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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之一
法定賦稅收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三千億元時,除依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外,應優先辦理普發現金,還稅於民。
立法說明
為降低民眾對政府預算運用的不信任感,爰提出「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該年度法定賦稅收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至三千億以上時,除依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外,應與全民共享經濟果實,還稅於民,制定相關辦法普發現金。
法定賦稅收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時,除依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外,應優先辦理以下事項,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一、減少特別預算與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之舉借。
二、擴大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三、挹注勞工保險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前項優先辦理事項之追加、追減預算金額或比例,由主計總處另定之。
一、減少特別預算與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之舉借。
二、擴大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三、挹注勞工保險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前項優先辦理事項之追加、追減預算金額或比例,由主計總處另定之。
立法說明
考量政府財政現況,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合計6兆2,678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6.8萬元。當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時,政府應優先辦理減少舉債、照顧弱勢與強化勞、健、國保、公教退撫基金之財務穩健。
法定歲入稅課收入全年實徵淨額達到當年度預算編列數百分之一百二十時,除依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外,應辦理普發現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全國賦稅稅課收入全年實徵淨額高於當年度預算編列數已成常態,統計103年至112年歲入稅課收入實徵淨額達成預算編列數9次,其中達成率百分之一百十以上計有4個年度,顯示稅課收入逐年成長並能大幅達標。
三、稅收超徵反映出當年度國家經濟表現,代表實際稅課收入高於政府預算編列金額,當有大幅成長達到原預算編列數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還稅於民,為免執政者過渡政治操作與不當運用,爰增訂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
二、目前全國賦稅稅課收入全年實徵淨額高於當年度預算編列數已成常態,統計103年至112年歲入稅課收入實徵淨額達成預算編列數9次,其中達成率百分之一百十以上計有4個年度,顯示稅課收入逐年成長並能大幅達標。
三、稅收超徵反映出當年度國家經濟表現,代表實際稅課收入高於政府預算編列金額,當有大幅成長達到原預算編列數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還稅於民,為免執政者過渡政治操作與不當運用,爰增訂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