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廖先翔等16人 113/04/09 提案版本
葉元之等21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邱若華等20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邱鎮軍等19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羅明才等19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許宇甄等22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邱鎮軍等16人 114/05/09 提案版本
王鴻薇等18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鍾佳濱等23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4/06/13 提案版本
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刪除。

二、目前國內飲料產品早已屬於民生必需品而非奢侈品,政府對容器包裝之飲料產品課徵8%及15%貨物稅;而市面上各式各樣、琳瑯滿目的手搖飲料、杯裝飲料卻不用課徵相關稅額,相較之下顯已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三、經查政府於民國79年間已取消化妝品(奢侈品)之貨物稅,相對於低廉的包裝飲料,卻仍列為課稅範圍,凸顯我國稅法之失當與失衡。

四、租稅性質分類中,貨物稅類屬「特種銷售稅」,以世界各國普遍稅制而言,其應只針對奢侈品、高汙染品、高耗能品、有礙國民健康之物品等,對社會具負面外部效應之特殊商品進行課稅,以有效控管其商品所造成之外部成本。反之,若對於民生必需品及工業生產原材料,於加值型營業稅外,再重複課徵特種銷售稅,不但將嚴重打壓相關民生工業之發展,亦將大幅加重中低收入戶之經濟負擔,形成所得之逆分配,有違租稅中性原則與租稅正義原則。
(刪除)
立法說明
貨物稅對容器包裝之飲料或罐裝飲品產品課徵8%至15%貨物稅,但現代社會飲料屬於民生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尤其商家販售現做的手搖飲料、果汁等卻反倒不需課徵貨物稅,明顯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下: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無添加糖飲料免稅;添加糖飲料品依其添加糖量從價徵收之差別稅率及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立法說明
一、含糖飲料不僅會增加心血管疾病風險,還可能引發一系列健康問題,藉由無添加糖飲料免稅,使國民有購買之意願,進而達到增進國人健康的目的,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二、添加糖係指添加經加工糖,本條第一項所列若符合增訂本條第三項之免稅條件,應予以免貨物稅。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內之電器於民國35年創設貨物稅條例時為奢侈品項,但現在已經為民生必需品,多數被稱為「白色家電」,是一般民眾生活及家事用的家庭用電器。

二、為了促進節能減碳,經濟部針對汰換並購買一級能源效率冷氣、冰箱,每台可享3,000元補助,加上貨物稅退稅補助每台可享5,000元新台幣補助,但申請程序繁瑣以外,政府也要付出相當多行政成本,反倒造成不必要之浪費,若本條直接刪除,可促成國民更快的電器汰換速度,並降低國庫支出。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立法說明
一、以住宅節能113年元旦新制,購買一級能效節能冷氣或電冰箱,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冷氣跟冰箱每台補助3,000元,同時可向財政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退稅可達2,000元。其政策目的在於鼓勵民眾汰換老舊家電,進而解決能源問題,因為時空背景因素,電冰箱、除濕機、冷氣機等,以目前的生活環境及氣候而言,是家庭必需品而非奢侈品,而正確的汰換老舊家電,除了可以節省能源外,亦便利民眾生活。且經濟部與財政部對於本政策的補助金額,若轉換為直接反應在貨物稅減免,除了可以免除民眾申請時之時間等成本,並且還予民眾合理之上開電器稅額。

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98號闡釋:鑑於彩色電視機相關產品日新月異,主管機關宜考量貨物稅性質及消費大眾對於單一或組合之相關產品於出廠時主要功能之認知等,訂定較為明確之課徵貨物稅認定標準,以利遵行,在貨物稅制定時之時空背景,電視機已經為一般家電,而非奢侈品,宜考量該家電之普及性,重新思考貨物稅稅率。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二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因○年○月○日修正前項課稅項目所造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收入之實質損失,因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完成修正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因此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有關替代性財源規定,不須由中央政府補足。
立法說明
一、電器類貨物稅課徵項目包含電冰箱、電視機、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電器產品。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之貨物稅檢討報告指出,由於科技進步,產品日新月異,功能已趨向多媒體,其中亦具有部分一般電器類貨物之用途,造成電器類產品與電子資訊產品之界定不易,常產生爭議,惟電腦產品無需課徵貨物稅,而一般電器類貨物卻需課徵貨物稅,造成不公平之競爭,且目前課徵貨物稅之電器類貨物已較屬一般家庭之民生必需品,電器類貨物可取消貨物稅。

二、經查,因科技發展與國人生活習慣變遷,對智慧型手機的依賴,明顯改變民眾視聽方式,電視機、錄影機及音響組合完稅量近年均呈減勢,其中電視機103年國內出廠27萬台,逐年遞減至112年僅剩6萬台,錄影機完稅量亦從103年27萬台減少至112年不足萬台,幾近停產。海關代徵之進口視聽電器貨物稅亦呈縮減或停滯之勢。

三、進一步,行政院曾於95年10月18日召開跨部會「能源稅條例草案」研商會議,決議裁示為配合能源稅的開徵,將貨物稅部分併入能源稅,並取消油氣類貨物稅與非油氣類(電器、飲料、平板玻璃和橡膠輪胎)等4項貨物稅。

四、有鑑於能源稅制定之進程稍緩,然而原先被視作奢侈品消費之部分電器商品已多屬民生必需品,持續課徵不僅不合時宜,更因為替代性產品日新月異,導致稅收每況愈下,持續課徵貨物稅之正當性、公平性降低,應立即取消課稅項目。爰僅保留高耗能電器,待貨物稅併同整合綠色稅制時,一併檢討處理。

五、以113年度貨物稅實徵淨額為例,電器類合計徵收71.67億元貨物稅,本次取消之課稅項目,電視機實徵0.6億元、錄影機實徵0.19億元、電唱機實徵0.02億元、錄音機實徵0.33億元、音響組合實徵6.41億元、電烤箱實徵3.68億元,合計約11.23億元;但免除貨物稅帶動之交易可促進經濟活絡,亦可創造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等稅收收入。

六、有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已於113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已大幅擴增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因此中央政府不需再補足本次稅制改革所可能造成之財源收入損失,爰為第四項之規定。
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民國35年貨物稅設立時本質為「奢侈稅」的一種,但創立貨物稅77年以後的今天,該條例內容需要通盤檢討,尤其機車早已不是「奢侈品」,而是經濟收入較低或青年族群通勤必備的「生財工具」,尤其在物價飛漲的現在,加上17%貨物稅以後的普通重型機車,動輒已近9、10萬元一台顯不合理。

二、貨物稅條例第六條已針對橡膠輪胎課徵,汽機車整車再度課徵,明顯重複課稅,不符合租稅正義。

三、汽機車舊換新補助的完整名稱是「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從2016年1月8日開始實施,主要是透過退稅5萬元的方式,鼓勵民眾將老舊車輛汰換為新車,也達到更節能減碳、降低移動汙染源與推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的效益。而原本是設定5年後到期,但政府後來宣布再延長至2026年1月7日,機車也有舊換新補助3~6,000元不等,但如果是直接讓汽機車貨物稅退場,車價直接少掉25%,等於實質降低新車價格,以現在動輒100萬的汽車或10萬機車來說,直接少掉25%與17%貨物稅,汽車等於一台75萬,機車8萬多左右,明顯比汽機車舊換新更有誘因。
第十二條之一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元。

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刪除)
立法說明
刪除貨物稅補貼可降低行政成本並降低車價,促使國民更快汰換老車,降低空氣汙染,減少國庫支出。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項。

二、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並為促進電動車輛之推廣普及,爰修正第二項再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五年。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立法說明
修正第二項,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延長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期限至民國1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立法說明
鑑於行政院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三項規定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然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在119年達到電動車30%/電動機車35%的新車銷售占比,並於124年達到電動車60%/電動機車70%,最終於129年達到100%電動化的銷售比例。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減徵期間延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立法說明
修正第二項,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民國1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八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項前段有關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減徵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另外,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之優惠措施五年,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此外,因應近年通膨及國際關稅調漲造成車價大漲,修正新車減徵貨物稅為每輛八萬元。

二、修正第三項,延長機車汰舊換新之優惠措施五年,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另考量機車為庶民之主要謀生工具,提升優惠為免徵貨物稅。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二、由於稅制改革牽涉廣泛,爰將電器類貨物稅移除部分課徵項目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