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廖先翔等16人 113/04/09 提案版本
葉元之等21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林思銘等19人 113/05/03 提案版本
涂權吉等17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陳玉珍等19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魯明哲等16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馬文君等18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王世堅等19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張智倫等25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魯明哲等16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王鴻薇等19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楊瓊瓔等20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邱鎮軍等24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萬美玲等18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廖偉翔等17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邱若華等20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顏寬恒等19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羅廷瑋等16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賴士葆等21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邱鎮軍等22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徐欣瑩等9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翁曉玲等17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邱鎮軍等19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羅明才等16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郭國文等17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李坤城等24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廖偉翔等17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林思銘等21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萬美玲等16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黃建賓等16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王鴻薇等24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許宇甄等21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刪除。

二、目前國內飲料產品早已屬於民生必需品而非奢侈品,政府對容器包裝之飲料產品課徵8%及15%貨物稅;而市面上各式各樣、琳瑯滿目的手搖飲料、杯裝飲料卻不用課徵相關稅額,相較之下顯已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三、經查政府於民國79年間已取消化妝品(奢侈品)之貨物稅,相對於低廉的包裝飲料,卻仍列為課稅範圍,凸顯我國稅法之失當與失衡。

四、租稅性質分類中,貨物稅類屬「特種銷售稅」,以世界各國普遍稅制而言,其應只針對奢侈品、高汙染品、高耗能品、有礙國民健康之物品等,對社會具負面外部效應之特殊商品進行課稅,以有效控管其商品所造成之外部成本。反之,若對於民生必需品及工業生產原材料,於加值型營業稅外,再重複課徵特種銷售稅,不但將嚴重打壓相關民生工業之發展,亦將大幅加重中低收入戶之經濟負擔,形成所得之逆分配,有違租稅中性原則與租稅正義原則。
(刪除)
立法說明
貨物稅對容器包裝之飲料或罐裝飲品產品課徵8%至15%貨物稅,但現代社會飲料屬於民生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尤其商家販售現做的手搖飲料、果汁等卻反倒不需課徵貨物稅,明顯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內之電器於民國35年創設貨物稅條例時為奢侈品項,但現在已經為民生必需品,多數被稱為「白色家電」,是一般民眾生活及家事用的家庭用電器。

二、為了促進節能減碳,經濟部針對汰換並購買一級能源效率冷氣、冰箱,每台可享3,000元補助,加上貨物稅退稅補助每台可享5,000元新台幣補助,但申請程序繁瑣以外,政府也要付出相當多行政成本,反倒造成不必要之浪費,若本條直接刪除,可促成國民更快的電器汰換速度,並降低國庫支出。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立法說明
一、以住宅節能113年元旦新制,購買一級能效節能冷氣或電冰箱,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冷氣跟冰箱每台補助3,000元,同時可向財政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退稅可達2,000元。其政策目的在於鼓勵民眾汰換老舊家電,進而解決能源問題,因為時空背景因素,電冰箱、除濕機、冷氣機等,以目前的生活環境及氣候而言,是家庭必需品而非奢侈品,而正確的汰換老舊家電,除了可以節省能源外,亦便利民眾生活。且經濟部與財政部對於本政策的補助金額,若轉換為直接反應在貨物稅減免,除了可以免除民眾申請時之時間等成本,並且還予民眾合理之上開電器稅額。

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98號闡釋:鑑於彩色電視機相關產品日新月異,主管機關宜考量貨物稅性質及消費大眾對於單一或組合之相關產品於出廠時主要功能之認知等,訂定較為明確之課徵貨物稅認定標準,以利遵行,在貨物稅制定時之時空背景,電視機已經為一般家電,而非奢侈品,宜考量該家電之普及性,重新思考貨物稅稅率。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二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因○年○月○日修正前項課稅項目所造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收入之實質損失,因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完成修正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因此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有關替代性財源規定,不須由中央政府補足。
立法說明
一、電器類貨物稅課徵項目包含電冰箱、電視機、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電器產品。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之貨物稅檢討報告指出,由於科技進步,產品日新月異,功能已趨向多媒體,其中亦具有部分一般電器類貨物之用途,造成電器類產品與電子資訊產品之界定不易,常產生爭議,惟電腦產品無需課徵貨物稅,而一般電器類貨物卻需課徵貨物稅,造成不公平之競爭,且目前課徵貨物稅之電器類貨物已較屬一般家庭之民生必需品,電器類貨物可取消貨物稅。

二、經查,因科技發展與國人生活習慣變遷,對智慧型手機的依賴,明顯改變民眾視聽方式,電視機、錄影機及音響組合完稅量近年均呈減勢,其中電視機103年國內出廠27萬台,逐年遞減至112年僅剩6萬台,錄影機完稅量亦從103年27萬台減少至112年不足萬台,幾近停產。海關代徵之進口視聽電器貨物稅亦呈縮減或停滯之勢。

三、進一步,行政院曾於95年10月18日召開跨部會「能源稅條例草案」研商會議,決議裁示為配合能源稅的開徵,將貨物稅部分併入能源稅,並取消油氣類貨物稅與非油氣類(電器、飲料、平板玻璃和橡膠輪胎)等4項貨物稅。

四、有鑑於能源稅制定之進程稍緩,然而原先被視作奢侈品消費之部分電器商品已多屬民生必需品,持續課徵不僅不合時宜,更因為替代性產品日新月異,導致稅收每況愈下,持續課徵貨物稅之正當性、公平性降低,應立即取消課稅項目。爰僅保留高耗能電器,待貨物稅併同整合綠色稅制時,一併檢討處理。

五、以113年度貨物稅實徵淨額為例,電器類合計徵收71.67億元貨物稅,本次取消之課稅項目,電視機實徵0.6億元、錄影機實徵0.19億元、電唱機實徵0.02億元、錄音機實徵0.33億元、音響組合實徵6.41億元、電烤箱實徵3.68億元,合計約11.23億元;但免除貨物稅帶動之交易可促進經濟活絡,亦可創造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等稅收收入。

六、有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已於113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已大幅擴增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因此中央政府不需再補足本次稅制改革所可能造成之財源收入損失,爰為第四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四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嗣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展延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據經濟部統計,家庭用電量以冷氣機為首,其中十年以上的冷氣機佔35.06%,為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為鼓勵家戶更新節能電器產品之速度,爰將經核定之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得減徵稅額之上限,由原訂新臺幣二千元之退稅補助,調整為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達成政府淨零碳排政策目標,並鼓勵民眾繼續購買節能型家電,爰提出修法,將減徵期間延長至119年6月14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符合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之推行,故將購買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者減徵貨物稅每新臺幣二千元之規定,自原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延長四年六個月,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2023年工研院「家庭用電消費習慣調查」估算超過10年以上的電冰箱約有345萬台(占總量35.97%),假設將超過10年以上老舊電冰箱汰換為1級能效電冰箱,每年耗電量減少526度,節省電費約1368元;估算超過10年以上冷氣機(占總量34.42%)約為779萬台,假設將超過10年以上定頻老舊冷氣汰換為1級能效冷氣機,每年耗電量將減少670度,節省電費約1742元。又依據2024年7月編印之「2023年家庭用電資訊百科」,全國家庭年度用電量前二名電器為「冷氣機」(28.31%)、「電冰箱」(12.00%)

二、為有效達成淨零碳排目標,透過加速民眾汰換老舊家電產品,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創造節電效益並減輕民眾電費負擔,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產品,並透過增加減徵稅額上限,加速汰換期程,配合2030減碳目標,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家電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者,該等貨物應免徵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為節能減碳降低民眾購買民生必需品之節能電器負擔,進而促進經濟發展,應從節能電器源頭做起,免徵貨物稅,以鼓勵廠商研發製造或進口節能電器,並可將其免徵效益轉嫁於消費者之購買價格。

二、有鑒於台電核三廠二號機於114年5月17日除役後即進入非核家園,當初為推動非核家園,考量缺電風險,經濟部108年起推動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最高3,000元,財政部同步實施貨物稅退稅最高2,000元,以鼓勵民眾採換購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合計最高可省5,000元,惟上述補助及退稅手續繁雜勞師動眾,增加許多委辦業務費,有浪費民脂民膏之嫌,為一勞永逸應源頭管理應免徵貨物稅。爰提修正本條第一項免徵貨物稅,並同時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其可能產生之稅損,除因提高業者進口該等電器,能增加關稅收入,且提高節能電器銷售額,等同增加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等收入,亦可從節省電器使用期間電費彌補,及對非節能電器提高貨物稅稅率,予以汰劣擇優。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政府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之適用期間2年至114年6月14日。

二、根據財政部表示,本條文自108年6月15日施行,迄112年6月底止,已核定退還減徵節能電器計854萬4,509臺、貨物稅稅額141.58億元,有助提升民眾選購節能電器意願,創造節電效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

三、現行貨物稅退稅措施,將於114年6月14日屆期,爰參考電動車免徵貨物稅獎勵期間,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措施五年至119年6月14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退稅通知與方式、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環境部於113年12月30日公告「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提升減碳企圖心,將原2022年發布的國家自定貢獻「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4±1%」提升為「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8±2%」。

二、為賡續促進綠色消費,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加速達成2030減碳目標,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延長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徵減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之適用期間2年至114年6月14日。

三、現行貨物稅退稅措施將於114年6月14日屆期,爰參考環境部「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目標,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措施五年六個月至119年12月31日止。

四、第三項節能電器減退稅規範增訂退稅通知與方式,俾利買受人接收主辦機關退稅相關資訊,以遂行退稅作業之辦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自108年6月15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110年展延實施二年,112年再次展延二年至114年6月14日止,以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落實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

二、據經濟部表示112至113年辦理家電汰舊補助,累計促成322.8萬台冷氣、冰箱汰舊換新,年節電量約19.3億度,實施成果良好;推估國內住宅老舊家電還有408萬台。故為加速舊機汰換升級,落實深度節能目標,達成政府2030年、2032年、2035年三個國家減碳新目標,將減徵貨物稅之期間延長四年至118年6月14日止,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將減徵期間延長至118年6月14日。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達成我國2050淨零碳排政策目標,推動節能減碳與綠色消費,我國自108年起推動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措施,歷經兩次延長,將於114年6月14日到期。有鑑於該政策實施以來,有效鼓勵民眾購買節能新電器,明顯創造節電效益,減輕民眾電費支出,更進一步帶動國產家電產業發展,對於國家經濟發展具有正面效益,實有延長之必要。另考量避免頻繁修法,造成政策不確定性,爰修正第一項,將減徵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比照本條例第十二條鼓勵購置新的復康巴等車輛之期限,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之利民優惠措施到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工研院統計,全台灣逾四成冷氣、冰箱使用超過十年。復依經濟部統計顯示前十年以上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八百餘萬臺,占全台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二十五。顯見我國國民生活中使用之非節能電器用品情況,仍有精進之空間。

二、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符合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之推行,故將購買第一、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者減免貨物稅每新臺幣二千元之規定,自原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延長四年,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購買核定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等節能家電之貨物稅可減徵之政策,即將到期,為能繼續提高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之意願,並達到節約能源與綠能環境的目標,故應延長此政策施行期限。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部分文字,將減徵政策,自現行截止期限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延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四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嗣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展延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據經濟部統計,家庭用電量以冷氣機為首,其中十年以上的冷氣機佔35.06%,為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為鼓勵家戶更新節能電器產品之速度,爰將經核定之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得減徵稅額之上限,由原訂新臺幣二千元之退稅補助,調整為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汰換老舊高耗能住宅家電產品且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鼓勵我國家戶更換新節能電器,降低我國家用電器用電量,強化我國減碳能量,爰將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之文字刪除,並限定只在汰換老舊住宅家電產品者可申請,除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激勵國人積極換裝節能家電,亦可讓「能源貧窮」之家戶更換節能家電,同時降低國家財政負擔。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家戶更新節能電器產品之速度,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貨物稅將經核定之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得申請新臺幣二千元之退稅補助。

二、根據工研院「家庭用電消費習慣調查」,家中超過十年以上老舊用電器具,用電最大宗為電冰箱及冷氣機,112年超過10年以上的電冰箱占35.97%、冷氣機則為34.42%,代表舊電器汰舊換新,購置具能源效率之家用電器於節能上有其需求及必要。

三、但該貨物稅退稅措施將於114年6月14日到期,為鼓勵民眾持續購買節能電器產品,將減徵貨物稅之措施延長4年至118年6月14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鑑於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優惠將於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屆期,為達成政府提出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鼓勵汰舊換新,並延續民眾購買節能型家電之意願,宜延長減徵貨物稅期間,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減徵期間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皆免徵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機車為我國民眾日常生活中使用最頻繁的交通工具,無論是上班族通勤、交通代步、家庭主婦買菜接小孩、外送服務等都會使用機車來做為交通工具,且目前全台灣機車數量已逾1,400萬,可見其普及性之高。

三、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針對小客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卻對機車視為奢侈品並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除顯失公平性外,更是加重消費者負擔;再者,財政部表示機車貨物稅徵收目的為改善空氣汙染,此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隨油徵收的空污費,有重複課徵、收費之疑,不符合賦稅公平性。故為維護我國廣大機車族之消費權益,並提升機車產業發展,機車貨物稅有取消之必要。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民國35年貨物稅設立時本質為「奢侈稅」的一種,但創立貨物稅77年以後的今天,該條例內容需要通盤檢討,尤其機車早已不是「奢侈品」,而是經濟收入較低或青年族群通勤必備的「生財工具」,尤其在物價飛漲的現在,加上17%貨物稅以後的普通重型機車,動輒已近9、10萬元一台顯不合理。

二、貨物稅條例第六條已針對橡膠輪胎課徵,汽機車整車再度課徵,明顯重複課稅,不符合租稅正義。

三、汽機車舊換新補助的完整名稱是「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從2016年1月8日開始實施,主要是透過退稅5萬元的方式,鼓勵民眾將老舊車輛汰換為新車,也達到更節能減碳、降低移動汙染源與推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的效益。而原本是設定5年後到期,但政府後來宣布再延長至2026年1月7日,機車也有舊換新補助3~6,000元不等,但如果是直接讓汽機車貨物稅退場,車價直接少掉25%,等於實質降低新車價格,以現在動輒100萬的汽車或10萬機車來說,直接少掉25%與17%貨物稅,汽車等於一台75萬,機車8萬多左右,明顯比汽機車舊換新更有誘因。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皆免徵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鑑於無論機車或汽車,均已是國人日常生活必須基本交通工具。然現行貨物稅條例,仍對此兩項生活必需工具,視為奢侈品而加以課稅,除課稅原因不合民眾生活需求現況外,財政部將汽機車課徵貨物稅之主因歸為移動汙染源,亦為逾越本法課徵貨物稅之目的外,與燃料費或空污費亦有重複課徵收費之嫌,實不符合賦稅公平性,也導致國內機車、汽車於通貨膨脹的當下,價格日益高漲,提高國人經濟負擔。

二、爰予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與第二款相關文字。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

(一)汽缸排氣量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汽缸排氣量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我國民眾無論是上班通勤、交通代步、主婦購物、接送小孩、外送服務等都會使用機車來做為交通工具,且全台灣機車數量高達1,400萬,作為日常中使用最頻繁的交通工具,由此顯見其普及性之高。

三、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針對小客車汽缸排氣量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汽缸排氣量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針對汽車不同汽缸排氣量設有不同從價徵稅率。但從1946年以來,我國卻從未考量針對不同機車汽缸排氣量,設有不同從價徵稅率,統一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除顯失公平性外,更是加重消費者負擔。

四、固此,為維護我國廣大機車族之消費權益,並提升機車產業發展,機車貨物稅有調整之必要。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點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免徵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現行貨物稅條例,仍對汽車、機車此兩項現代社會生活代步工具課徵高額貨物稅率,實不符合社會生活現狀,過度提高國人經濟負擔。

二、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降低汽車課徵貨物稅之稅率;並修正第二款,取消課徵機車項目之貨物稅。。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我國從民國114年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民國154年每10人中,約有4位是65歲以上老年人口,而此4位中即有1位是85歲以上之超高齡老人,顯示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亟需投注更多資源,協助高齡長者照顧需求。

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至113年12月31日。

三、茲上開租稅優惠即將屆期,我國高齡長者、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人士逐年遞增,為減少其乘車不便,爰提出「貨物稅條例」修法,續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

四、購買非電動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不再延長,電動公共汽車可另適用「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免徵貨物稅,爰刪除本條例第十二條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相關規定。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綜觀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課稅項目,顯少已開發國家針對汽機車課徵貨物稅,顯示我國既有的貨物稅制之課徵不盡合理,爰將汽車貨物稅分別調降至百分之十、十五,並調降機車貨物稅為百分之五,以減輕民眾負擔。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考量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及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爰修正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自114.1.1至118.12.31。另考量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包含以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小客車,或同款第二目規定之大客車改裝之車種,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施行期間規定移列為同款第三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交通部刻正推動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計畫,因此非電動公共汽車免稅實施期間不再延長;惟電動公共汽車可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稅,故無須另予規定;爰刪除本條例第十二條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相關規定。

三、第二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長照交通接送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因交通部推動之「二○三○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已有相關補助措施,鼓勵客運業者汰購電動大客車,且現階段電動公共汽車已具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已無免徵貨物稅之必要。爰刪除原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為免徵貨物稅車輛。

二、另電動公共汽車於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已有規範,爰併刪除。

三、鑒於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身心障礙者及長照需求者人數逐年增加,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及照顧身心障礙者與長照需求者之政策目標。爰新增長照交通接送車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並對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為保障保障身心障礙者家庭之需求,同步修正第五項,延長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另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事項及內容,已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並廢止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定義已定明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第五項,爰酌修正。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為達成「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政策目標,交通部與環境部共同推動「二○三○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以鼓勵客運業者汰換購買電動大客車,加上現行電動公共汽車已可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對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已無繼續延長之必要,且電動公共汽車則依現行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爰予刪除該等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規定。

二、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及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爰修正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考量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包含以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小客車,或同款第二目規定之大客車改裝之車種,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施行期間規定移列為同款第三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自立生活,照顧該族群行動之需求,爰修正第五項,將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鑑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事項及內容已納入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自同年八月十二日施行,並廢止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自同日生效,且「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定義已定明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第五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為達到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政府推動「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另根據交通部評估,現行電動公共汽車已可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故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已無免徵貨物稅之必要,另電動公共汽車可適用現行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無需另予規定,爰予刪除。

二、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的自立生活,並打造無障礙友善的乘車環境,爰修正本條第五項,延長購置符合輪椅使用者車輛安全檢測規範的免徵貨物稅優惠期限,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止。

三、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事項及內容已納入111年4月28日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增訂之第十四條附表,並自同年8月施行,廢止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載運輪椅使用者之定義以定明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第五項,爰修正本條第五項。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但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序文、第一目序文、第三款及第三項序文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理由如下:

(一)為達成「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政策目標,交通部與環境部刻正推動「二○三○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鼓勵客運業者汰換購買電動大客車,且現行電動公共汽車已可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已無繼續免徵貨物稅之必要,電動公共汽車則依現行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爰予刪除該等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規定。

(二)增列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原第二目但書有關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規定,移列第三目,考量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及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自立生活,爰修正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為因應物價通膨及淨零碳排趨勢,針對基層民眾施用最多之機車交通工具應予調降貨物稅為12%,以穩定機車價格,並促進汰舊換新,以降低碳排放及空氣污染。

四、修正第五項,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自立生活,照顧渠等行的需求,將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鑑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事項及內容已納入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自同年八月十二日施行,並廢止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自同日生效,且「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定義已定明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第五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二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為照顧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且使國內復康巴士更加普及,爰將復康巴士移列至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延長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為友善高齡長者乘車環境,落實建構無障礙乘車空間,照顧其對行之需求,將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環境部與經濟部訂定「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政策目標,共同推動「二○三○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以鼓勵客運業者汰換購買電動公共汽車。現行電動公共汽車已足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對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已無繼續延長之必要。另電動公共汽車得依現行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爰予刪除該等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規定。

二、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及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爰修正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考量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包含以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小客車,或同款第二目規定之大客車改裝之車種,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施行期間規定移列為同款第三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自立生活,照顧該族群行動之需求,爰修正第五項,將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鑑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事項及內容已納入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自同年八月十二日施行,並廢止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自同日生效,且「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定義已定明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第五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第十二條之一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元。

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刪除)
立法說明
刪除貨物稅補貼可降低行政成本並降低車價,促使國民更快汰換老車,降低空氣汙染,減少國庫支出。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項。

二、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並為促進電動車輛之推廣普及,爰修正第二項再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五年。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比照本條例第十二條鼓勵購置新的復康巴等車輛之期限,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之利民優惠措施到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比照本條例第十二條鼓勵購置新的復康巴等車輛之期限,延長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之利民優惠措施到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二、由於稅制改革牽涉廣泛,爰將電器類貨物稅移除部分課徵項目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