關鍵動力,為促進世代共榮,達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展之機會及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碳排願景。
立法說明
一、為呼應聯合國西元二○三○年永續發展議程文件,期盼至西元二○三○年時能夠消除貧窮及饑餓,實現尊嚴、公正、包容之和平社會,守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以確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活,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青年係推動社會進步、國家發展之關鍵動力,為促進世代共榮,達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政府於推動社會發展時,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展之機會及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鼓勵青年對永續環境之貢獻,及響應國家環境產業發展方向,爰為第三項規定。
政府應致力營造友善青年之教育環境,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並培養青年技能、創造力、專長。
立法說明
強調教育政策作為青年發展之基礎工程,明確賦予政府營造「友善青年之教育環境」的積極義務,並強化其於教育制度設計中對多樣性、創造性與實用性的重視。所謂「友善」涵蓋制度可及性、學習空間的包容性與教學內容的適切性,意在排除因階級、地區、身心條件或文化差異所造成的排除現象,建構青年可安心學習、自由探索的發展場域。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提供青年適足居住之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

二、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落實世代正義。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環境資源保護與利用、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國家暨社會永續發展願景。

促進平等反對歧視之政策與措施,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保障青年享有環境永續,與促進平等事宜於本條。環境永續與世代正義間之關聯呼應,業已說明如第一條說明三,一併敘明。

二、有鑑於我國陸續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反對一切歧視、促進平等,為普世價值,行政院更於113年5月2日公告「反歧視法」草案,展開公開徵詢意見作業,然而目前立法進程停擺,並無進展。本次制定雖為基本法,仍不失於可將進步理念,運用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限期檢討法規機制,促使政府提出改革時間表,並另以「反歧視法」制定之。爰明定於第三項。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排放目標。
立法說明
一、為呼應聯合國西元二○三○年永續發展議程,期盼至西元二○三○年時能夠消除貧窮及饑餓,實現尊嚴、公正、包容之和平社會,守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以確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活,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青年係推動社會進步、國家發展之關鍵動力,為促進世代共榮,達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展之機會及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鼓勵青年對永續環境之貢獻,及響應國家環境產業發展方向,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八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應廣為設立技術與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應平等開放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其保障。

二、鑒於教育應謀求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且青年應變世界變化更為多元、迅速,故政府應致力於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生涯規劃,以建構適性發展之學習環境,並拓展其生活網絡;又為因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建構韌性社會,亦應使青年具備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以適應世界發展,爰為本條後段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青年個人儲蓄帳戶機制與適度優惠存款,於此帳戶中儲蓄、投資所獲得之存款利息、股利收入等資本利得應給予租稅減免,並強化青年財金素養,以助其自立生活與遠離貧窮。
立法說明
一、於個人儲蓄帳戶機制(Individual Savings Account, ISA)中之利息收入、股利等資本利得,可採低稅率課稅或甚至免稅,藉此提高青年投資意願。

二、政府應給予誘因鼓勵青年儲蓄,不僅可以累積創業資金,透過財金素養提升,作為第一筆投資基金,協助青年朋友遠離貧窮。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保障青年享有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並制定(訂)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2020年統計,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維護及提升青少年之身心健康已成為刻不容緩之政策方向。面對來自校園、同儕、課業、家長等多元壓力,國家應提供資源支持。
國家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健康及福利政策,確保健康福祉。
立法說明
一、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

二、次依該公約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健康是行使其他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人權。每個人都有權享有能夠達到的、有益於尊嚴生活的最高標準的健康。包括各種健康的基本要素,如食物和營養、住房、取得安全飲水和得到適當的衛生條件、安全而有益健康的工作條件和有益健康的環境。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確保健康人權。

政府應建立對青年持續性的心理健康支持政策。
立法說明
一、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

二、次依該公約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健康是行使其他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人權。每個人都有權享有能夠達到的、有益於尊嚴生活的最高標準的健康。包括各種健康的基本要素,如食物和營養、住房、取得安全飲水和得到適當的衛生條件、安全而有益健康的工作條件和有益健康的環境。

三、按《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心理健康促進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次依衛生福利部「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之政策目的,政府已建立短期對青年的心理健康支持政策,應持續辦理。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範,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所需適當之生活水準。另據衛生福利部2022年統計,青少年自殺率近20年來持續攀升。爰此,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以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青年為國家穩定發展與變革創新之動力,擁有經濟獨立與安定生活、提高經濟可及性,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

二、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保障國民健康權利。

三、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高青年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及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

二、民國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三年衛生福利部持續辦理「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廣受青年支持且減經青年經濟負擔並提升青年之心理健康,爰明文規定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之相關政策。
政府應支持青年之運動發展,提供合宜措施輔導、協助青年於運動領域發揮其潛能。
立法說明
鑒於青年時期為運動員發展之重要階段,並在此時期就會頻頻參與國際賽事甚至參與國際球團、組織。爰將青年在運動領域之發展納入保障,以幫助青年運動員以及選手。
政府應致力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一、青年教育環境之營造。

二、「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等權利主張,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政府應支持青年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滿足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
政府應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促進與保障青年平等參與休閒活動之權利。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健康力」之推動策略,保障青年平等參與休閒活動之權利。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數位環境,協助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的機會與權益,並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爰為本條之規定。
政府應支持青年之運動發展,提供合宜措施輔導、協助青年於運動領域發揮其潛能。
立法說明
鑒於青年時期為運動員發展之重要階段,並在此時期就會頻頻參與國際賽事甚至參與國際球團、組織。爰將青年在運動領域之發展納入保障,以幫助青年運動員以及選手。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範,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所需適當之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此,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以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學習環境,協助青年多元學習,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之保障人民受教育權,爰明定政府應為青年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藉以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數位環境,協助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的機會與權益,並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
政府應優化青年之教育環境,協助其多元學習,以提升青年競爭力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保障人民受教育權,明定政府應協助青年享有良好的教育學習環境,提升青年的競爭力。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參酌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長或青年基礎健康資訊,建構青年心理健康服務網絡;另因應青年心理健康問題嚴重,研究顯示近十年之憂鬱症盛行率增加兩成,112年衛生福利部更推動「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為持續辦理相關心理支持性政策,爰訂定第八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與居住品質,維護居住正義。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

二、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青年為國家穩定發展與變革創新之動力,擁有經濟獨立與安定生活、提高經濟可及性,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優化青年之教育環境,協助其多元學習,以提升青年競爭力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保障人民受教育權,明定政府應協助青年享有良好的教育學習環境,提升青年的競爭力。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輔導,強化專業培訓,提升就業技能,避免職場霸凌與剝削,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並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
政府應提供青年完善之健康照護與心理支持服務,並制定促進其身心健康與生活品質之整體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一、青年常面臨來自學業、就業、經濟與人際關係等多重壓力,心理健康議題日益受到重視,政府應積極回應。

二、應建構友善、可近之醫療與心理支持體系,包括:擴充青年醫療服務可及性,提供預防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補助;強化學校、職場與社區之心理諮商與心理衛生資源;推動情緒教育與壓力管理課程,提升青年自我照顧能力。

三、同時應整合各項青年福利措施,如交通、育樂、生活補貼與社會安全支持,形塑有利於青年穩定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數位環境,協助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的機會與權益,並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爰為本條之規定。
政府應掌握青年健康資訊,制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高生活品質的政策,並提供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
立法說明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明訂政府應掌握青年健康資訊,制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高生活品質的政策,並提供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數位環境,協助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的機會與權益,同時縮小數位落差、推動數位平權社會的建立,故制定本條規定。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立法說明
明定應保障青年之學習及受教權,並應使青年具備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以適應世界發展。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青年為國家穩定發展與變革創新之動力,擁有經濟獨立與安定生活、提高經濟可及性,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之精神,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保障健康與基本生活水準之精神,並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及相關政策綱領,政府應制定具體措施,確保國民健康權利。尤其針對青年,應推動涵蓋健康資訊、運動休閒環境與社群互動等策略,提升其身心健康與生活品質,保障其全面福祉。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輔導,強化專業培訓,提升就業技能,避免職場霸凌與剝削,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並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為鼓勵與支持青年創新及創業,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持續訂定相關政策,提升青年創新及創業能力,明定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應廣為設立技術與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應平等開放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其保障。

二、鑒於教育應謀求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且青年應變世界變化更為多元、迅速,故政府應致力於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生涯規劃,以建構適性發展之學習環境,並拓展其生活網絡;又為因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建構韌性社會,亦應使青年具備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以適應世界發展,爰為本條後段規定。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應廣為設立技術與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應平等開放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其保障。
二、鑒於教育應謀求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且青年應變世界變化更為多元、迅速,故政府應致力於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生涯規劃,以建構適性發展之學習環境,並拓展其生活網絡;又為因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建構韌性社會,亦應使青年具備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以適應世界發展,爰為本條後段規定。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公平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應廣為設立技術與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應平等開放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青年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其保障。

二、鑒於教育應謀求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且青年應變世界變化更為多元、迅速,故政府應致力於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生涯規劃,以建構適性發展之學習環境,並拓展其生活網絡;又為因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建構韌性社會,也應使青年具備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以適應世界發展,爰為本條後段規定。
青年有獲得安全、可負擔與尊嚴居住環境之權利。國家應提供住宅協助、租屋支援及生活補助,協助青年達成基本生活安定。
立法說明
針對青年面臨高房價、高租金與生活壓力等現實問題,建立國家政策義務基礎,賦予青年「居住安全權」與「生活安定權」。條文所稱「安全、可負擔、尊嚴」三構面,分別涵蓋物理安全(建築結構與環境)、經濟可及性(收入與支出比例)、及人格尊重(避免違法租賃、不當驅離等情況)。實質措施方面,包括「青年住宅專案」、「租屋補貼」與「基本生活支持」,皆符合104年《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協助青年穩定生活」之政策軸線,亦呼應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三條關於居住與支援空間政策之規定。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

二、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保障國民健康權利。

三、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考量文化、族群、地域差異分配資源,重視學生心理健康並研擬具體措施,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性探索、適應世界發展,提升學習力及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一、明定保障青年學習及受教育權利於本條。納入社會包容學理,保障弱勢青年,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明確揭示,在教育階段之青年,文化、族群、地域方面資源分配殊值重視,基此予以納入。

二、本條所稱之重視學生心理健康,已揭示於本法第1條立法目的,為整體青年政策目標之一。當中就學生階段之部分,例如學生之身心調適假,為現行重要青年政策,雖目前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及「大專校院身心調適假參考指引」等辦理依據,然而實施以來,各校不准假、實務上不鼓勵,科系不同的教授態度不同等情形,時有所聞。本次制定本法,在法律層次規範中,賦予相關依據,敦促各級學校依循。另外,重視學生心理健康,主要針對在校學生,應屬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另有對青年之保障,優於本法之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本法制定後,無須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青年年齡範圍調整,一併敘明。

三、本條所稱之協助青年適性發展,係基於本法整體立法目標,包含身心靈各層面之完整探索,業已揭示如第一條立法目的;又目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納入適性揚才為理念,落實中學生性向探索與生涯輔導,引導多元適性升學或就業,為該計畫為目標。可見,就學階段青年適性探索,確為現行政策目標。綜此,須將適性探索,列為本法保障青年受教育權利之政策指導方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應廣為設立技術與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應平等開放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其保障。

二、鑒於教育應謀求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且青年應變世界變化更為多元、迅速,故政府應致力於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生涯規劃,以建構適性發展之學習環境,並拓展其生活網絡;又為因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建構韌性社會,亦應使青年具備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以適應世界發展,爰為本條後段規定。
第九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立法說明
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青年正值職涯發展之重要階段,中央及地方政府持續執行相關計畫,提升青年就業能力,為進一步強化及優化青年就業事項,支持青年就業並建構友善職場,爰為本條規定。
青年搭乘國內公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第一項優待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社會新鮮人的薪水往往不高,扣除學貸、租屋、交通費、伙食費,幾乎所剩無幾。為改善青年生活,減輕青年經濟負擔,青年搭乘國內公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優待。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一、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

二、落實我國《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參與文化之權利,擴大青年群體之文化參與、促進文化多樣發展。
國家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經濟獨立是許多青年立足社會、自我實現之前提,且與生涯發展、社會生存具密切關聯。因此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制定保障青年有穩定之經濟生活。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援助,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經濟獨立是許多青年立足社會、自我實現之前提,且與生涯發展、社會生存具密切關聯。因此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援助,並保障青年有穩定之經濟生活。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依「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與揭示之原則,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必要之協助,以滿足青年為求經濟自由及生活穩定的基本條件。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
政府應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並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隨著物價持續上升,維持經濟獨立逐漸成為青年之負擔,經濟獨立係為青年發展階段關鍵因素之一,與身心健康、生涯發展及自我實現有密切關聯。政府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於青年權利保障至關重要,是以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
政府應鼓勵青年從事國際交流、參與國際合作。
立法說明
為促進我國之國際交流與外交,提升青年人才因應全球事務之能力,爰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明定政府應鼓勵青年投入國際事務。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一、青年就業及創業之促進。

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支持青年參加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的權利。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之就業及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明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二、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指出,政府和教育體系應協助青年職業或專業的培訓,並建立或強化符合就業條件的培訓機制。

三、綜上,除就業外,亦應營造有利青年之創業環境。
政府應鼓勵青年從事國際交流、參與國際合作。
立法說明
為促進我國之國際交流與外交,提升青年人才因應全球事務之能力,爰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明定政府應鼓勵青年投入國際事務。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並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依「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與揭示之原則,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必要之協助,改善青年之經濟負擔,以滿足青年為求經濟自由及生活穩定之基本條件。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數位環境,協助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的機會與權益,並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爰為本條之規定。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之就業及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憲法》第十五條明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輔導,強化專業培訓,提升就業技能,避免職場霸凌與剝削,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
政府應積極協助青年經濟獨立,並提供青年援助。
立法說明
經濟獨立可為兒童蛻變為青年之重要指標,美國研究顯示青年經濟獨立時間越趨延後,且獨立比例佔比不高,僅33.4%青年完全獨立於父母。為協助青年經濟獨立,更擴大獨立於社會上生存,爰訂定第九條。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

二、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保障國民健康權利。

三、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
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輔導,強化專業培訓,提升就業技能,避免職場霸凌與剝削,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
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協助青年成家入住社會住宅之機會,減輕青年租屋、購屋之負擔,建構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並積極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減輕租、購屋之負擔,以利青年居住正義之實現。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文化活動之權利,積極支持其投入創意、藝術與文化產業,並促進其國際交流與多元合作機會。
立法說明
一、文化創意是青年展現自我、連結社會與推動創新的重要平台,政府應提供友善發展環境,協助青年培養文化素養與實踐能力。

二、應從下列面向推動:提供青年參與藝術、設計、影視、音樂等文化領域之資源與補助;建構青年文化空間、展演平台與創作支持機制,鼓勵多元表達與創作實踐;透過獎助計畫、交流機會與國際合作平台,擴大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培養全球視野與跨文化理解力。

三、透過文化參與與國際接軌,青年可強化自我認同與創造力,並促進我國文化多元發展與國際文化影響力。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之就業及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明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二、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指出,政府和教育體系應協助青年職業或專業的培訓,並建立或強化符合就業條件的培訓機制。

三、綜上,除就業外,亦應營造有利青年之創業環境。
政府應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和保障,協助青年穩定生活,並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
立法說明
對於甫入職場的青年常面臨就業競爭、工資不穩定及生活成本高漲等挑戰,政府應扮演積極角色,提供相應支持,以減輕其經濟負擔,確保其基礎生活需求和經濟穩定。明訂政府應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和保障,協助青年穩定生活,例如推動就業支持計畫、技能培訓、租屋補貼等措施,協助青年達成經濟獨立等,並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及創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之就業及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的工作權必須受到保障。

二、依據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政府與教育系統應協助青年獲得職業或專業培訓,並建立或強化符合就業需求的培訓機制。

三、綜上,除了確保就業之外,還營造有利於青年創業的環境。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立法說明
為強化及優化青年就業事項,支持青年就業並建構友善職場,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亦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因此訂定本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
立法說明
應透過提供健康資訊、營造安全運動休閒空間及促進正向社群互動,全面提升青年健康力與生活品質。
政府應訂定居住與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青年育有子女者,政府應積極採取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助其獲得宜居之家庭生活環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與家庭政策,以利青年居住正義之實現,保障青年居住權益,並建構友善育兒環境。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立法說明
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青年正值職涯發展之重要階段,中央及地方政府持續執行相關計畫,提升青年就業能力,為進一步強化及優化青年就業事項,支持青年就業並建構友善職場,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立法說明
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青年正值職涯發展之重要階段,中央及地方政府持續執行相關計畫,提升青年就業能力,為進一步強化及優化青年就業事項,支持青年就業並建構友善職場,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立法說明
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公約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青年正值職涯發展之重要時刻,中央及地方政府持續執行相關計畫,提升青年就業能力,為進一步強化及優化青年就業事項,支持青年就業並建構友善職場,爰為本條規定。
青年有平等參與文化、體育與休閒活動之權利。國家應提供必要資源與場域,鼓勵青年藝文參與、創作展能及身心健康活動。
立法說明
確認青年享有文化與休閒活動之參與權,將青年生活面向納入法律保障範圍。參與文化與體育活動,對於青年身心發展、創造力培養與社會連結具關鍵意義,亦是衡量社會公平與生活品質之重要指標。條文不僅肯認參與權,更要求國家積極提供「資源」與「場域」,具體落實文化近用與多元性保障,並強調「藝文參與」、「創作展能」、「身心健康活動」等方向,以涵蓋藝術創作、社區營造、體育活動與療癒性空間之需求。該規範對應《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豐富青年生活與文化」,亦可見於芬蘭《青年法》明示國家應保障年輕人休閒與文化表達權利。
政府應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各領域職場探索及適性職業訓練,以具體措施鼓勵企業聘用青年,提升薪資、工時、勞工身心健康等勞動條件與權益,改善就業環境,營造性別平等、升遷合理、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第六條第二項,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時,應有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遴聘之青年代表參與。
立法說明
一、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之政策於第一項。

二、第一項所稱之提供各領域職場探索,係本法整體立法目標,包含身心靈各層面之完整探索,業已揭示如第1條立法目的;又為銜接前條所定,教育階段之適性探索,爰予納入。又查目前勞動部之「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有農業部鼓勵高中生進行農業職涯探索、大專校院建立職涯輔導窗口,本法制定後,各級政府應從青年個人完整之職場探索角度出發,辦理更為全面之職場探索。

三、第一項所稱以具體措施鼓勵企業聘用青年,以過去立法舉例,113年8月7日總統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條文,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員工,以租稅優惠鼓勵企業。本次立法施行後,政府得參照類似之鼓勵措施,制定具體政策,鼓勵企業聘用青年。另鼓勵企業僱用青年之措施,以本法之青年為對象,並不限任職於何種型態之組織(例如不限於前述舉例之中小企業),一併敘明。

四、健全青年公共參與機制,業已定於本法第六條。為使勞動檢查進行時,能有青年主體參與,針對青年階段獨特之勞動權益受損或就業類別,能受到妥善勞動檢查,特明定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時,應有本法所定青年代表參與。爰定於第二項。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立法說明
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青年正值職涯發展之重要階段,中央及地方政府持續執行相關計畫,提升青年就業能力,為進一步強化及優化青年就業事項,支持青年就業並建構友善職場,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建立創業生態系。
立法說明
青年具創新精神,富有熱忱及創意,充滿創新及創業能量,鑒於創新、創業更有助於提升國家競爭軟實力,為鼓勵與支持青年創新及創業,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持續訂定相關政策,提升青年創新及創業能力,強化青年創業資源及環境,並建立創業生態系,爰為本條規定。
為減輕青年居住負擔、支持青年專心就業與就學,政府應協助青年獲得適居之住宅,並規劃青年銀髮公共社會住宅政策,引導青年世代關注銀髮議題,解決跨世代居住問題。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解決青年居住問題。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促進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鼓勵開拓視野、培養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
國家應訂定培養青年金融素養政策,以確保我國青年具備足夠金融相關知識以及良好自身財務管理能力。
立法說明
台灣金融研訓院「2022台灣金融生活調查」,78.1%民眾金融素質屬性低或極低,其中20至29歲青年是最無法抵抗金融風險的群體,容易誤觸金融陷阱、金融詐騙。為避免青年朋友在人生起點就因誤觸金融陷阱而變成終點,提升青年金融素養勢在必行。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受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一、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次按《文化基本法》第五條,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青年參與文化事務應積極保障,爰訂定本條第一項。

二、按《文化基本法》第四條所揭示,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訂定本條第二項。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範,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爰此,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支持青年參與文化活動,開展具創造性的生活。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促進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鼓勵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立法說明
現代社會基本生活成本提高,使經濟獨立與穩定的門檻上升。經濟獨立與穩定為青年發展階段關鍵任務之一,與個人發展、身心健康、婚育教養有密切關聯。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於青年權利保障至關重要。故,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明定人人有權利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有助於青年生涯發展。
政府應以合宜之居住政策,提供青年可負擔且適足生活之居住環境,以保障青年之居住權。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之居住。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一、青年獨立與穩定經濟生活之支持。

二、青年為國家穩定發展與變革創新之動力,擁有經濟獨立與安定生活、提高經濟可及性,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利,擴大青年文化參與,保障青年族群之自我認同,並建立友善平權之文化環境,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多元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及《文化基本法》,明定青年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保障青年參與文化之權利。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亦指出,人人有權享受所需之適當生活,其中亦包括有權享受適當之住房。

二、然近年居住成本日漸攀升,與年輕世代之所得差異甚遠,青年之居住正義恐淪為口號。爰訂定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以利青年居住正義之實現。
政府應以合宜之居住政策,提供青年可負擔且適足生活之居住環境,以保障青年之居住權。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之居住。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範,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另文化權之保障對於青年人格發展完善及創造力亦具有極大影響,有助於其生涯發展。
政府應提供青年之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準備等,並應積極營造良好之就業環境。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明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二、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指出,政府和教育體系應協助青年職業或專業的培訓,並建立或強化符合就業條件的培訓機制。

三、綜上,除就業外,亦應營造有利青年之創業環境。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與品質,維護青年居住正義。
立法說明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亦指出,人人有權享受所需之適當生活,其中亦包括有權享受適當之住房。
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協助青年成家入住社會住宅之機會,減輕青年租屋、購屋之負擔,建構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減輕租、購屋之負擔。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社會及文化活動,支持青年發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並致力營造文化多元及平等之環境。
立法說明
參酌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拓展青年理解多元文化,鼓勵各族群發展其文化,促進文化融合;同時參酌《兒童權利公約》之文化休閒權,使其亦有青年之適用,爰訂定第十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並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依「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與揭示之原則,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必要之協助,以滿足青年為求經濟自由及生活穩定的基本條件。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促進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鼓勵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協助青年成家入住社會住宅之機會,減輕青年租屋、購屋之負擔,建構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減輕租、購屋之負擔,以利青年居住正義之實現。
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訂定維持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必要之協助。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預防毒品及藥物濫用,增加心理諮商及休閒之機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協助青年改善經濟及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能力,並保障其在政策與社會議題中發表意見與參與決策之公平與實質權利。
立法說明
一、青年作為社會未來的主體,應有充分機會參與民主治理,表達其觀點並參與公共政策的形成與執行。

二、政府應推動以下措施,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導入青年公民教育與民主素養課程,提升其政治參與意識與能力;提供參與地方治理、校園民主、社會運動等多元參與管道;落實制度設計,使青年能於議會、政府機關、公共委員會等決策場合中具有代表性席次與實質發言權。

三、本條強調參與權應具備「公平性」、「可近性」與「實效性」,避免流於形式化,真正實現青年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地位。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亦指出,人人有權享受所需之適當生活,其中亦包括有權享受適當之住房。

二、然近年居住成本日漸攀升,與年輕世代之所得差異甚遠,青年之居住正義恐淪為口號。爰訂定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以利青年居住正義之實現。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並支持青年發展具有創造性的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推動策略為「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國際交流成本並非所有青年皆可負擔,透過政府提供資源,可增加青年國際交流可近性。明訂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並支持青年發展具有創造性的文化生活。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亦指出,人人有權享受所需之適當生活,其中亦包括有權享受適當之住房。

二、現行青年購屋貸款雖提供一定程度的利息補貼與貸款優惠,惟房價持續飆漲,且現有的新青安之貸款優惠截至2026年,政府應研議將現行新青安貸款方案研議。房市投資炒作、所得成長停滯等因素,使青年購屋機會受限,影響居住權之實現。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建立創業生態系。
立法說明
為鼓勵及支持青年創新及創業,政府應持續訂定相關政策,提升青年創新及創業能力,強化青年創業資源及環境,並建立創業生態系,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為培養青年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政府應促進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鼓勵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年齡未滿二十六歲之青年,其全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者,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立法說明
青年是國家發展與創新的關鍵力量,而經濟獨立與生活穩定為其實現自我發展的重要基礎,亦體現《世界人權宣言》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基本生活權利的保障精神。隨著現代生活成本上升,青年面臨更高的經濟壓力,影響其個人發展、健康及婚育等重要人生階段。為協助青年穩定經濟生活,提升其發展機會與生活品質,政府應提供實質支持。基於此精神,針對未滿二十六歲且全年綜合所得未達八十萬元之青年,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減輕其經濟負擔,協助其邁向經濟自主。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預防物質濫用,增加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有關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之規定,並呼應世界衛生組織(WHO)「心理健康是普世人權」之理念,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品質之政策,並關注預防物質濫用等重要議題。

二、又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強化政府對情緒教育、生命教育及情感教育之重視,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建立創業生態系。
立法說明
青年具創新精神,富有熱忱及創意,充滿創新及創業能量,鑒於創新、創業更有助於提升國家競爭軟實力,為鼓勵與支持青年創新及創業,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持續訂定相關政策,提升青年創新及創業能力,強化青年創業資源及環境,並建立創業生態系,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建立創業生態系。
立法說明
青年具創新精神,富有熱忱及創意,充滿創新及創業能量,鑒於創新、創業更有助於提升國家競爭軟實力,為鼓勵與支持青年創新及創業,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持續訂定相關政策,提升青年創新及創業能力,強化青年創業資源及環境,並建立創業生態系,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建立創業生態系。
立法說明
青年具創新精神,富有熱忱及創意,充滿創新及創業能量,鑒於創新、創業更有助於提升國家競爭軟實力,為鼓勵及支持青年創新及創業,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持續訂定相關政策,提升青年創新及創業能力,強化青年創業資源及環境,並建立創業生態系,爰為本條規定。
青年享有數位平權與科技發展機會。國家應推動數位教育、資訊近用、數位素養與網路安全保障,以縮減數位落差並保護青年網路權益。
立法說明
回應當代青年在數位社會中之核心地位,首次在我國立法中明文化「數位平權」與「科技發展機會」為青年基本權益。條文所列舉四大政策支柱--數位教育、資訊近用、數位素養與網路安全保障--涵蓋數位參與的基礎權能與風險防制,完整建構國家對數位環境中青年的支持義務。特別是網路安全部分,對應現代社會中青少年遭受網路霸凌、性剝削與假訊息干擾的普遍風險。此條呼應《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提升青年科技與數位素養」,並與歐盟、韓國推動青年數位參與與網路人權之法政策一致。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立法說明
現代社會基本生活成本提高,使經濟獨立與穩定的門檻上升。經濟獨立與穩定為青年發展階段關鍵任務之一,與個人發展、身心健康、婚育教養有密切關聯。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於青年權利保障至關重要。故,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以建立創業投資機制、青年創業貸款、稅賦優惠,或其他具體措施,協助青年創業。
立法說明
一、明定青年創新創業政策於本條。

二、本條所稱創業投資機制,舉例而言,現行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以行政規則之層次規範。本次立法,在法律層次規範中,賦予相關依據。

三、本條所稱青年創業貸款,舉例而言,目前經濟部以「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為現行政府重要之青年政策之一,適用對象年齡範圍為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人,係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所辦理之專案性融資。該要點係由經濟部依職權制定,而非法律規定有義務辦理該專案貸款。本次立法,在法律層次規範中,賦予相關依據。另依據青創貸款之性質,年齡範圍仍宜承襲該要點規定,仍以18歲以上45歲以下為宜,應屬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另有對青年之保障,優於本法之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本法制定後,無須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青年年齡範圍調整,一併敘明。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建立創業生態系。
立法說明
青年具創新精神,富有熱忱及創意,充滿創新及創業能量,鑒於創新、創業更有助於提升國家競爭軟實力,為鼓勵與支持青年創新及創業,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持續訂定相關政策,提升青年創新及創業能力,強化青年創業資源及環境,並建立創業生態系,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在地或返鄉發展,藉由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連結在地需求,促進青年交流及組織合作,增進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並提供青年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針對青年提供適性之職業訓練,積極輔導青年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人員證照,健全青年就業服務網絡。

青年參加前項考試之報名費、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應予以減免。
立法說明
為減輕青年經濟負擔,鼓勵青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協助取得技術士證提升其專業技能及就業能力,改善其未來生活,相關考試費用應予減免。
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積極培育、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確保青年得以參與政策制定過程,接近政府體制運作。
國家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次按《文化基本法》第五條,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青年參與文化事務應積極保障,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與交流、拓展國際視野、培養「思考全球化,行動在地化」的能力,並促進臺灣與國際間的合作與交好,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因應全球化趨勢之專業或技能,促進國際合作及交流。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與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政策制定及影響政府體制運作之權利,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我國《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參與文化之權利。
政府應積極鼓勵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提供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之必要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拓展國際視野;並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利青年順利參與國際事務。
政府應維護青年之身心健康,並提供合宜之醫療資源與健康維護及促進措施。
立法說明
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二條提及之「健康生活方式」,明定政府應維護青年之身心健康,以保障其生存與發展。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一、青年居住權利之保障。

二、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積極培育並提供公共參與機會,賦予青年實質影響力。
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之管道,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合作及交流給予協助,提升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全球力」之推動策略,明定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之協助。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參酌《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當中對於健康權之目標與願景。

二、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健康力」,政府應透過了解青年基礎健康資訊,進而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與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三、爰明定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政府應維護青年之身心健康,並提供合宜之醫療資源與健康維護及促進措施。
立法說明
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二條提及之「健康生活方式」,明定政府應維護青年之身心健康,以保障其生存與發展。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多元文化交流,提供參與各項國際交流與競賽之必要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多元文化交流,提供參與各項國際交流與競賽之必要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政府應訂定青年合宜居住政策,提供青年適足生活之居住環境,保障青年之居住權。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亦指出,人人有權享受所需之適當生活,其中亦包括有權享受適當之住房。

二、然近年居住成本日漸攀升,與年輕世代之所得差異甚遠,青年之居住正義恐淪為口號。爰訂定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以利青年居住正義之實現。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參酌《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當中對於健康權之目標與願景。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訂定維持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積極協助青年改善經濟,提供青年維持生活之福利政策。
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青年公共參與之機會及管道,確保享有公平及公正之意見表達權利。
立法說明
聯合國《2030青年策略》指導之聯合國青年事務五大優先事項中,包含保護與促進青年的權利,支持其公民及政治參與;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爰訂定第十一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利,擴大青年文化參與,保障青年族群之自我認同,並建立友善平權之文化環境,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一、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次按《文化基本法》第五條,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青年參與文化事務應積極保障,爰訂定本條第一項。

二、按《文化基本法》第四條所揭示,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訂定本條第二項。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與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政策制定及影響政府體制運作之權利,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預防有害物質之濫用,並提供心理調適及休閒活動之機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並預防有害物質濫用之政策,並適度提供其心理諮商、心理調適假或休閒活動等機會。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說明
青年是社會中打造下一輪文化環境的原動力,文化權亦將驅動青年的創造力。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並應建立支持環境與鼓勵參與。
各級政府應設立推動青年事務之專責單位,統籌規劃與執行青年政策;其負責人應具備青年事務相關經驗與專業能力。
立法說明
一、為確保青年政策之整體性與連貫性,需設立具有明確責任與權限之專責機構,作為青年事務推動之核心單位。

二、青年事務涵蓋教育、就業、參與、健康、文化等多面向,若無統一窗口協調,將難以有效整合資源與執行政策。

三、各級政府應依地方實際需求設立專責單位,並賦予其跨部門整合與對外協調之職能,提升行政效率與回應速度。

四、單位首長須具備青年相關專業背景,或具實務推動經驗,以確保政策規劃貼近青年需求、執行具實效性。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健康力」,政府應透過了解青年基礎健康資訊,進而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與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政府應促進青年參與國際合作與交流,提升青年國際事務能力,並提供參與多元文化之管道。
立法說明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明訂政府應促進青年參與國際合作與交流,提升青年國際事務能力,並提供參與多元文化之管道。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參酌《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當中對於健康權之目標與願景。

二、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健康力」,政府應透過了解青年基礎健康資訊,進而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與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三、政府應透過廣泛收集與分析青年基礎健康資訊,寬列預算制定相關政策。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在地或返鄉發展,藉由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連結在地需求,促進青年交流及組織合作,增進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並提供青年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公平參與體制,政府應積極培育與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使青年得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政策制定及影響政府體制運作之權利。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人人皆有權參與文化生活、欣賞藝術及共享科學成果。我國《文化基本法》亦保障人民文化參與權。文化權不僅關乎青年生活品質,更有助其人格發展與創造力培養。故政府應積極推動並保障青年參與多元文化活動的機會,促進其全面發展。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立法說明
為消除不平等及營造霸凌零容忍環境,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在地或返鄉發展,藉由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連結在地需求,促進青年交流及組織合作,增進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並提供青年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在地或返鄉發展,藉由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連結在地需求,促進青年交流及組織合作,增進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並提供青年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在地或返鄉發展,藉由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連結在地需求,促進青年交流及組織合作,增進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並提供青年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爰為本條規定。
青年享有發展創意、創業及實踐構想之機會。國家應提供創業培訓、資金協助、輔導機制及產業鏈結,促進青年創新生態系統。
立法說明
專為青年創業與創新行動設立權利基礎與政策義務。條文體現國家對青年創新能力與實踐潛力之高度信賴與支持,亦呼應國際普遍倡導「青年創業生態圈」建設趨勢。具體措施部分,創業培訓與資金協助對應創業初期所需知能與啟動資本,輔導機制與產業鏈結則強化後續支持與資源整合。此條落實《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強化青年創新創業支持」方向,並參考韓國青年創業法制中之教育、基金與平台機制。相較原草案對創新創業僅籠統提及,此條將實務經驗與國際發展納入條文設計,使政策操作性大幅提升。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我國《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參與文化之權利。
政府應訂定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以健全資訊、稅賦優惠、租金補貼或其他具體措施,落實居住正義。推行措施有必要者,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限期檢討法規。
立法說明
一、青年居住權益應予保障,以落實居住正義,爰定於本條。

二、緣透過社會住宅政策落實居住正義,係許多民間團體倡議多年之理念,亦與支持青年生活,有重大之關係,先予敘明。

三、承上,本條所稱健全資訊,包含社會住宅需求資訊及房市資訊,進一步規定於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款。所稱稅賦優惠,舉例言之,可利用稅賦優惠,提升現行包租之戶數比例。目前依據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政府有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包租),與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代管)之執行方式。依據民間團體整理資料,112年包租戶數有21,810戶,代管戶數有71,644戶,過度往代管傾斜,相較之下代管較包租,更易產生歧視弱勢承租人之問題。基此,應納入提升包租之政策誘因。民間團體主張之具體政策誘因,為以包租方式執行之有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執行本條時,上述主張可供參考。

四、另外,本條規定政策,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規),適用關係複雜。為求妥善,如須修正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律(規),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限期檢討機制辦理,一併規定於本條後段。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在地或返鄉發展,藉由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連結在地需求,促進青年交流及組織合作,增進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並提供青年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政府應訂定居住與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青年育有子女者,政府應積極採取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助其獲得宜居之家庭生活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益,提升青年家庭生活品質,以期打造青年安居且適育之環境。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訂定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服務等家庭政策,並建立相關支持系統。

二、鑒於青年育有子女者,更有獲得家庭生活環境之需要,政府應積極採取優先配住社會住宅、租金補貼或首次購屋優惠貸款等措施,爰為第二項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青年發展與創業基金,辦理青年相關發展業務及輔導創業。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青年發展與創業基金,辦理青年相關發展業務及輔導創業。
中央政府機關為推動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形成,應邀集青年代表、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定期召開青年政策諮詢會報,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青年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青年事務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青年政策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青年公共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其他有關推展青年政策之諮詢事項。

前項諮詢會報之青年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要求政府設立青年政策諮詢會報,由青年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研議各項青年政策之方向。

二、青年族群作為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故於本條第二項保障青年代表席次,確保青年公共參與權。為促進性別平等,亦制定性別比例原則。
國家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與交流、拓展國際視野、培養「思考全球化,行動在地化」的能力,並促進臺灣與國際間的合作與交好,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應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參與,政府除應培育參與公共事務、經營青年政策之青年,亦應對青年積極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積極培育青年人才並提供公共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賦予青年實質的社會影響力。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

二、為確保青年專責單位之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之管道,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合作及交流給予協助,提升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推動策略為「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國際交流成本並非所有青年皆可負擔,透過政府提供資源,可增加青年國際交流可近性。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參與,並持續培育公共事務之人才,政府應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
政府應輔導青年創新創業並營造良好青創環境。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提供青年創新創業支持。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一、青年福利政策之訂定。

二、「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有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並確保該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適當之表達意見管道,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平等與直接之公共參與權利,爰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公民力」之推動策略,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一、青年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其經濟獨立對於個人成長、家庭穩定和社會進步均有重要意義。

二、參酌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四章,青年權益促進政策,其中亦提及支持青年經濟獨立。

三、爰明定本條,政府應積極協助支持青年經濟的獨立,對青年的穩定經濟生活給予必要協助。
政府應輔導青年創新創業並營造良好青創環境。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提供青年創新創業支持。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積極培育青年人才並提供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賦予青年實質的社會影響力。
政府應訂定維護青年身心健康,並提供合宜之醫療資源及醫療政策。
立法說明
一、參酌《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當中對於健康權之目標與願景。

二、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健康力」,政府應透過了解青年基礎健康資訊,進而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與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三、爰明定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一、青年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其經濟獨立對於個人成長、家庭穩定和社會進步均有重要意義。

二、參酌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四章,青年權益促進政策,其中亦提及支持青年經濟獨立。

三、爰明定本條,政府應積極協助支持青年經濟的獨立,對青年的穩定經濟生活給予必要協助。
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
立法說明
保障青年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促進青年身心健康。
政府應支持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並得給予經濟性協助。
立法說明
聯合國《無限世代》(Generation Unlimited)之政策意涵提及青年為聯合國工作推動者之一,應納入地方、國家和國際層面的決策機制;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培育國際化青年人才、提供國際交流整合資訊及機會,為促使我國青年參與國際公共事務,擴大國際間青年合作,政府有責任提供經濟支持,爰訂定第十二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推動策略為「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為促進我國之國際交流與外交,提升青年人才因應全球事務之能力,爰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明定政府應鼓勵青年投入國際事務。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

二、為確保青年專責單位之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訂定維持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積極協助青年改善經濟,提供青年維持生活之福利政策。
為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結合學校與民間資源,獎勵青年拓展國際視野,提升與國際接軌之能力,增進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機會,並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增進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機會。
行政院應每四年擬訂一次「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每二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政策規劃與推動之指導依據。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需具長期性與前瞻性,透過制度化的政策綱領與白皮書機制,確保政策方向穩定、施政具延續性。

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為國家層級之中長期發展規劃,應廣納各界意見,設定整體願景與核心目標,提供跨部會整合依據。

三、「青年政策白皮書」則為施政現況與成效之公開報告,應定期檢討政策成果,揭示未來修正方向,提升政策透明度與責任性。

四、此雙軌制度除強化政策管理,也為青年與社會各界提供監督與參與的依據,促進開放政府與政策共構。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一、青年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其經濟獨立對於個人成長、家庭穩定和社會進步均有重要意義。

二、參酌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四章,青年權益促進政策,其中亦提及支持青年經濟獨立。

三、爰明定本條,政府應積極協助支持青年經濟的獨立,對青年的穩定經濟生活給予必要協助。
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公共事務參與人才,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的權利。
立法說明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明訂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公共事務參與人才,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的權利。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一、青年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其經濟自主不僅促進個人成長,亦對家庭穩定及社會發展具有深遠影響。

二、參酌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四章中關於促進青年權益的政策,該法亦明示支持青年實現經濟獨立。

三、爰明定本條,政府應積極推動並協助青年實現經濟自主,為其穩定的經濟生活提供必要支持。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與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中央政府應訂定辦法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助青年育有子女者獲得宜居之家庭生活環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益,提升青年家庭生活品質,並應積極採取優先配住社會住宅、租金補貼或首次購屋優惠貸款等措施,以期打造青年安居且適育之環境。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機關能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

二、為確保青年專責單位之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之管道,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合作及交流給予協助,提升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根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策略,政府應協助青年拓展國際視野,提升其參與國際事務與多元文化理解的機會。然而,國際交流成本高昂,並非所有青年皆可負擔。為提升其國際參與可近性,政府應提供必要資源,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與在地實踐,增進其國際競爭力與合作能力,強化全球化時代所需技能。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說明
文化權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之培養,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並應建立支持環境與鼓勵參與。
政府應訂定居住與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青年育有子女者,政府應積極採取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助其獲得宜居之家庭生活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益,提升青年家庭生活品質,以期打造青年安居且適育之環境。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訂定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服務等家庭政策,並建立相關支持系統。

二、鑒於青年育有子女者,更有獲得家庭生活環境之需要,政府應積極採取優先配住社會住宅、租金補貼或首次購屋優惠貸款等措施,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與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青年育有子女者,政府應積極採取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助其獲得宜居之家庭生活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益,提升青年家庭生活品質,以期打造青年安居且適育之環境。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訂定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服務等家庭政策,並建立相關支持系統。

二、鑒於青年育有子女者,更有獲得家庭生活環境之需要,政府應積極採取優先配住社會住宅、租金補貼或首次購屋優惠貸款等措施,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與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青年育有子女者,政府應積極採取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助其獲得宜居之家庭生活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益,提升青年家庭生活品質,以期打造青年安居且適育之環境。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訂定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服務等家庭政策,並建立相關支持系統。

二、鑒於青年育有子女者,更有獲得家庭生活環境之需要,政府應積極採取優先配住社會住宅、租金補貼或首次購屋優惠貸款等措施,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青年有建立、經營與獲得扶助之家庭生活之權利。國家應提供生育支持、育兒協助、稅賦減免與托育資源,減輕青年家庭負擔。
立法說明
回應台灣青年面臨晚婚、低育與家庭扶養負擔沉重之社會情境,肯認青年不僅作為家庭成員,亦為家庭生活之主體。條文正面宣示青年有建立與經營家庭的自由與正當性,並要求國家提供具體扶助措施,包括生育津貼、育兒補助、稅賦減免與公共托育資源。該設計體現社會政策中「家庭友善化」趨勢,也為落實《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協助青年建立與經營家庭生活」提供法源依據。國際方面,可參照芬蘭社會福利制度下針對青年家庭提供之普及性家庭支持服務。
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之管道,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合作及交流給予協助,提升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推動策略為「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國際交流成本並非所有青年皆可負擔,透過政府提供資源,可增加青年國際交流可近性。
政府應訂定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青年育有子女者,政府應積極採取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布建教保服務托育服務等措施,協助其獲得良好之家庭生活環境。
立法說明
一、明定政府訂定家庭政策,對育有子女青年政策措施於本條。

二、本條所稱布建教保服務托育服務,包含目前諸如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公共化托育、準公共托育、私立托育……等政府自行辦理或予以補助之措施,為現行政府重要青年政策之一。其中有關幼兒園,係由教育部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及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等規定辦理;有關托育之部分,係由衛生福利部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本次立法,在法律層次規範中,賦予相關依據,以緩解青年育有子女者之沉重壓力。
政府應訂定居住與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改善青年友善育兒環境及相關資源之可近性,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系統。

青年懷孕期間或育有子女者,政府應積極採取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助其獲得宜居之家庭生活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益,提升青年家庭生活品質,以期打造青年安居且適育之環境。同時考量青年在育兒階段之多重需求,應強化改善青年托育、育兒與教育資源之整合,並提升資源可近性,擴大支持其兼顧育兒與職涯發展之措施,建構友善之社會支持制度。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訂定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服務等家庭政策,並建立相關支持系統。

二、鑒於青年懷孕或育有子女者,更有獲得家庭生活環境之需要,政府應積極採取優先配住社會住宅、租金補貼或首次購屋優惠貸款等措施,並應對單親處境青年提供加強型支持服務,減輕其家庭照顧負擔,促進其家庭生活穩定與兒童福祉保障,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十三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預防物質濫用,增加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有關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之規定,並呼應聯合國「促進健康生活與福祉」、「消弭不平等現象」永續發展之目標,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心理健康是普世人權」之理念,以強化、促進心理健康,行政院已核定「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全面提升國民心理健康。考量身心健康係生存之根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品質之政策,並關注預防物質濫用等重要議題,保障其身心及生活均衡發展,與社會正向互動,並提升身心韌性,以因應當代環境之多元風險及衝擊。
二、又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強化政府對情緒教育、生命教育及情感教育之重視,爰為第二項規定。
為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政府應致力促進人才、技術、設施及資訊之國際交流與利用,獎勵青年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並結合學校與民間團體資源推展軟實力文化交流,協助青年與國際接軌,拓展國際視野,增進對國際事務之瞭解及參與。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算,保障專款專用,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國家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參與,政府除應培育參與公共事務、經營青年政策之青年,亦應對青年積極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爰訂定本條。
第五條至第十二條列舉之內容,政府應保障青年平等享有及參與之機會。
立法說明
按《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權,我國青年於本草案第五條至第十二條列舉之內容應有平等享有及參與之機會。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有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並確保該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平等與直接之公共參與權利。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行政院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立法說明
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二年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已併入教育部,部分業務及人員則按業務屬性併入經濟部及勞動部。考量青年政策複雜且專業,行政院有必要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積極推動跨部會青年發展業務。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參與,支持青年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並對青年藝文消費提出鼓勵措施。
立法說明
為使青年得在文化領域充分發揮其潛能,明定應保障青年之文化及藝術工作者。並以鼓勵措施促進青年之藝文消費。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一、青年文化生活之支持。

二、「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
各級政府應由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立法說明
青年事務工作涉及各級政府及各相關政府部門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才能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一、《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

二、青年是社會中打造下一輪文化環境的原動力,文化權亦將驅動青年的創造力。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並應建立支持環境與鼓勵參與。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參與,支持青年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並對青年藝文消費提出鼓勵措施。
立法說明
為使青年得在文化領域充分發揮其潛能,明定應保障青年之文化及藝術工作者。並以鼓勵措施促進青年之藝文消費。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設有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且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以切實符合青年需求。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提供必要之援助。
立法說明
一、青年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其經濟獨立對於個人成長、家庭穩定和社會進步均有重要意義。

二、參酌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四章,青年權益促進政策,其中亦提及支持青年經濟獨立。

三、爰明定本條,政府應積極協助支持青年經濟的獨立,對青年的穩定經濟生活給予必要協助。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一、《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

二、青年是社會中打造下一輪文化環境的原動力,文化權亦將驅動青年的創造力。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並應建立支持環境與鼓勵參與。
為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結合學校與民間資源,獎勵青年拓展國際視野,提升與國際接軌之能力,增進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機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增進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機會。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並應邀集推動青年發展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青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

前項青年發展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現行有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推動青年相關政策,惟同時亦有其他部會協助青年政策,如:勞動部關注青年勞動議題、文化部辦理青年文化體驗;另有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提供青年政策意見,故現行青年政策有多重單位辦理。此外,地方政府並非皆設有青年局之青年相關單位。為統一權責,爰應由中央設立專責單位;另為促進各地推動青年事務,地方政府亦應設置青年局處。

二、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要求各級政府應廣邀各界參與青年政策之制定,且為保障民眾參與及考量性別多元,爰訂有人數及單一性別之標準。
政府應支持青年之運動發展,提供合宜措施輔導,協助青年於運動領域發揮其潛能。
立法說明
鑒於青年時期為運動員發展之關鍵階段,無論訓練、參賽、國際交流、退役後之生涯規劃,皆須政府支持與完善規劃,爰將青年在運動領域之發展納入保障,以協助青年運動員與選手。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等相關事項。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二、為因應青年政策需求,增加多元預算管道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爰訂定第二項,明定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等相關事項。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青年是社會中打造下一輪文化環境的原動力,文化權亦將驅動青年的創造力。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並應建立支持環境與鼓勵參與。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系統。
行政院應每四年召開一次「青年國是會議」,廣邀青年代表及各界人士共同研議青年發展政策,確保青年意見納入國家決策體系。
立法說明
一、為強化青年政策的民主參與與政策回應性,應透過制度化會議機制,提供青年直接參與國家政策討論之平台。

二、「青年國是會議」應具備以下特性:

(一)具代表性:與會者應涵蓋多元背景之青年、青年組織、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反映真實多元的青年聲音。

(二)具實質性:會議應討論具體政策議題,所形成之結論與建議應列入政策擬定參考,並由主管機關提出回應報告。

(三)具制度性:會議召開應有明確程序與時程,並由行政院主責規劃與執行,確保持續舉行與成果累積。

三、本條旨在建立青年與政府之長期對話機制,強化政策回應力與青年政治參與能量,形塑開放、共治的施政文化。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一、《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

二、青年是社會中打造下一輪文化環境的原動力,文化權亦將驅動青年的創造力。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並應建立支持環境與鼓勵參與。
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與輔導青年事務,並優先任用具青年身分者,擔任主管。
立法說明
青年事務涉及多元且專業的需求,需具備專責機構的整合與推動,以有效回應青年的實際需求。設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有助於集中資源、強化政策執行效率,並確保青年政策具連貫性與實效性。且由青年身分者擔任主管,能更貼近青年觀點,提升政策的適切性與青年代表性。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一、《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

二、青年是推動未來文化環境轉變的核心力量,而保障文化權利則能激發他們的創造潛能。因此,政府應確保青年享有充分的文化權利,並打造有利的環境以鼓勵他們積極參與文化活動。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預防毒品及藥物濫用,增加心理諮商及休閒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協調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品質之政策,並關注預防毒品與藥物濫用等重要議題,保障其身心及生活均衡發展,與社會正向互動,並提升身心韌性以因應當代環境中之多元風險及衝擊。

二、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強調政府對情緒教育、生命教育及情感教育之重視,爰為第二項規定。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等相關事項。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二、為因應青年政策需求,增加多元預算管道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爰訂定第二項,明定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等相關事項。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及《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所保障之公共參與權,並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推動策略,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公共參與意識,提供多元參與機會與表達意見之管道,使青年能實質參與政策制定,發揮影響力,促進其社會責任感與公民素養。
政府應訂定政策,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協助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立法說明
一、鑒於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及安定生活,其不僅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趨勢,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責任,為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預防物質濫用,增加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有關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之規定,並呼應聯合國「促進健康生活與福祉」、「消弭不平等現象」永續發展之目標,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心理健康是普世人權」之理念,以強化、促進心理健康,行政院已核定「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全面提升國民心理健康。考量身心健康係生存之根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品質之政策,並關注預防物質濫用等重要議題,保障其身心及生活均衡發展,與社會正向互動,並提升身心韌性,以因應當代環境之多元風險及衝擊。
二、又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強化政府對情緒教育、生命教育及情感教育之重視,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預防物質濫用,增加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有關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之規定,並呼應聯合國「促進健康生活與福祉」、「消弭不平等現象」永續發展之目標,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心理健康是普世人權」之理念,以強化、促進心理健康,行政院已核定「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全面提升國民心理健康。考量身心健康係生存之根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品質之政策,並關注預防物質濫用等重要議題,保障其身心及生活均衡發展,與社會正向互動,並提升身心韌性,以因應當代環境之多元風險及衝擊。
二、又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強化政府對情緒教育、生命教育及情感教育之重視,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增加心理諮商及休閒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協調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並呼應聯合國「促進健康生活與福祉」、「消弭不平等現象」永續發展之目標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心理健康是普世人權」的理念,以強化、促進心理健康,行政院已核定「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全面提升國民心理健康。考量身心健康係生存之根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品質之政策,保障其身心及生活均衡發展,與社會正向互動,並提升身心韌性以因應當代環境中之多元風險及衝擊。

二、又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強調政府對情緒教育、生命教育及情感教育之重視,爰為第二項規定。
青年有參與公共事務與社會發展之權利。國家應保障其參與管道、建立對話平台、並提供實質決策參與機制。
立法說明
明確規定青年擁有作為公民參與國家與社會發展之基本權利,不僅保障形式上之「參與權」,更進一步要求政府提供可落實參與之具體制度條件。條文設計三層機制:一、「保障管道」意指國家應確保資訊透明、可近、可用;二、「建立對話平台」則指雙向交流機制,如青年論壇、公聽會等;三、「實質決策參與機制」則強調青年在重大政策、法規及預算上應有具體影響力。該條呼應《青年發展政策綱領》「鼓勵青年公共參與與培力」,並對應聯合國《青年參與政策指引》中強調的meaningful participation概念。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平等與直接之公共參與權利。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並以提供心理諮商服務之方式辦理。

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政府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於第一項。並明定政府鼓勵開設各類課程於第二項。

二、第一項所稱提供心理諮商服務,目前「15-45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規定前述年齡段者,每年得接受3次心理諮商服務,並全額補助心理諮商費用。本次立法,在法律層次規範中,賦予相關依據,以謀求政策措施往後能穩定推動,並保障青年之心理健康。另前引方案之年齡範圍,本法制定後,不改變原先政策嘉惠之對象,此應屬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另有對青年之保障,優於本法之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本法制定後,無須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青年年齡範圍調整,一併敘明。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自殺防治、預防物質濫用,增加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及諮詢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培育相關人才、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有關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之規定,並呼應聯合國「促進健康生活與福祉」、「消弭不平等現象」永續發展之目標,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心理健康是普世人權」之理念,以強化、促進心理健康,行政院已核定「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全面提升國民心理健康。考量身心健康係生存之根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品質之政策,並關注預防物質濫用等重要議題,保障其身心及生活均衡發展,與社會正向互動,並提升身心韌性,以因應當代環境之多元風險及衝擊。同時,應以預防為導向,增加心理諮商同時增加諮詢機會,建構完整心理健康支持網絡,不漏接提升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初期識別與轉介服務之可近性,並培育具青年敏感度之心理健康專業人力,回應當代青年心理健康需求之多樣性與急迫性。

二、又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強化政府對情緒教育、生命教育及情感教育之重視,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立法說明
為消除不平等觀念,營造暴力零容忍、包容多元性之社會,使青年能安心無懼地生活、逐夢,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爰為本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

青年發展相關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
立法說明
為加強執行有關青年發展業務,爰參照老人福利法第七條之立法例,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載明施政重點及成果。每兩年擬定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前項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制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青年政策諮詢會報代表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說明
一、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遠景,建立我國青年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故制定第一項。

二、為使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得到充分表達,爰訂定第二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青年政策諮詢會報代表共同討論。
各級政府應編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等相關事項。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編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二、為因應青年政策需求,增加多元預算管道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爰訂定第二項,明定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等相關事項。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有關青年發展業務之推動與規劃,考量各機關之權責範疇不一,爰於本條規定中央政府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立法說明
藉由訂定相關節日,深化推展青年議題,並提升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與支持。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工作涉及各級政府及各相關政府部門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才能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確保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工作涉及跨部會、跨局處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始能順利推動。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落實青年政策之規劃、辦理及督導,青年專責單位首長應具青年身分,始能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爰訂定第二項。
政府應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提供相關補助,並增設、規劃青年公共空間。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參與,爰規定政府應提供青年公共參與之補助及活動所需空間。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一、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之鼓勵。

二、政府應促進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鼓勵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立法說明
以節日訂定提升社會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酌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全球力」內涵,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政府應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提供相關補助,並增設、規劃青年公共空間。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參與,爰規定政府應提供青年公共參與之補助及活動所需空間。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之各項預算。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之預算,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以規劃各項有利於青年之政策。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文化與藝術工作者。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一、《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

二、青年是社會中打造下一輪文化環境的原動力,文化權亦將驅動青年的創造力。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並應建立支持環境與鼓勵參與。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酌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全球力」內涵,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以利跨部會整合協調。
政府應每四年於年度終了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並書明用於青年之所有資源及發展願景。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四年修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修訂,應依前條之規定,廣納各界意見,並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立法說明
一、參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發布白皮書之規定,明定每四年應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且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此再修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二、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綱領應同前條之規定,廣邀各界民間人士參與制定,並由行政院每四年召開國是會議討論之,再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適當之表達意見管道,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平等與直接之公共參與權利。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立法說明
藉由訂定相關節日,深化推展青年議題,並提升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與支持。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增進其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機會。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立法說明
永續韌性為青年未來之基礎,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相關預算,確保青年政策得以穩定推動與具體落實。
立法說明
一、確保政府提供穩定的青年事務財政支持。

二、各級政府應依據本法及青年政策綱領,於年度預算編列中專項編列青年事務相關經費,作為推動青年教育、就業、居住、健康、參與等措施之財務保障。

三、同時應推動預算透明化與參與式預算制度,讓青年能參與資源分配過程,提升政策正當性與社會共識。

四、本條強調青年政策應具備穩定、持續與可預期之資源基礎,避免政策淪為口號,實現長效治理。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酌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全球力」內涵,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政府應專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與運用,並對偏遠及特殊地區青年事務予以優先補助。
立法說明
明為保障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有充足財源推動與維護,應寬且專列青年事務預算。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酌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全球力」內涵,本法旨在拓寬青年參與國際體驗與學習的途徑,並促使其加深對多元文化的認識,以全面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消除不平等觀念,營造暴力零容忍、包容多元性之社會,使青年能安心無懼地生活、逐夢。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立法說明
藉由訂定青年相關節日,同時深化發展青年議題,提升社會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與支持。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青年事務涵蓋多個政府層級與部門,須透過協調合作方能有效推動相關政策。為提升推動效率,應明定各級政府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負責青年事務之規劃與執行。並進一步規範該單位首長須具青年身分,以確保政策更貼近青年需求與觀點。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為積極推動青年參加國際事務,拓展青年國際視野,提升國際參與力及競爭力,並鼓勵青年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與國際交往之能力,朝全球化發展,爰規定政府應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採取具體措施,並給予經濟上、外交上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立法說明
為消除不平等觀念,營造暴力零容忍、包容多元性之社會,使青年能安心無懼地生活、逐夢,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立法說明
為消除不平等觀念,營造暴力零容忍、包容多元性之社會,使青年能安心無懼地生活、逐夢,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立法說明
為消除不平等觀念,營造暴力零容忍、包容多元性之社會,使青年能安心無懼地生活、逐夢,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爰為本條規定。
青年得依法律組織團體,促進公共參與。國家應扶植青年社群、非營利組織與自治組織之成立與永續運作。
立法說明
設計旨在奠定青年集體組織權與社群行動之法源基礎,使青年能透過自我組織與網絡協作形式,積極參與社會事務與公共倡議。條文所稱「依法律組織團體」涵蓋社團、學生會、工會、社會企業、青年協會等多元形式;後段則要求國家提供創設、經費、空間、人才等面向之「扶植」,以確保組織之「永續運作」。此條回應《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第十項「支持青年社群與團體發展」,並參考德國《青少年福利法》中對Jugendverbande(青年協會)的制度支持架構,體現政府由下而上培力社會力量之治理模式。相較原草案僅提倡「鼓勵參與」,本條將青年自治具體制度化,使其不僅為權利主體,亦可為社會變革之推動者。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工作涉及各級政府及各相關政府部門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才能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確保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發展友善平權之環境,以提供鼓勵並支持青年成長、發展和參與的社會環境。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立法說明
為消除不平等觀念,營造暴力零容忍、包容多元性之社會,使青年能安心無懼地生活、逐夢,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五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立法說明
為提升青年健康力,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各級政府得聘請青年發展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

各級政府得邀請有關民眾與團體共同參與加強推動青年發展工作。
立法說明
青年發展政策必須整合各方資源,並傾聽民意,方得以順利推展。因此政府得聘請青年發展事務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使青年發展工作推動更有效。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事務之參與,及促進公民社會蓬勃發展,爰制定本條,要求制定相關獎勵補助辦法,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應訂定臺灣青年日。
立法說明
設立青年專屬節日可促進入民對於青年議題之關注、深化推展青年議題。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與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

二、為確保青年專責單位之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注。
立法說明
明定青年日,以節日訂定實施之方式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的關注。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研議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爰訂定第二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三、第三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立法說明
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民國102年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部分業務及人員則依業務屬性併入經濟部及勞動部。如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無法有效跨部會協調青年政策。青年政策複雜且專業,行政院有必要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積極推動各項協助青年發展業務。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為有效推動青年政策,相關青年事務經費應專款專用,並有效運用;且為青年事務之延續性,青年發展預算應由各級政府持續編列。
政府應支持青年組織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並輔導、支持及補助其運作。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對各項事務之參與並集結發聲,爰鼓勵青年自行籌組成立法人或團體。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青年關於參與公共事務之人才培育。

二、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與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政策制定及影響政府體制運作之權利,爰訂定本條。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與國家青年發展計畫應包含:

一、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基本方向。

二、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推動目標。

三、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各領域主要政策。

四、過往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之分析評估。

五、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相關機能之調整。

六、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財源籌措辦法。

七、其他與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相關事項。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政府應廣納意見,以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
各級政府為執行青年事務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順利推動與維護,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一、民國五○年代所設立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一○二年因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現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對於跨部會溝通與協調恐有實務執行之困難。

二、青年政策複雜、專業、多元且具變化性,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以為因應。
政府應支持青年組織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並輔導、支持及補助其運作。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對各項事務之參與並集結發聲,爰鼓勵青年自行籌組成立法人或團體。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公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執行狀況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調修。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為落實我國青年政策之目標與執行,同時因應國家發展及社會變遷,行政院應廣納意見,每四年擬訂公布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以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並依執行狀況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調修。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從事國際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酌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全球力」內涵,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一、民國五○年代所設立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一○二年因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現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對於跨部會溝通與協調恐有實務執行之困難。

二、青年政策複雜、專業、多元且具變化性,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以為因應。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且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合理分配及專款專用,推動青年發展及辦理青年事務等相關事項。
立法說明
為支持青年事務推展,且第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便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並明定專款專用,避免預算無法實際用於青年。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工作涉及各級政府及各相關政府部門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才能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確保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研議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爰訂定第二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三、第三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系統。
政府應訂定培養青年金融素養政策,培植金融識能及良好財務管理能力,並推展防制詐騙工作,加強青年防制詐騙知能,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
立法說明
為提升青年整體財金能力,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規劃適合青年的金融商品與服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管理財務,同時加強金融教育與識能培養。此外,因應近年來社會對金融安全的關注,應進一步強化青年對金融風險的抵抗力,推動防制詐騙教育與相關措施,以降低青年受騙風險,並提供必要協助予受害者。
政府應於各區域設立青年支持機構,提供就業、創業、社會參與、心理諮商等多元服務,促進青年之發展、交流與合作。
立法說明
一、促進區域性青年支持,確保資源均衡分配。

二、為促進青年就業、創業及社會參與,並強化區域間青年之交流與合作,爰設立青年支持機構,提供相關諮詢、培力及資源媒合等服務。期藉由本法案,建立完善青年支持體系,提升青年整體發展機會,促進社會永續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一、民國50年代所設立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102年因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現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對於跨部會溝通與協調恐有實務執行之困難。

二、青年政策複雜、專業、多元且具變化性,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以為因應。
政府應進行青年事務相關調查、研究與統計,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並定期公布結果;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制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及推動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系統性檢視青年發展現狀及需求變遷,建立專屬資料庫,提供青年相關的全面、精確資訊,使各級政府制定政策時有充分依據,從而增進政策的實效性與針對性,並定期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制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及推動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一、民國五○年代成立的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一○二年因組織調整而併入教育部,目前成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這可能在跨部門溝通與協調上造成實際操作上的困難。

二、鑑於青年政策具有複雜性、專業性、多元性以及不斷變化的特點,行政院應考慮設立專門負責青年事務的部會,以更有效地應對相關挑戰。
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以做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以務實、完整研議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三、第三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立法說明
現行針對青年事務分散於多個部會,致使青年發展署難以有效統籌與跨部會協調。鑒於青年政策日益複雜且具專業性,社會各界亦有設立專責機關之呼聲,行政院應考量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以整合資源、強化政策效能,全面支持青年發展。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系統。
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立法說明
為提升青年健康力,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立法說明
為提升青年健康力,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和普設青年健康的運動、休閒環境和場地,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立法說明
為提升青年健康力,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並普及青年健康之運動和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國家應就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少數族群、性別多元及其他處境不利之青年,採取積極扶助措施,確保其平等發展與社會參與機會。
立法說明
明確揭示國家對弱勢青年的「積極義務」,係本法促進實質平等與社會公正之核心規定。條文所列「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少數族群、性別多元」等對象,依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多元包容精神設計,並開放「其他處境不利」作為彈性類別,兼顧法規範穩定與未來應變彈性。積極扶助措施涵蓋資源傾斜、特別方案、定向補助、保障名額等,以確保上述青年不因結構性困境而遭受制度性排除。國際方面,該條呼應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目標》中「不落下任何人」原則(Leave no one behind),並與芬蘭及紐西蘭青年法中所提之「優先協助處境弱勢青年」高度一致。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立法說明
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民國102年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部分業務及人員則依業務屬性併入經濟部及勞動部。如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無法有效跨部會協調青年政策。青年政策複雜且專業,行政院有必要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積極推動各項協助青年發展業務。
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運動休閒環境之政策,以讓所有的青年都可以從事運動休閒。
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常態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立法說明
為提升青年健康力,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並推動運動常態化生活型態之建立,發展多元化、平價且具包容性之運動空間與設施,強化偏遠地區與社會不利處境青年參與運動之可及性與可近性,提升全民健康福祉與社會參與。
第十六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享有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及欣賞藝術之權利。

二、文化權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之培養,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多元性與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以促進在地文化發展,深耕文化底蘊及文化力。
政府應鼓勵民間捐助青年發展,獎勵長期奉獻與熱心推展青年事務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以增進全民參與青年事務發展風氣。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為鼓勵民間參與青年事務發展,獎勵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我國青年政策之目標、原則與監督施行成果,同時因應國家發展方向、社會變遷與政府政策規劃,政府應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研議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爰訂定第三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執行狀況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調修。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為落實我國青年政策之目標與執行,同時因應國家發展及社會變遷,政府應廣納意見,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以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訂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

二、為確保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爰於第二項訂定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政府對取得之資料應依法規規定保存及利用。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為保障上述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有充足財源推動與維護,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願景,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研擬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推行之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施行成果,同時因應國家發展、社會需求與政策願景,行政院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二、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由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論壇討論後再由行政院核定,以完善青年政策之訂定。

三、青年國是會議由行政院召開,每四年發布之青年政策白皮書及每兩年擬訂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皆應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再由行政院核定,以確實傾聽青年意見。
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項。
立法說明
為落實本法所定之各項保障,政府應寬列預算辦理。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預算之籌編。

二、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政府應使青年政策建立在證據與研究之基礎上,為確保研究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
為支持青年並促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事務,特訂定八月十二日為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參考聯合國明定每年8月12日為國際青年日。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所涉各級政府與相關機關部門業務甚多,需共同合作、溝通協調方能順利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與相關工作,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明確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之青年主體性,爰明定第二項。
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項。
立法說明
為落實本法所定之各項保障,政府應寬列預算辦理。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為促進政府切實了解青年現況,政府推動青年政策應建立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之上。為確保研究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相關青年之研究、調查、統計結果,亦應依法保存、公開及提供,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一、民國五○年代所設立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一○二年因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現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對於跨部會溝通與協調恐有實務執行之困難。

二、青年政策複雜、專業、多元且具變化性,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以為因應。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青年政策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所涉各級政府與相關機關部門業務甚多,需共同合作、溝通協調方能順利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與相關工作,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青年政策事務。

二、為明確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之青年主體性,爰明定第二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業務。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青年發展與基金,辦理青年相關業務。
政府應訂定臺灣青年日,以提升對青年議題之重視。
立法說明
聯合國於1999年通過第54/120號決議,將國際青年日訂於每年8月12日,爰明定我國應設立臺灣青年日。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為保障上述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有充足財源推動與維護,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訂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

二、為確保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爰於第二項訂定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政府對取得之資料應依法規規定保存及利用。
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以利跨部會整合協調。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立法說明
為消除不平等及營造霸凌零容忍環境,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鼓勵並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之設立與發展,並提供政策支持、資源補助與培力機制,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和社會創新。
立法說明
一、青年非營利組織為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推動社會改革與展現公民責任的重要平台,應予以積極支持。

二、政府應推動下列措施:

(一)簡化青年組織成立程序,降低行政與法規門檻。

(二)提供運作經費、場地、培訓、法律諮詢等基礎支持。

(三)設置青年社團輔導與發展計畫,協助其組織能力提升與永續經營。

(四)鼓勵其參與政策研議、社會服務與國際交流,拓展影響力。

三、本條目的在於強化青年公民力量,培養未來領導人才,並促進多元社會參與,形塑健康、具創造力與責任感的公民社會。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所涉各級政府與相關機關部門業務甚多,需共同合作、溝通協調方能順利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與相關工作,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明確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之青年主體性,爰明定第二項。
政府應規劃促進青年交流、合作與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援助及服務。
立法說明
青年是地方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政府應積極規劃相關活動,促進青年交流及合作,提供專業諮詢、活動空間、技能培訓等多元服務,及跨區域青年互動與合作,並提供必要的援助及服務。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涉及各級政府及相關機關的多項工作,必須透過各方合作與有效溝通協調,才能順利推進。為此,第一項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設置專門負責青年事務的機構或單位,以落實對青年的輔導與支持。

二、為了進一步突顯這些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必須具備青年主體性的要求,第二項因此予以明定。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從事文化藝術工作,開展多元性與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以促進在地文化發展,深耕文化底蘊及文化力。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完善基礎資訊,須藉由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使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研究科學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爰於第一項訂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

二、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政府對取得之資料應依法規規定保存及利用,以確保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為確保青年政策與權益推動具穩定財源,應明定各級政府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並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與有效運用。鑒於青年需求多元且政策推動需長期投入,社會亦普遍支持強化青年資源配置,政府應持續充實相關預算,以落實青年權益保障與發展支持。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排放目標。
立法說明
一、為呼應聯合國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期盼至2030年時能夠消除貧窮及饑餓,實現尊嚴、公正、包容之和平社會,守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以確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活,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促進世代共榮,達成我國永續發展目標,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展之機會及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鼓勵青年對永續環境之貢獻,及響應國家環境產業發展方向,爰為第三項規定。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享有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及欣賞藝術之權利。

二、文化權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之培養,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多元性與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以促進在地文化發展,深耕文化底蘊及文化力。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享有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及欣賞藝術之權利。

二、文化權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之培養,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多元性與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以促進在地文化發展,深耕文化底蘊及文化力。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享有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及欣賞藝術之權利。

二、文化權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之培養,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從事文化藝術工作,開展多元性與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以促進在地文化發展,深耕文化底蘊及文化力。
國家應保障青年於數位環境中表達意見之自由,並促進其透過網路媒介參與公共討論,落實言論自由與資訊權。
立法說明
回應當代青年表達與參與公共事務的主要場域已轉向數位與網路空間之現實,特別保障其在虛擬平台上之言論自由與資訊平等接取權。該條進一步促進青年透過社群媒體、開放資料、線上論壇等方式參與公共討論,落實現代民主多元溝通與治理機制。該精神亦與歐盟《青年參與白皮書》所倡「數位公共空間建構」及我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高度一致。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為保障上述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有充足財源推動與維護,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說明
明定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目前文化部有關青年之獎補助,有「文化部青年創作獎勵作業要點」(18-40歲)、「文化部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補助作業要點」(18-40歲)、「文化部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18-45歲)……等,年齡範圍不一而足,且與本法年齡定義未必一致。本法制定後,不改變原先政策嘉惠之對象,此應屬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另有對青年之保障,優於本法之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本法制定後,無須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青年年齡範圍調整,一併敘明。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享有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及欣賞藝術之權利。

二、文化權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之培養,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多元性與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以促進在地文化發展,深耕文化底蘊及文化力。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協助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立法說明
一、鑒於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及安定生活,其不僅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趨勢,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責任,為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
青年依本法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說明
為避免實務上出現請領權利人之各項給津貼或補助,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以致損害其權利而與本法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明定依本法請領津貼或補助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法津貼或補助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且不得存入非屬本法所定給付以外之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政策推動愈臻完善,必須針對青年需求進行研究。因此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布給全國人民、機構使用。

二、為確保青年研究資料之完整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特訂定七月十六日為臺灣青年日。
立法說明
一、設立青年專屬節日可促進人民對於青年議題之關注、深化推展青年議題。

二、一九二○年七月十六日,臺灣海外留學生組成的「新民社」發行了《臺灣青年》,強調青年人要奮起,努力發展文化,刊物涵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內容,為臺灣青年知識份子發行刊物進行社會溝通與教育的先驅,對日後的新文化運動亦具深遠影響。為紀念當年臺灣知識份子的貢獻,特將七月十六日訂定為臺灣青年日。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政府推動青年政策應建立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之上,為確保研究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藉由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促進青年交流和組織合作,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爰訂定本條。
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特訂定八月十二日為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一、設立專屬節日為國家肯認族群重要性手法之一,可促進人民對於青年議題之關注。

二、聯合國大會於2009年通過第64/134號決議,訂定自2010年起,每年8月12日為國際青年日。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與分析,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促進政府對青年現況之認知、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發展相關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開供民眾檢視。

二、為確保青年事務研究之落實,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索取相關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聯合國依1999年「54/120」決議,定有國際青年日。爰比照國際上之作法明定全國青年日。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立法說明
一、全國青年日之訂定。

二、藉由訂定相關節日,深化推展青年議題,並提升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與支持。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政府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資源,具體實踐青年政策。
行政院應考量全國青年事務發展方向,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原則與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明定中央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

二、另參考芬蘭青年法所規定,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兩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三、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國家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並應保障專款專用,俾利青年政策與事務之發展。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聯合國依1999年「54/120」決議,定有國際青年日。爰比照國際上之作法明定全國青年日。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衡平全國鄉鎮區發展,政府應設立區域性的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地方政府以及民間單位的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所涉各級政府與相關機關部門業務甚多,需共同合作、溝通協調方能順利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與相關工作,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明確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之青年主體性,爰明定第二項。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國家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並應保障專款專用,俾利青年政策與事務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及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保存及定期公開結果,提供青年政策制定及規劃、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設立相關研究機構,以精進青年政策,並於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範下公開之。且為利於研究,非有正當理由或違反法令,各相關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研究機構相關資料,惟取得資料之方式須依法為之。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向下扎根,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此機構將針對青年培力,參與地方事務,善盡公民責任。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藉由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促進青年交流和組織合作,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爰訂定本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且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各級政府應鼓勵青年成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提供青年各項支持與服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和參與推動青年事務,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並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的非營利組織或社團活動。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彰顯青年對社會的貢獻,並提升全社會對青年議題之重視與支持。
立法說明
一、設立「全國青年日」具有高度象徵意義,透過制度化紀念日,使青年議題獲得持續關注,並凝聚社會對青年的肯定與支持。

二、可參考聯合國「國際青年日」之精神,於當日舉辦青年論壇、頒獎表揚、公共參與活動等,展現青年多元價值與社會影響力。

三、本條有助於形塑青年自信與正向形象,強化青年政策之社會共識,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與社會發展。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國家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並應保障專款專用,俾利青年政策與事務之發展。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社團或非營利組織,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前項社團或非營利組織之資格、補助與獎勵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立法說明
一、青年社團及非營利組織往往面臨資金不足、經營困難及資源匱乏等挑戰,難以穩定運營。政府透過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能有效協助青年主體的組織發展,提升其社會影響力,使其更有能力參與公共事務,促進社會進步。

二、為確保資源用於具有成效的青年組織,進一步提高資源使用效益,有關提出申請者之資格、補助及獎勵等規範,應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以助公平、公正地分配資源。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國家應廣泛編列青年事務所需的預算,並確保這些經費專款專用,以有效促進青年政策及相關工作的發展。
政府應訂定政策,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協助青年有扶養老人或養育子女之負擔者,減輕其身心壓力。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及安定生活,並提高經濟可及性,並考量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趨勢,使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責任,為減輕負有扶養老人或養育子女義務之青年負擔,應提供必要之福祉照顧及支援服務,以減輕其身心壓力。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藉由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促進青年交流和組織合作,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爰訂定本條。
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特訂定八月十二日為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設立專屬節日是國家重視特定族群的重要象徵,有助提升社會對青年議題的認識與關注。聯合國已將每年8月12日訂為國際青年日,我國亦應比照設置青年節,藉此深化青年政策推動,並凝聚社會對青年的支持與重視。
政府應訂定培養青年金融素養政策,培植金融識能及良好財務管理能力,並推展防制詐騙工作,加強青年防制詐騙知能,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
立法說明
為提升青年整體財金能力,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規劃適合青年的金融商品與服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管理財務,並強化青年對金融風險的抵抗力,推動防制詐騙教育與相關措施,以降低青年受騙風險。
政府應訂定政策,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協助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立法說明
一、鑒於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及安定生活,其不僅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趨勢,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責任,為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
政府應訂定政策,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協助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立法說明
一、鑒於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及安定生活,其不僅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趨勢,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責任,為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
政府應訂定政策,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協助青年,減輕其身心壓力。
立法說明
一、鑒於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及安定生活,並提高經濟可及性,其不僅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趨勢,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責任,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福祉照顧及支援服務,以減輕其身心壓力。
各級政府應建立統一且具前瞻性之青年政策體系,落實下列事項:

一、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中央由教育部統籌青年政策之規劃、協調、執行與評估;地方政府應設專責單位推動在地青年事務,並配合中央政策辦理地方計畫。

二、制定政策指引:行政院應定期公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載明青年現況分析、中長期目標、行動方案、資源配置與施政評估,作為全國青年政策依循基準。

三、建立跨部門協調與合作平台:中央及地方應設青年政策協調會議,邀集相關機關、青年代表及專家學者,整合資源、協調施政、強化橫向治理。

四、強化青年參與機制:各級政府應設青年諮詢委員會或相當機制,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具實質建議、諮詢與政策回饋之功能。

五、推動數據與研究支持:中央應建立青年統計資料庫與政策研究機制,定期發布青年發展報告,作為政策評估與資源配置之依據。
立法說明
將青年政策制度建構、行政機制、協調程序與資料治理全數納入,設計上採自上而下建構一致且具延展性之青年政策體系。

一、要求中央與地方皆設有專責單位,賦予教育部統籌與協調之權責,同時強化地方政府角色,提升政策落地性。

二、明定須定期公布政策白皮書,實質化《104年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倡之目標體系,強調資料、目標與方案三位一體。

三、建立跨部會協調平台,補足政策過度分工而橫向斷裂之缺陷。

四、規範青年參與制度化,設諮詢委員會並設定法定代表比例,保障青年實質發聲權。

五、則建立青年統計與研究系統,使施政具依據,政策迴圈可檢證。本條綜合韓國、芬蘭、德國等立法國家對青年政策制度化發展的成功經驗,
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特訂定八月十二日為青年日。
立法說明
一、設立專屬節日為國家肯認族群重要性手法之一,可促進人民對於青年議題之關注。

二、聯合國大會於2009年通過第64/134號決議,訂定自2010年起,每年8月12日為國際青年日。
政府應訂定政策,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有需求者辦理積極自立脫貧,及對青年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協助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立法說明
一、明定青年社會福利、生活支持於本條,以青年經濟生活穩定及獨立發展,為本法之方針。

二、第一項所稱積極自立脫貧,係參考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之一之立法例,該條立法係為避免得到福利資源之人,最終不能倚賴自己達成經濟獨立,屬重要之社會福利立法政策,亦能達成本法立法目的(第一條),所揭示身心靈各層面之完整探索。本法立法後,青年之自立脫貧,無須僅侷限於原先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之一所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對象,本條第一項所稱「有需求者」,亦非以(中)低收入戶為限,一併敘明。
政府應訂定政策,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協助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立法說明
一、鑒於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及安定生活,其不僅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趨勢,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責任,為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培養青年金融素養,培植金融識能及良好財務管理能力,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政府應推展防制詐騙工作,加強青年防制詐騙知能,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並提供受害者多元服務措施。
立法說明
一、為提升青年整體財金能力,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為青年規劃適合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財務管理運用;培養金融素養,加強金融教育及金融識能。

二、為因應近年社會議題,加強青年之金融風險抵抗力,防範金融詐騙,政府應推動防制詐騙教育及措施,以降低青年遭受詐騙風險,並提供受詐騙者必要之協助,爰為第二項規定。
青年依本法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以書面聲明放棄。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立法說明
明定停止發放青年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情形。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我國青年政策之目標、原則與監督施行成果,同時因應國家發展方向、社會變遷與政府政策規劃,政府應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研議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爰訂定第三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衡平全國鄉鎮區發展,政府應設立區域性的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地方政府以及民間單位的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以適當且及時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藉由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等資源挹注,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交流與發展。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青年事務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

二、現行各級政府缺乏訂定青年政策之依據,為凝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青年事務之意識,以強化其權責事項,爰定明由各部門每二年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統合研提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三、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二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四、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支持青年生涯發展、促進青年交流,爰明定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以協助青年合作交流,促進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
行政院政府應每四年制定青年工作白皮書,並每二年制定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政策制定與青年事務推動之依據。

第一項之青年工作白皮書與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以青年主流化為制定原則。
立法說明
為確保青年政策與青年事務推動能穩定進行,爰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政府應制定全國性之青年工作及政策計畫。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青年研究發展機構之設立。

二、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訂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

三、為確保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爰於第二項訂定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政府對取得之資料應依法規規定保存及利用。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交流與發展。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訂定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青年事務。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職掌資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各部會之青年政策符合青年政策綱領之精神,明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循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規劃年度辦理之青年事務,並訂定每年度具體可實行之推動計畫。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家為持續協助各世代青年發展,應將發展財源制度性規劃,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並於第二項定明基金來源。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青年發展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行政院政府應每四年制定青年工作白皮書,並每二年制定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政策制定與青年事務推動之依據。

第一項之青年工作白皮書與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以青年主流化為制定原則。
立法說明
為確保青年政策與青年事務推動能穩定進行,爰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政府應制定全國性之青年工作及政策計畫。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並推動相關青年事務,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各項發展及推動相關青年事務,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自我認知發展。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國家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並應保障專款專用,俾利青年政策與事務之發展。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家為持續協助各世代青年發展,應將發展財源制度性規劃,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並於第二項定明基金來源。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青年發展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各級政府應鼓勵青年成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提供青年各項支持與服務。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成立關心社會之非營利組織,促進青年交流合作,辦理各項活動,服務更多青年。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各地區青年交流及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推動青年事務,並提供青年援助。
立法說明
各地區域之青年發展程度不一且多元,為促進地區青年交流,並支持在地青年發展,且應由政府提供相關協助,爰訂定第十八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與參與推動青年事務,以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形式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藉由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等資源挹注,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交流與發展。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業務。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成立青年發展與基金,辦理青年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以利跨部會整合協調。
行政院應設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青年代表,統整青年發展政策,並建立政策協調管考機制。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橫跨多個政策領域,須透過中央層級之跨部會協調機制,統合資源、整合策略,提升政策整體效能與回應性。

二、「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應具備以下功能:

(一)統整各部會青年政策,避免資源重複與政策矛盾。

(二)建立跨部門合作平台,推動聯合行動計畫與資源共享。

(三)納入青年代表與專業意見,使政策制定兼具專業性與參與性。

(四)設置政策執行進度與成效評估機制,確保政策落實與持續改善。

三、本條制度性設計,強化中央主責與跨部會合作,提升政策一致性、靈活性與永續性。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家為持續協助各世代青年發展,應將發展財源制度性規劃,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並於第二項定明基金來源。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青年發展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定或修訂相關法規,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每三年檢討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立法說明
一、明訂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及各項權利依據。故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二、隨著青年需求及社會環境的變遷,現行法規可能存在不符合青年發展需求或本法宗旨的條文,導致政策效果受到限制或無法落實。透過定期檢討法規,各級政府能確保其法規與本法精神一致,並調整政策方向,增強政策的適切性和實施效果。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家為持續協助各世代青年發展,應將發展財源制度性規劃,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並於第二項定明基金來源。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青年發展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政府應訂定培養青年金融素養政策,培植金融識能及良好財務管理能力,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政府應推展防制詐騙工作,加強青年防制詐騙知能,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並提供受害者多元服務措施。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為青年規劃適合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財務管理運用;培養金融素養,加強金融教育及金融識能。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應推動防制詐騙教育及措施,以降低青年遭受詐騙風險,並提供受詐騙者必要之協助。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藉由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等資源挹注,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交流與發展。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青年事務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為確保我國青年政策具有明確施政依據與指導原則,政府應定期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並根據國家發展、社會需求及國際變遷調整策略。每四年應更新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計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統合各部門政策。為廣納各界意見,應召開青年國是會議,邀請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參與討論,確保政策符合青年需求,並由行政院核定實施。這樣可確保青年政策有持續的關注與改善,並加強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和參與推動青年事務,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並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的非營利組織或社團活動。
政府應訂定政策,培養青年金融素養,培植金融識能及良好財務管理能力,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政府應推展防制詐騙工作,加強青年防制詐騙知能,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並提供受害者多元服務措施。
立法說明
一、為提升青年整體財金能力,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為青年規劃適合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財務管理運用;培養金融素養,加強金融教育及金融識能。

二、為因應近年社會議題,加強青年之金融風險抵抗力,防範金融詐騙,政府應推動防制詐騙教育及措施,以降低青年遭受詐騙風險,並提供受詐騙者必要之協助,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應訂定政策,推展防制詐騙工作,加強青年防制詐騙知能,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並提供受害者多元服務措施。
立法說明
因應詐騙猖獗,政府應推動防制詐騙教育及措施,防範金融詐騙及求職詐騙,以降低青年遭受詐騙風險,並提供受詐騙者必要之協助。
政府應訂定培養青年金融素養政策,培植金融識能及良好財務管理能力,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立法說明
一、為提升青年整體財金能力,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為青年規劃適合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財務管理運用;培養金融素養,加強金融教育及金融識能。

二、為因應近年社會議題,加強青年之金融風險抵抗力,防範金融詐騙,爰為第二項規定,政府應推動防制詐騙教育及措施,以降低青年遭受詐騙風險,並提供受詐騙者必要之協助。
各級政府應依職掌編列青年發展經費,並優先保障其預算穩定性與長期性。中央並應對地方提供必要補助與激勵。
立法說明
明文保障青年政策推動所需的財政資源,為政策落實的重要保障條款。條文要求各級政府應就所轄事務「依職掌」編列青年發展相關預算,並強調「穩定性與長期性」以回應青年政策所需長時間培力與非一次性支出特性。此外,考量地方財政資源不均,增設中央應對地方提供「補助與激勵」之條文,鼓勵地方積極推動青年政策創新。此規範延續《104年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強化推動青年政策之支援機制」,參考德國聯邦與地方對青少年政策分層分權補助原則與韓國青年政策基金制度,建立「財政支持作為政策責任延伸」的制度架構。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青年事務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

二、現行各級政府缺乏訂定青年政策之依據,為凝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青年事務之意識,以強化其權責事項,爰定明由各部門每兩年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統合研提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三、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兩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四、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
政府應訂定政策,培養青年金融素養,培植金融識能、良好財務管理能力及提升識詐知能,納入各級學校教育,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立法說明
一、明定政府推行完整之青年金融素養教育,協助青年培養金融識能、良好財務管理能力,與識詐防詐常識。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跨部會合作,從資產分配、風險管理投資角度,設計金融理財教育課程及識詐知能,加強義務教育課程內容。
政府應訂定政策,培養青年金融素養,培植金融識能及良好財務管理能力,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政府應推展防制詐騙工作,加強青年防制詐騙知能,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並提供受害者多元服務措施。
立法說明
一、為提升青年整體財金能力,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為青年規劃適合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財務管理運用;培養金融素養,加強金融教育及金融識能。

二、為因應近年社會議題,加強青年之金融風險抵抗力,防範金融詐騙,政府應推動防制詐騙教育及措施,以降低青年遭受詐騙風險,並提供受詐騙者必要之協助,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十九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促進青年社會關懷,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爰為本條規定。
為促使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共同關懷青年議題應訂定青年日,並放假一日。
立法說明
明定青年日放假一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政策推動愈臻完善,必須了解青年需求與進行青年研究。因此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布給全國人民、機構使用。

二、為確保青年研究資料之完整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自我認知發展。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地方政府首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參與。

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相關影響分析報告。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地方政府首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參與。

二、為保障青年群體之社會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影響分析報告,評估對青年發展之影響。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訂定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青年事務。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各部會之青年政策符合青年政策綱領之精神,明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循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規劃年度辦理之青年事務,並訂定每年度具體可實行之推動計畫。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鼓勵各界關心與參與推動青年事務,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並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形式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行政院應定期召開青年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民間相關團體、青年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發展事務並審議、管考青年工作白皮書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並檢視青年主流化之推動成果。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教育部辦理。
立法說明
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於本法規定行政院應召開青年發展會報。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一、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之設立。

二、藉由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促進青年交流和組織合作,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爰訂定本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依第十七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及前條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訂定青年政策執行計畫,並落實執行。
立法說明
為能有效執行地方青年事務,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依循青年發展政策綱要及青年政策推動計畫,以訂定目標一致且充分發揮資源效益之青年政策執行計畫,並加以執行。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每四年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並於第二項明定應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為確保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能夠廣納各界意見,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等共同參與,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於第四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行政院應定期召開青年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民間相關團體、青年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發展事務並審議、管考青年工作白皮書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並檢視青年主流化之推動成果。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教育部辦理。
立法說明
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於本法規定行政院應召開青年發展會報。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代表、學者專家及青年事務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立法說明
為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推動青年事務,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代表、學者專家及青年事務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會商討論。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家為持續協助各世代青年發展,應將發展財源制度性規劃,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並於第二項定明基金來源。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青年發展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每四年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並於第二項明定應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為確保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能夠廣納各界意見,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等共同參與,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於第四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訂定、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政策,應由行政院長召集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定期舉行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
立法說明
為有效整合資源,建立管考機制,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舉行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發展,並制定相關獎助、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非營利組織及團體經營不易,若無法自主募款,需仰賴政府補助,為協助青年團體發展,並培力青年人才,爰訂定第十九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與分析,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促進政府對青年現況之認知、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發展相關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開供民眾檢視。

二、為確保青年事務研究之落實,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索取相關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優先補助經濟弱勢、偏遠地區及身心障礙之青年。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優先補助經濟弱勢青年。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且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本法施行後,相關涉及青年事務之法律、法規應依本法精神進行修訂、整合或新訂,以確保法制一致性與政策協調性。
立法說明
一、本法為青年發展政策之上位規範,實施後應與現行各項青年相關法令進行整合,避免法規間之矛盾與重疊。

二、主管機關應盤點並檢討現行法規中涉及青年之條文,依本法原則推動法制調整,確保政策目標得以落實。

三、本條強調政策法制化與體系化的重要性,透過系統性修法,建立一套具一致性、延續性與前瞻性的青年發展法律架構。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每四年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並於第二項明定應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為確保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能夠廣納各界意見,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等共同參與,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於第四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說明
明訂本法之施行日。
政府應綜合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遠景,每四年編製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推動青年相關政策的施政依據,並依據其執行成效及國內外環境變化,定期進行檢討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制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以確保青年政策的持續性與時效性。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制定,應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並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青年國是會議應由行政院每四年召開一次,以作為青年政策方向之審議及調整機制,確保政策符合青年需求與社會發展趨勢。
立法說明
一、為了確立青年政策的長期發展目標與執行原則,並使政策方向符合社會變遷與國際趨勢,政府應每四年定期編製一份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施政的參考依據;同時,根據該白皮書,每兩年制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以增強政策的執行力和調整的靈活性。

二、為確保青年政策在擬定和調整過程中能廣泛吸納各界意見,應邀請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以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政策討論,並以青年國是會議作為政策審議與建言的平台。該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旨在促進政府與社會各界之間的對話,確保青年政策方向能夠滿足實際需求並與時代發展相契合。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積極培育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促進青年社會關懷,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多個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之資源有效整合,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訂定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青年事務。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立法說明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制定每年度的青年政策推動計畫,並規劃當年需辦理的青年事務。各機關需互相協作,提供必要資料,以確保政策推動符合綱領精神。此外,為確保政策執行有效,應制定具體且可實行的年度推動計畫,達成協同推動青年發展的目標。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以利跨部會整合協調。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促進青年社會關懷,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促進青年社會關懷,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保障並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協助青年在政策、立法、預算、社區及各級公共事務中發聲與實踐,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各個面向參與之機會,促進青年社會關懷,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得委託法人、民間團體或機構辦理青年相關服務,並促進與學校、企業、社區間之合作,以建構多元青年支持網絡。
立法說明
為本法中推動「公共治理多元化」與「青年政策社會化」的制度設計,將傳統以政府為主體的施政模式轉向公私協力與跨域連結。肯認政府得透過「委託」予法人或團體方式推動青年服務,回應實務上青年輔導、創業輔導、諮商教育等多數已由專業團體與NGO長期執行之事實,則進一步強調「合作」與「支持網絡」概念,要求政府積極整合學校、企業、社區等各領域資源,共構支援青年之多元體系。此規劃符合《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建立協作推動青年發展之夥伴關係」,並與芬蘭、韓國等國推行之「青年行動平台(Youth Service Systems)」一致,使政策系統具備回應多元需求之能力。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訂定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青年事務。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各部會之青年政策符合青年政策綱領之精神,明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循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規劃年度辦理之青年事務,並訂定每年度具體可實行之推動計畫。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政府應達成十八歲以上國民有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之目標,並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政府促進青年公共參與於第一項。

二、十八歲公民權,為各界長久以來之期盼。本次制定雖為基本法,仍不失於可將進步理念,運用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限期檢討機制,促使政府提出改革時間表,本次制定並明定為施行後二年內修正法律,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其落實則仍應在各法律規定。另外此處規定,係日出條款,規範政府修法之目標,被選舉權並非一律均應十八歲以上,得針對各種民選公職,按性質依立法裁量予以修法,爰明定於第二項。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促進青年社會關懷,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爰為本條規定。
第二十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以及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活動,促進青年社會參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支持青年相關政策,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社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青年政策法令。
立法說明
本法係青年發展政策法令之總則性規範,乃所有青年發展政策法令之依據,現行有關青年發展法令應依本法之規定,予以修正、廢止或增補之。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使青年獲得在地支持、促進交流和組織合作、活絡青年地方參與,政府應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爰訂定本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為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推動青年事務,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研商討論。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行政院應定期召開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事務,並審議青年政策推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會報提出世代影響分析報告。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中央青年事務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多元且複雜,並非單一部會所能完全掌握,行政院有責透過定期召開跨部會的青年事務會報,協調及統合各部會青年事務工作,以達涉及青年事務各政策之協調與永續。

二、建立「世代影響分析」制度。「青年議題主流化」之精神,不只包括正視各項政策對當代青年之影響,更包括「對下一代負責」之精神,以達社會永續發展之目標。基於保障青年世代之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若有影響青年之虞,須透過世代影響分析報告來瞭解其對未來世代之影響,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政務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代表、學者專家及青年事務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審議、協調及管考青年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並由政務委員、各級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青年事務相關之民間團體共同參與,以利青年事務之推動與審議。
政府應對青年之現況、青年主流化推動成果與其他青年事項,辦理研究、調查及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前項研究、調查及統計,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青年發展相關民間團體辦理。

為辦理第一項之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順利推動本法所定事項,爰規定政府應對青年發展現況進行研究。

二、為使第一項所定之研究能順利進行,爰明定有關機關應提供研究所需之必要資料。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一、青年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之協助。

二、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藉由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等資源挹注,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交流與發展。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事務,並審議青年政策推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會報提出世代影響分析報告。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中央青年事務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非單一部會能完全掌握,爰明定行政院有責透過跨部會的青年事務會報,協調及統合各部會青年事務工作。

二、基於保障青年世代之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若有影響青年之虞,須透過世代影響分析報告來瞭解其對未來世代之影響,爰明定第一項後段。

三、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政策之訂定符合青年實務所需,了解青年需求與進行相關研究實屬必要。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進行調查、研究、統計,並於第三項明定應將相關成果公告,以利民眾了解。

二、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
政府應對青年之現況、青年主流化推動成果與其他青年事項,辦理研究、調查及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前項研究、調查及統計,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青年發展相關民間團體辦理。

為辦理第一項之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順利推動本法所定事項,爰規定政府應對青年發展現況進行研究。

二、為使第一項所定之研究能順利進行,爰明定有關機關應提供研究所需之必要資料。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施行後,實為青年事務之共同性規範及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爰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等法規之立法體例,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每四年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並於第二項明定應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為確保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能夠廣納各界意見,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等共同參與,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於第四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政策之訂定符合青年實務所需,了解青年需求與進行相關研究實屬必要。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進行調查、研究、統計。

二、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

三、第三項明定應將相關成果公告,以利民眾了解。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及地方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涉及多項領域,為了解各級政府辦理青年事務之情形,應由行政院長召集部會首長及地方首長,定期召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檢討之。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立法說明
一、全國青年日之訂定。

二、藉由訂定相關節日,深化推展青年議題,並提升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與支持。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各級政府應鼓勵青年成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提供青年各項支持與服務。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成立關心社會之非營利組織,促進青年交流合作,辦理各項活動,服務更多青年。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業務。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青年發展與基金,辦理青年相關業務。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為確保本法所規範之各項青年政策得以即時推動與落實,應自公布日起即施行。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政策之訂定符合青年實務所需,了解青年需求與進行相關研究實屬必要。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進行調查、研究、統計,並於第三項明定應將相關成果公告,以利民眾了解。

二、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保青年政策的制定能夠切實回應青年實際需求,有效了解青年需求與進行相關研究極為必要。因此,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成立專責的青年研究發展機構,負責調查、研究及統計青年事務,並在第三項中要求將研究成果予以公告,方便公眾查詢與了解。

二、第二項則明確指出,除非另有規定,有關機關(構)不得逃避、阻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及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活動,促進青年社會參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支持青年相關政策,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社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行政院應定期召開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事務,並審議青年政策推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會報提出世代影響分析報告。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中央青年事務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為有效協調及推動全國青年事務,行政院應定期召開跨部會的青年事務會報,整合各部門資源,協調青年政策的執行與督導。會報應包括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政府代表,並在制定重大政策、法律或計畫時,進行世代影響分析,確保政策不僅考慮當代青年需求,也對未來世代負責,以達成社會永續發展的目標。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且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以及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活動,促進青年社會參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支持青年相關政策,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社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以及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活動,促進青年社會參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支持青年相關政策,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社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以及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活動,促進青年社會參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支持青年相關政策,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社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獎勵與評鑑制度,表揚對青年發展有具體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並提升政策實施成效。
立法說明
設計以制度化方式強化青年政策的正向循環與持續進化,條文兼具激勵機制與治理檢核雙重功能。首先,透過「獎勵制度」,對於在青年教育、創業、社會參與、文化推廣等面向具貢獻者予以肯認與表揚,不僅促進社會能量流入青年事務,也提升青年從事公共參與之榮譽感與認同。其次,透過「評鑑制度」檢討青年政策施行成效,建立政策執行標準、成果公開、滾動修正之回饋機制。該制度與《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強化政策檢討與回饋」原則一致,並參考韓國、紐西蘭等國對青年發展政策設立年度績效評鑑機制。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及青年政策推動計畫。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各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青年代表應以廣納不同背景青年組成代表團、相互推選會議代表及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其組成單一性別比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應保障較低年齡層、學生及各類不利處境者參與。

前三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多元且複雜,並非單一部會或局處所能完全掌握。行政院有責透過定期召開跨部會的青年事務會報,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各部會青年事務工作,並明訂至少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地方政府亦應透過會報協調及督導執行本法情形,以達涉及青年事務各政策之協調與永續。

二、各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保障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降低青年參政門檻。其中青年代表應以廣納不同背景青年組成代表團,相互推選會議代表及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其組成單一性別比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保障較低年齡層、學生及各類不利處境者參與。

三、青年代表皆應達整體會議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立法說明
明定協助支持青年事務之非營利組織。另政府投入獎補助或其他行政資源,考核追蹤是否達成預計成果,應有資訊公開之機制,始符民主時代之要求,此規定於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六款,一併敘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以及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活動,促進青年社會參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支持青年相關政策,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社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為積極推動青年參加國際事務,拓展青年國際視野,提升國際參與力及競爭力,善盡全球公民責任,並鼓勵青年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與國際交往之能力,朝全球化發展,爰規定政府應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採取具體措施,並給予經濟上、外交上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以及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促進青年實踐結社自由,亦鼓勵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以青年為對象辦理活動,推動青年賦能。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九條以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等立法體例,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促進國家對青年了解、制定更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布給全國人民、機構使用。

二、為確保收集資料完整性,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為於各區域推動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青年發展相關民間團體設立區域青年發展組織。

辦理前項事務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立法說明
為順利推動區域性青年發展事務,爰明定得於各區域自行或委辦成立青年發展組織。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一、本法施行後,青年事務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二、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青年事務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青年政策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青年事務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各項青年政策工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青年事務會報。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由其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召開地方青年事務會報。

三、地方青年事務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性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
為於各區域推動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青年發展相關民間團體設立區域青年發展組織。

辦理前項事務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立法說明
為順利推動區域性青年發展事務,爰明定得於各區域自行或委辦成立青年發展組織。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政策之訂定符合青年實務所需,了解青年需求與進行相關研究實屬必要。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進行調查、研究、統計,並於第三項明定應將相關成果公告,以利民眾了解。

二、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性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施行後,將為唯一青年專法,爰應依本法制訂(定)相關子法,並修正或廢止其餘青年事務之法規。
政院應考量全國青年事務發展方向,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原則與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明定中央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

二、另參考芬蘭青年法所規定,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兩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三、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中央主管機關為訂定、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政策,應由行政院院長召集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定期舉行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
立法說明
為有效整合資源,建立管考機制,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舉行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性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性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與在地社群的聯繫並關注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地區性青年支持機構。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採取具體措施,並給予經濟上、外交上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為了更好地了解青年需求並制定相應政策,政府應設立專責的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專門針對青年事務進行研究、調查和統計,並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公開資料和研究成果,供政策制定、評估和學術研究使用。政府應依據法規保存和公開這些資料,並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相關機構需協助提供必要資料,除非有法律特殊規定,且不得妨礙研究人員的資料索取。所收集的資料應依照相關法規妥善保存和使用。這樣的制度將有助於基於證據和研究推動青年政策的制定,並確保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業務。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青年發展與基金,辦理青年相關業務。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為積極推動青年參加國際事務,拓展青年國際視野,提升國際參與力及競爭力,善盡全球公民責任,並鼓勵青年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與國際交往之能力,朝全球化發展,爰規定政府應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採取具體措施,並給予經濟上、外交上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為積極推動青年參加國際事務,拓展青年國際視野,提升國際參與力及競爭力,善盡全球公民責任,並鼓勵青年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與國際交往之能力,朝全球化發展,爰規定政府應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採取具體措施,並給予經濟上、外交上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為積極推動青年參加國際事務,拓展青年國際視野,提升國際參與力及競爭力,善盡全球公民責任,同時鼓勵青年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與國際交往之能力,朝全球化發展。爰於本條規定,政府應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採取具體措施,並給予經濟上、外交上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促進國家對青年了解、制定更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布給全國人民、機構使用。

二、為確保收集資料完整性,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明定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另政府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後之成果,得在本法所定青年週加以呈現,規定於本法第二十九條,一併敘明。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為積極推動青年參加國際事務,拓展青年國際視野,提升國際參與力及競爭力,善盡全球公民責任,並鼓勵青年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與國際交往之能力,朝全球化發展,爰規定政府應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採取具體措施,並給予經濟上、外交上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立法說明
一、數位社會為世界發展之趨勢,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之機會及權益,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防治數位暴力,並支持青年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藉由培育數位領域人才促進數位經濟及數位產業發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利用新興科技或前瞻科技,能以更有效率或創新模式因應社會需求,增進社會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所設立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應每四年對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根據「青年議題主流化」之精神,青年事務與各部會之政策皆有關,政府所設立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應定期進行青年事務現況之調查,並公布結果。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設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檢核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為促進國家對青年狀況之理解、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進行資料蒐集、研究與分析,並將數據成果公開供公眾使用,爰參照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定青年事務研究之相關事項。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和參與推動青年事務,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並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的非營利組織或社團活動。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性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和參與推動青年事務,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並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的非營利組織或社團活動。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訂或廢止。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每四年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並於第二項明定應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為確保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能夠廣納各界意見,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等共同參與,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於第四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和參與推動青年事務,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並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的非營利組織或社團活動。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自由結社,同時鼓勵公民社會積極參與青年事務,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與社團發展,並支持舉辦針對青年的相關活動。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立法說明
一、數位社會為世界發展之趨勢,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之機會及權益,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並支持青年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並藉由青年力量發展數位經濟、產業等領域之人才,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利用新興科技或前瞻科技,能以更有效率或創新模式因應社會需求,增進社會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所設立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應每四年對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根據「青年議題主流化」的理念,政府應設立專責的青年發展研究機構,每四年進行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狀況及需求現況的調查、統計和分析,並公布結果。此舉可確保各部會在制定政策時,充分了解青年事務的現況,進而針對性地設計並推動適合的青年政策,提升政策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推動青年事務之預算充裕,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二、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政策方向,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立法說明
一、數位社會為世界發展之趨勢,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之機會及權益,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防治數位暴力,並支持青年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藉由培育數位領域人才促進數位經濟及數位產業發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利用新興科技或前瞻科技,能以更有效率或創新模式因應社會需求,增進社會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立法說明
一、數位社會為世界發展之趨勢,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之機會及權益,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防治數位暴力,並支持青年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藉由培育數位領域人才促進數位經濟及數位產業發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利用新興科技或前瞻科技,能以更有效率或創新模式因應社會需求,增進社會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立法說明
一、數位社會為世界發展之趨勢,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之機會及權益,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並支持青年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並藉由青年力量發展數位經濟、產業等領域之人才,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利用新興科技或前瞻科技,能以更有效率或創新模式因應社會需求,增進社會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政府所設立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應每四年對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根據「青年議題主流化」之精神,青年事務與各部會之政策皆有關,政府所設立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應定期進行青年事務現況之調查,並公布結果。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政府應從政策規劃、法規制定修改、產業發展布局、創新教育面向,營造友善青年的數位經濟環境,培養數位資產及智慧財產權素養,以協助青年事業發展與創新生活。
立法說明
一、明定青年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

二、青年是國家發展希望及產業所需人才,處於當今數位科技與AI時代,社會變化快速,職場競爭激烈,如何協助青年迎接挑戰,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因此政府應積極在政策、法規、教育、創業與就業輔導與服務等面向,營造支持青年的數位經濟發展的環境,並具備數位資產與智慧財產議題的理解,進而充份發揮數位轉型價值。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立法說明
一、數位社會為世界發展之趨勢,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之機會及權益,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防治數位暴力,並支持青年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藉由培育數位領域人才促進數位經濟及數位產業發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利用新興科技或前瞻科技,能以更有效率或創新模式因應社會需求,增進社會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事務相關政策、法規、計畫及各項工作,爰明定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發展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

二、考量青年事務往往分屬或涉及不同機關或單位之權責,為期有效推動青年事務,青年事務行政體系包括青年事務機關或單位,及協調、統合辦理涉及青年事務之其他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動青年事務,爰為本條規定。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向下扎根,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此機構將針對青年培力,參與地方事務,善盡公民責任。
政府所設立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應每四年對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規定,青年事務與各部會之政策皆有關,爰明定政府所設立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應定期進行青年事務現況之調查,並公布結果。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因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多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政策推動能夠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的效益目標,建立管考機制,爰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協調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等共同參與。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和參與推動青年事務,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並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的非營利組織或社團活動。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因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多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政策推動能夠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的效益目標,建立管考機制,爰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協調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等共同參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並優先獎勵或補助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
立法說明
國家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並應保障專款專用,俾利青年政策與事務之發展。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因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多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政策推動能夠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的效益目標,建立管考機制,爰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協調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等共同參與。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因青年政策、法規與計畫常涉及多部門協作,為了能有效整合跨部門資源、達成政策效益目標,並建立完善的管考機制,凡與本法相關之協調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議,並邀集各相關部門首長、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以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首長等共同參與。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發展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扎根地方,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該機構將專注於青年培力,鼓勵參與地方事務,並提供跨部會資源整合,建立在地支持系統。透過這些機構,青年可獲得生涯發展、公共參與等方面的支持與服務,進一步推動青年政策的實踐。此舉不僅有助於提升青年的社會責任感,亦促進青年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事務相關政策、法規、計畫及各項工作,爰明定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發展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

二、考量青年事務往往分屬或涉及不同機關或單位之權責,為期有效推動青年事務,青年事務行政體系包括青年事務機關或單位,及協調、統合辦理涉及青年事務之其他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動青年事務,爰為本條規定。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事務相關政策、法規、計畫及各項工作,爰明定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發展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

二、考量青年事務往往分屬或涉及不同機關或單位之權責,為期有效推動青年事務,青年事務行政體系包括青年事務機關或單位,及協調、統合辦理涉及青年事務之其他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動青年事務,爰為本條規定。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應設置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事務相關政策、法規、計畫及各項工作,爰明定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發展需求,建立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二、考量青年事務往往分屬或涉及不同機關或單位之權責,為期有效推動青年事務,青年事務行政體系包括青年事務機關或單位,及協調、統合辦理涉及青年事務之其他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動青年事務,爰為本條規定。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向下扎根,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此機構將針對青年培力,參與地方事務,善盡公民責任。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明定青年事務行政體系。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事務相關政策、法規、計畫及各項工作,爰明定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發展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

二、考量青年事務往往分屬或涉及不同機關或單位之權責,為期有效推動青年事務,青年事務行政體系包括青年事務機關或單位,及協調、統合辦理涉及青年事務之其他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動青年事務,爰為本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推動青年事務之預算充裕,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並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優先提供就學、生活、就業、醫療及住宅等獎勵或補助。

二、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政策方向,爰為第二項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與參與推動青年事務,以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形式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向下扎根,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爰明定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訂或廢止。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

前項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應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地方政府首長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及青年代表參與,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行政院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應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相關影響分析報告。
立法說明
一、因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多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政策推動能夠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的效益目標,建立管考機制,爰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協調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等共同參與。

二、為保障青年群體之社會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應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相關議案影響分析報告,評估對青年發展之影響。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訂或廢止。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為有效整合資源,建立管考機制,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舉行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訂或廢止。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訂或廢止。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並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優先提供就學、生活、就業、醫療及住宅等獎勵或補助,並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政策方向。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結社自由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透過制定獎勳、補助和培力計劃等措施,提供資源支持,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進一步促進青年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並激發其社會參與與發展潛力。此舉有助於加強青年對公共事務的關注及責任感,並推動青年事務的積極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立法說明
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爰為本條規定。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推動青年事務之預算充裕,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並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優先提供就學、生活、就業、醫療及住宅等獎勵或補助。

二、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政策方向,爰為第二項規定。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推動青年事務之預算充裕,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並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優先提供就學、生活、就業、醫療及住宅等獎勵或補助。

二、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政策方向,爰為第二項規定。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各級政府每年針對青年發展所編列的預算經費,應每年公布在網際網路平台上。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推動青年事務之預算充裕,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並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優先提供就學、生活、就業、醫療及住宅等獎勵或補助。

二、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政策方向,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接露各級政府每年編列青年發展預算概況,增訂第三項規範各級政府應公布編列青年發展預算於網際網路上,以供各界了解青年預算編列概況。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與參與推動青年事務,以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形式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各級政府應寬列經費預算,辦理本法所定業務。

弱勢青年之獎勵、補助、優惠、減免或其他措施,由各級政府以辦法定之。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基金,辦理本法所定事務,其基金管理會之委員組成,應符合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納入青年代表。
立法說明
一、明定寬列經費預算於第一項。

二、為保障經濟、社會、文化、族群、宗教、身心障礙、地域……等具特殊不利處境之弱勢青年,各級政府得制定辦法,提供各種就學、生活、就業、醫療及住宅協助等等措施。爰定於第二項。

三、舉凡過去保障特定族群之基本法,以設立基金作為財源保障,輒有立法例,例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新住民基本法第八條。為彰顯政府對青年族群之重視,特立法授權得設立基金,並為強調健全公共參與機制,其管理組織參考新住民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立法例,規定應合乎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遴聘青年代表參與法規政策計畫之原則。爰定於第三項。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推動青年事務之預算充裕,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並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優先提供就學、生活、就業、醫療及住宅等獎勵或補助。

二、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政策方向,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立法說明
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爰為本條規定。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參與推動青年事務,爰明定政府應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訂或廢止。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訂或廢止。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的基本規範,確立青年各項權利的法律依據。施行後,相關法規應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制定、修訂或廢止,以確保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與協調性,讓青年權益達到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立法說明
一、為完善青年政策推動所需之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二、為提供青年政策擬訂、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立法說明
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爰為本條規定。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務。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家為持續協助各世代青年發展,應發展財源制度性規劃,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並於第二項定明基金來源。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青年發展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政府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應制定全國青年日。

前項全國青年日之具體日期,應由政府召開青年會議,廣納青年意見後決定之。
立法說明
一、設立專屬節日為國家肯認族群重要性手法之一,可促進人民對於青年議題之關注。

二、青年日主體為全國青年,應由全體青年共同決議之。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發展行動綱領,列出預期成果及績效指標,經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審核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青年發展行動綱領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即送立法院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應按立法院審議意見修正,由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並執行之。

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青年發展行動綱領時,得舉行公聽會。依據第六條第二項辦法遴聘之青年代表,於公聽會時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說明
一、本次立法主軸之一,為確立青年主體,健全參與機制,設計二個層次的青年發展行動綱領參與機制。第一層次,行政院應依據所定之辦法,聘請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青年代表(第六條第二項);且政院會報之青年代表,須有一定比例,由各地方政府推派(第六條第三項)。惟各級政府會報或諮詢組織之青年代表,數量甚鉅,不無可能遺漏匯聚其意見,故設計第二層次機制彌補之。

二、承上之第二層次,為行政院會報審核後,須將綱領送至立法院審議。一方面於綱領在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時,規定委員會得舉行公聽會,並規定凡屬第六條第二項遴聘之青年代表,均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可用書面陳述或列席陳述);另一方面則規定,國發會須依立法院審議意見修正,並再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執行;藉由立法院之審議,使依法遴聘之各級青年代表,有最大之機會參與,並使行動綱領兼具參與式民主與代議民主下之正當性,俾利作為後續各機關實施之堅實依據。

三、本法參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九條第一項採行動綱領之法制文字。之所以不用白皮書之用語,蓋白皮書有政府為未來立法作業,進行公眾諮詢之意涵。惟依本次立法設計,綱領為兼具行政部門提供專業資訊研擬、青年代表參與式民主、立法院審議代議民主之權威性政策文件,定案後各部門應予實施,絕非僅是立法諮詢文件,而不宜稱為白皮書,一併敘明。綜上三點,爰定於第一項至第三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立法說明
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爰為本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
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二、為提供青年政策擬訂、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

二、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文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青年資訊。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青年研究資料,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前二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各級政府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督導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

二、另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落實青年參與,爰於第三項規定青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四、為鼓勵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道,爰為第四項規定。
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二、為提供青年政策擬訂、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政府應配合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願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每四年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並於第二項明定應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為確保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能夠廣納各界意見,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等共同參與,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於第四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立法說明
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爰為本條之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辦理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於網站公開下列資訊之調查統計、處境分析及對策研擬,並應於青年發展行動綱領審核及審議時,彙總研擬對策:

一、青年發展行動綱領之預期成果、績效指標及達成情形,績效指標並以成果效益型指標為宜。

二、求學階段之青年問題。

三、就業階段之青年問題。

四、弱勢青年問題。

五、社會住宅需求資訊、住宅市場資訊及其他相關之青年住宅問題。

六、各級政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獎勵、補助或提供其他行政資源之匯總,與投入各種行政資源達成政策目標之情形。該達成政策目標之情形,宜以成果效益型指標表達。

七、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核定、立法院審議或各方提出其他重要之青年問題。
立法說明
一、主管機關有義務辦理青年事務之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若職權委付其他機關(構)或單位等,無論是由下級機關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或由地方政府執行(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均不改變法定之管轄,不改變此為國發會之法定義務,並均應由國發會踐行轉移管轄權之法制作業。法制用語上,無論職權委付對象,可以一律使用「委由……辦理」之文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五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參照。)爰定於第一項。

二、為青年政策研究調查執行之順利,並提供機關間交換資料法源依據,減少後續爭議,參照海洋基本法第十二條立法例,以法律規定之。爰定於第二項。

三、本次立法主軸之一,在於確立青年主體,打造行政部門提供專業資訊研擬、青年代表參與式民主、立法院審議代議民主之健全參與機制。基此,國發會應扮演協調行政部門,提供專業資訊之角色,無論由國發會自行獲取,或協調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其應定期公開於網站之資訊內容,應以法律明確定之。爰定於第三項。

四、有關本條第三項第一款青年發展行動綱領之預期成果、績效指標及達成情形,茲為健全參與機制之立法主軸,並為求更為聚焦、具體,爰制定綱領實施之整體性政策評估機制。易言之,青年發展行動綱領制定之初,就應該列入每年定期檢視是否達成之目標與指標,以發揮政策評估之功能。另該款所稱成果效益型指標,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5點(二)之規定,中長程計畫目標以成果效益型指標表達為宜。

五、有關本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求學階段、就業階段、弱勢青年問題,蓋不同種類之青年主體,有其面臨之獨特問題。本次立法除透過第六條第二項青年參與機制之辦法,並細分青年種類外,亦透過國發會每年定期公開之研析資訊,指定求學、就業、弱勢三個種類之青年問題,加以調查研析。

六、有關本條第三項第五款之青年住宅問題中,所稱社會住宅需求資訊,係我國社會住宅自民國100年推動至今,採個案完工後申請,致政府所得資料,無法全盤性掌握民眾需求,而內政部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又以抽樣推估,且非定期辦理。因之,民間團體屢屢倡議,建置完整的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以評估社會住宅興辦戶數、供給區位、房型配比、公共設施及其他重要資訊。至於同款所稱住宅市場資訊,住宅法第四十七條有相關規定。民間團體屢屢倡議,住宅市場中之住宅,依其不同物件型態、屋齡之每坪平均數與中位數價格資訊,應予蒐集以健全政府對住宅市場之掌握,作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之根據。

七、有關第三項第六款之投入行政資源達成政策目標情形,係因本法第二十規定協助支持青年非營利組織,應有相應之追蹤管考機制。另該款所稱成果效益型指標,業經說明如本條說明四,可供參照。

八、有關第三項第七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核定、立法院審議,或各方提出其他重要之青年問題,在本法健全公共參與之主軸下,國發會之擬訂,發揮行政部門提供專業資訊之功能;政院會報之核定,有參與式民主之機能;立法院之審議,則有代議民主的制度意涵;此三方提出青年問題,即便不在本項前六款分別規定,亦應納入國發會定期研析並公開之資訊。
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二、為提供青年政策擬訂、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第二十七條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前二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各級政府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督導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首長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二、另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落實青年參與,爰於第三項規定青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四、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地方政府亦日益重視青年事務,並聆聽青年意見,截至一百十四年二月,全國已有二十一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為鼓勵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道,爰為第四項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前二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各級政府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首長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二、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落實青年參與,爰於第三項規定青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四、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地方政府日益重視青年事務,並聆聽青年意見,截至一百十四年二月,全國已有二十一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為鼓勵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道,爰為第四項規定。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訂或廢止。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前二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各級政府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督導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首長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二、另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落實青年參與,爰於第三項規定青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四、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地方政府亦日益重視青年事務,並聆聽青年意見,截至一百十四年二月,全國已有二十一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為鼓勵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道,爰為第四項規定。
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二、為提供青年政策擬訂、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同時應每年公布相關資訊。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青年資訊。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同時每年應公布相關資訊。

二、為提供青年政策擬訂、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青年研究資料,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並設青年政策專案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各級政府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前三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本次立法主軸之一,在於確立青年主體,健全參與機制。其具體架構,為中央及地方,均有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之設置,明定至少每半年須召開會議。進一步言之,如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上級機關統合、協調之必要,仍宜有行政院層級機制,基此,於行政院設青年政策專案辦公室。另外,目前各級地方政府,截至民國114年2月,全國已有21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本次立法亦將諮詢組織法源依據,提升至法律位階。無論是青年事務發展會報,或青年諮詢組織,均應有相當比例之青年代表,乃屬當然,茲明定為二分之一。爰定於第一項至第四項。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前二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各級政府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督導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首長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二、另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落實青年參與,爰於第三項規定青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四、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地方政府亦日益重視青年事務,並聆聽青年意見,截至一百十四年二月,全國已有二十一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為鼓勵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道,爰為第四項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或機構代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其中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或機構代表、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其中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各級政府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督導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首長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二、另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地方政府亦日益重視青年事務,並聆聽青年意見,截至一百十四年二月,全國已有二十一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為鼓勵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道,爰為第三項規定。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前二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同時應每三個月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督導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首長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二、另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落實青年參與,爰於第三項規定青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地方政府日益重視青年事務,並聆聽青年意見,截至一百十四年二月,全國已有二十一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為鼓勵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道,爰為第四項規定。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有關青年之規定,除對青年保障優於本法者外,優先適用本法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法屬青年政策之基本方針,立法後尚有若干須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視修正調整法規,茲參照海洋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爰定於第一項。

二、本次立法之前,各級政府青年政策並無統一指導原則,因而散見於各種規定。本法旨在建立青年政策基本方針,雖各級政府於本法制定後,應依第一項,以本法之原則,限期檢討法規。惟各該法規若對青年保障優於本法,例如年齡範圍更寬,或協助措施更優惠,前此情形,無須強行更改為本法標準。爰定於第二項。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週,以彰顯青年主體及自我探索精神,促進各級政府辦理青年公共參與、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及其呈現成果,並鼓勵各級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之青年人員適度休假。
立法說明
參照韓國青年基本法之立法例,訂定全國青年週,深化各界對青年之重視,爰定於本條。為使青年週有實質意義,特規定於青年週由各級政府,呈現青年公共參與、國際交流之成果,以促使平時各級政府積極辦理該等事務;並明定事業及各級政府,青年人員宜於青年週期,適度休假。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