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財政部賦稅署部預告版本 112/02/07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
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
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
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
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
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
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
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
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
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
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
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
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
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
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
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
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
件之申請期限、程序、
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
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
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
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
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
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
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
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
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
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
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
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
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
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
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
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
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
件之申請期限、程序、
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
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
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
碳綠色消費政策目
標,自一百零八年六
月十五日起,購買能
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
第二級新電冰箱、新
冷暖氣機或新除濕
機,每臺最高減徵貨
物稅新臺幣二千元,
嗣於一百十年五月二
十六日修正展延實施
期間至一百十二年六
月十四日止;截至一
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計核退七百
二十萬臺、核退稅額
新臺幣一百十九億
元,創造節電效益,
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
節省民眾電費負擔,
落實前開政策目標。
據經濟部統計,目前
民眾使用十年以上之
老舊電冰箱、冷暖氣
機及除濕機仍有八百
三十五萬臺,占家庭
現存數量達百分之二
十五,為因應「臺灣
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
策略」有關住宅部門
提升家電、設備能源
效率,賡續鼓勵民眾
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
發展,爰修正第一
項,延長購買節能電
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
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
六月十四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