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牛煦庭等17人 113/07/12 提案版本
徐富癸等18人 113/10/18 提案版本
王美惠等17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列行為: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列行為: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二、獵捕野生動物、放生棄養動物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三、污染水質空氣或土壤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四、採折花木。
四、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五、破壞、汙損、加刻文字或圖形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六、棄置一般廢棄物或其他污物。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施放爆竹煙火。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

二、文字修正。
、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立法說明
一、款次變更。

二、為使國家公園內環境及生態得以受到完整保護,調整及增設本條各項禁止行為之樣態,以確保保護措施得以與時俱進。

三、參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二款對「獵捕」進行定義,爰修正文字。且避免將動物放歸或棄置於國家公園內進而影響生態環境,爰禁止放生或棄養動物。

四、為完整保護國家公園內的資源,爰將「採折花木」修正為「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

五、爆竹煙火施放之噪音、煙塵及殘骸對於生態環境都可能造成危害,同時施放的火花亦有可能造成火災,爰禁止於國家公園內施放爆竹煙火。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立法說明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修正刑度。

二、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放火燒燬他人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毀他人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國家公園為保護我國重要生態系統、國家自然遺產及文化資產史蹟,其重要程度應高於森林法,爰提升燒燬草木或引火整地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九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酌調本條文字。有鑑於現行破壞國家公園之行為罰則過輕,難以對違規行為產生嚇阻效果,且焚燬草木、引火整地或施放爆竹煙火之行為容易使災害擴大,故提高罰則且增設自由刑,並得斟酌情節提高量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因而燒燬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燒燬之森林位於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項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說明
一、近年國內推動開放山林,鼓勵民眾親近山林,培養愛護自然環及野生動植物,但在國家公園內進行山林活動,引火常有造成森林火災風險,其救災費用與燒燬生態環境資源損失龐大。現行司法實務多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罪」進行裁處,判決結果大多為6個月以下的徒刑,這對於有效遏止民眾在國家公園內違規生火,導致森林火災的行為,嚇阻力明顯不足。爰在國家公園法裡明訂其刑責。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明訂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因而燒燬森林處以刑責與罰金,所燒燬之森林位於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者加重其刑。

四、新增第三項,明訂犯第二項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若犯罪行為人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費畢。

五、新增第四項,明訂第三項代履行費用數額由主管機關估計之。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修正刑度。

二、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為獵捕動物、捕捉魚類或污染水質、空氣;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為私自建設或拆除建物、水面水道填塞改道或擴展、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

三、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捕野生動物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獵捕保育類動物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國家公園設置目標在於透過有效經營管理與保育措施,以維護國家公園特殊自然環境與生物多樣性。故提升獵捕動物、捕捉魚類、污染水質空氣、私自建設建物等行為之罰則。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酌調本條文字。現行罰則過輕,嚇阻作用有限,為保障國家公園內環境生態,遂提高本條財產刑及自由刑之罰則,以符現代經營管理國家公園所需。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修正罰則。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森林法,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四、國家公園是一種為保留自然而劃定之區域,目的是保護某地不受人類發展和污染傷害;惟現行國家公園法針對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僅處罰一千元,顯見以不符合國家自然環境保護之需要,爰提升罰鍰至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酌調本條文字。罰則應符合其行為樣態之罪行,且產生嚇阻犯罪之效果,本條規範現行最高罰則僅為一千元之罰緩,顯難以嚇阻民眾犯罪,遂提高本條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前項負有恢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前項負有恢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本法所定罰鍰,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為之,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三項。規定裁罰執行機關及罰鍰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