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二、獵捕野生動物、放生或棄養動物。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三、污染水質、空氣或土壤。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四、採折花木。
四、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五、破壞、汙損、加刻文字或圖形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六、棄置一般廢棄物或其他污物。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施放爆竹煙火。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
二、文字修正。
二、文字修正。
九、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立法說明
一、款次變更。
二、為使國家公園內環境及生態得以受到完整保護,調整及增設本條各項禁止行為之樣態,以確保保護措施得以與時俱進。
三、參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二款對「獵捕」進行定義,爰修正文字。且避免將動物放歸或棄置於國家公園內進而影響生態環境,爰禁止放生或棄養動物。
四、為完整保護國家公園內的資源,爰將「採折花木」修正為「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
五、爆竹煙火施放之噪音、煙塵及殘骸對於生態環境都可能造成危害,同時施放的火花亦有可能造成火災,爰禁止於國家公園內施放爆竹煙火。
二、為使國家公園內環境及生態得以受到完整保護,調整及增設本條各項禁止行為之樣態,以確保保護措施得以與時俱進。
三、參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二款對「獵捕」進行定義,爰修正文字。且避免將動物放歸或棄置於國家公園內進而影響生態環境,爰禁止放生或棄養動物。
四、為完整保護國家公園內的資源,爰將「採折花木」修正為「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
五、爆竹煙火施放之噪音、煙塵及殘骸對於生態環境都可能造成危害,同時施放的火花亦有可能造成火災,爰禁止於國家公園內施放爆竹煙火。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立法說明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修正刑度。
二、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放火燒燬他人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毀他人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國家公園為保護我國重要生態系統、國家自然遺產及文化資產史蹟,其重要程度應高於森林法,爰提升燒燬草木或引火整地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放火燒燬他人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毀他人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國家公園為保護我國重要生態系統、國家自然遺產及文化資產史蹟,其重要程度應高於森林法,爰提升燒燬草木或引火整地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九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酌調本條文字。有鑑於現行破壞國家公園之行為罰則過輕,難以對違規行為產生嚇阻效果,且焚燬草木、引火整地或施放爆竹煙火之行為容易使災害擴大,故提高罰則且增設自由刑,並得斟酌情節提高量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因而燒燬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燒燬之森林位於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項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說明
一、近年國內推動開放山林,鼓勵民眾親近山林,培養愛護自然環及野生動植物,但在國家公園內進行山林活動,引火常有造成森林火災風險,其救災費用與燒燬生態環境資源損失龐大。現行司法實務多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罪」進行裁處,判決結果大多為6個月以下的徒刑,這對於有效遏止民眾在國家公園內違規生火,導致森林火災的行為,嚇阻力明顯不足。爰在國家公園法裡明訂其刑責。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明訂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因而燒燬森林處以刑責與罰金,所燒燬之森林位於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者加重其刑。
四、新增第三項,明訂犯第二項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若犯罪行為人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費畢。
五、新增第四項,明訂第三項代履行費用數額由主管機關估計之。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明訂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因而燒燬森林處以刑責與罰金,所燒燬之森林位於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者加重其刑。
四、新增第三項,明訂犯第二項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若犯罪行為人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費畢。
五、新增第四項,明訂第三項代履行費用數額由主管機關估計之。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修正刑度。
二、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為獵捕動物、捕捉魚類或污染水質、空氣;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為私自建設或拆除建物、水面水道填塞改道或擴展、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
三、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捕野生動物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獵捕保育類動物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國家公園設置目標在於透過有效經營管理與保育措施,以維護國家公園特殊自然環境與生物多樣性。故提升獵捕動物、捕捉魚類、污染水質空氣、私自建設建物等行為之罰則。
二、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為獵捕動物、捕捉魚類或污染水質、空氣;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為私自建設或拆除建物、水面水道填塞改道或擴展、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
三、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捕野生動物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獵捕保育類動物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國家公園設置目標在於透過有效經營管理與保育措施,以維護國家公園特殊自然環境與生物多樣性。故提升獵捕動物、捕捉魚類、污染水質空氣、私自建設建物等行為之罰則。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酌調本條文字。現行罰則過輕,嚇阻作用有限,為保障國家公園內環境生態,遂提高本條財產刑及自由刑之罰則,以符現代經營管理國家公園所需。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修正罰則。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森林法,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四、國家公園是一種為保留自然而劃定之區域,目的是保護某地不受人類發展和污染傷害;惟現行國家公園法針對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僅處罰一千元,顯見以不符合國家自然環境保護之需要,爰提升罰鍰至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森林法,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四、國家公園是一種為保留自然而劃定之區域,目的是保護某地不受人類發展和污染傷害;惟現行國家公園法針對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僅處罰一千元,顯見以不符合國家自然環境保護之需要,爰提升罰鍰至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酌調本條文字。罰則應符合其行為樣態之罪行,且產生嚇阻犯罪之效果,本條規範現行最高罰則僅為一千元之罰緩,顯難以嚇阻民眾犯罪,遂提高本條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前項負有恢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前項負有恢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為之,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三項。規定裁罰執行機關及罰鍰得按次處罰。
二、新增第三項。規定裁罰執行機關及罰鍰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