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預告版本 114/03/28
第一條
為推動青年發展,以維護青年權
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幸
福生活,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作為健全
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
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 青年係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
科技創新之關鍵動力,政府應協助
青年實現個人之尊嚴及價值,保障
其經營幸福生活,確保社會參與等
權利,以促進青年健全、多元及全
面性發展,期使青年能與其他世代
共同肩負起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之
責任。
二、 鑒於青年發展涉及層面廣泛,不同
領域相互間密切關聯,為達促進青
年多元發展之目標,應有統合性規
範,以確立推動青年事務之基本原
則、政策方向及施政方針,爰制定
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
十五歲以下之國民。但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 鑒於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
院臺教字第一○四○○一八五七四
號函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
稱之青年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及
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之青年代表
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
籍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並審酌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業涵蓋
未滿十八歲之人,爰明定本法之青
年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二、 復考量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
府於擬訂、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或計
畫時,其適用之年齡範圍或有從十
五歲至四十五歲等不同實際需求,
為利政策推動,爰於但書明定得基
於特定政策目的及性質,依法令調
整青年之年齡範圍。
三、 另但書所稱法令,包括法律、法規
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
規則等,併予敘明。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
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
事務,推展及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
及計畫。
第一項及第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
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 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
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
取得專門職業資格與技術人員證
照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 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
業、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培
訓課程、諮詢輔導及育成之規
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 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
公共社會住宅及購租屋協助之規
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 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
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
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 警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
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暴力
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 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
展、教育、競技、產業、外交之
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 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
欣賞及創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等事項。
九、 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
服務措施、金融素養及財務管理
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
項。十、 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
數位參與及數位產業發展之規
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
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 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二、 鑒於青年事務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且現行實務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推動與青年
相關之政策及業務,爰明定第二項
規定。
三、 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履行其
職 務 時 , 特 別 關 注 青 年 議 題 , 例
如,勞動部及經濟部於推動就業及
創業相關業務時,應特別協助青年
取得創業資金、進行職業訓練等,
爰明定第三項。
四、 為利共同推動青年事務,爰於第四
項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權責分工。
第四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
事務之事項:
一、 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
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
執行。
二、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
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 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
補助。
四、 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
及督導。
立法說明
一、 鑒於涉及青年事務相關事項,有須
由中央通盤考量、統合辦理或具全
國一致性規範之必要,爰明定中央
政府應落實之事項,俾供中央政府
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項
青年發展措施。
二、 另因針對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係由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職權編
列,例如,青年創業貸款、青年購
屋貸款、青年租金補貼等,爰於第
三款明定中央政府應就不同事項之
青年發展經費進行分配及補助,併
予敘明。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
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 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
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
定、宣導及執行。
二、 中央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方案
之執行。
三、 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
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 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
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考量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青年事務亦有
需因地制宜而歸屬地方權限者,爰明定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涉及青年事務
之事項,俾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
規劃、執行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第六條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
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參與機
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
代表性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
立法說明
一、 為推動「青年主流化」,政府於制定
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納入
以青年為主體之觀點通盤思考,並
考 量 青 年 族 群 作 為 該 等 領 域 之 政
策、法規及計畫之利害關係人,為
使其制定更為周詳,並提升青年賦能與當責及公民參與之主動性,爰
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
政府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
管道,期使政策、法規、計畫形成
過程更為公正及透明,確保青年族
群之意見有表達之機會,並獲得政
府重視。
二、 為 使 青 年 能 真 正 參 與 青 年 相 關 政
策、法規及計畫之擬訂過程,提供
適切之意見,並避免青年參與機制
流於形式,爰於第二項明定青年代
表應具有一定之代表性,並對於所
參與之領域具有足夠之熟悉度。
第七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
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
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
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
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碳
排願景。
立法說明
一、 為呼應聯合國西元二○三○年永續
發展議程文件,期盼至西元二○三
○年時能夠消除貧窮及饑餓,實現
尊嚴、公正、包容之和平社會,守
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以確
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
活,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 青年係推動社會進步、國家發展之關
鍵動力,為促進世代共榮,達成臺灣
永續發展目標,政府於推動社會發展
時,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
展之機會及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 為鼓勵青年對永續環境之貢獻,及
響應國家環境產業發展方向,爰為
第三項規定。
第八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
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
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
助青年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
學習力及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一、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
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應廣為設立技
術與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應平等開
放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青年
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政府應採取
具體措施落實其保障。
二、 鑒於教育應謀求人格及人格尊嚴意
識之充分發展,且青年應變世界變
化更為多元、迅速,故政府應致力
於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生
第九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
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
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
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
善職場。
第十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
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
境,提供創業資源,建立創業生態系。
第十一條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
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
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
助、輔導及服務。
第十二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與家庭
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
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
統。
青年育有子女者,政府應積極採取
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
助其獲得宜居之家庭生活環境。
立法說明
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
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
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
之社會服務;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
單 位 , 應 受 社 會 及 國 家 之 保
護。」,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訂定
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服務等家
庭政策,並建立相關支持系統。
二、 鑒於青年育有子女者,更有獲得家
庭生活環境之需要,政府應積極採
取優先配住社會住宅、租金補貼或
首次購屋優惠貸款等措施,爰明定
第二項規定。
第十三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
年身心健康、預防毒品及藥物濫用,增
加心理諮商及休閒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協調學校、機構、法人
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
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立法說明
一、 為落實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
約第十二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
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
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並呼應
聯合國「促進健康生活與福祉」、
「消弭不平等現象」永續發展之目
標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心理健
康是普世人權」的理念,以強化、
促進心理健康,行政院已核定「全
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全面提升
國民心理健康。考量身心健康係生
存之根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
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
品質之政策,並關注預防毒品與藥
物濫用等重要議題,保障其身心及
生活均衡發展,與社會正向互動,
並提升身心韌性以因應當代環境中
之多元風險及衝擊。
二、 又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強調
政府對情緒教育、生命教育及情感
教育之重視,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
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立法說明
為消除不平等觀念,營造暴力零容忍、包
容多元性之社會,使青年能安心無懼地生活、逐夢,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發展友
善平權環境,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五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
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
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
機會。
立法說明
為提升青年健康力,爰於本條明定政府
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
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
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第十六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
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
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
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
化藝術生活。
立法說明
一、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
人人享有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及
欣賞藝術之權利。
二、 文化權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
之培養,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保障
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
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從事
文化藝術工作,開展多元性與創造
性之文化藝術生活,以促進在地文
化發展,深耕文化底蘊及文化力。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支持青年達
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
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
援服務,以協助青年有扶養老人或養育
子女之負擔者,減輕其身心壓力。
立法說明
一、 鑒於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
及安定生活,並提高經濟可及性,
其 不 僅 為 青 年 經 濟 自 由 之 基 本 條
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
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 考 量 高 齡 化 、 少 子 女 化 之 社 會 趨
勢,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
責任,為減輕負有扶養老人或養育
子女義務之青年負擔,爰於第二項
明定,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福祉照顧
及支援服務,以減輕其身心壓力。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訂定培養青年金融素
養政策,培植金融識能及良好財務管理
能力,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
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政府應推展防制詐騙工作,加強青
年防制詐騙知能,降低青年被詐騙風
險,並提供受害者多元服務措施。
立法說明
一、 為提升青年整體財金能力,爰於第
一項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
為 青 年 規 劃 適合 之 金融 商 品 或 服
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財
務管理運用;培養金融素養,加強
金融教育及金融識能。
二、 為因應近年社會議題,加強青年之
金融風險抵抗力,防範金融詐騙,
爰為第二項規定,政府應推動防制詐騙教育及措施,以降低青年遭受
詐騙風險,並提供受詐騙者必要之
協助。
第十九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
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
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
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
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
與之機會,促進青年社會關懷,賦予青年
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爰為本條規
定。
第二十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
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
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
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
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
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立法說明
一、 為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
及團體之發展,以及支持辦理以青
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
活動,促進青年社會參與,爰為第
一項規定。
二、 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為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
會責任,支持青年相關政策,以創
造永續發展之社會,爰為第二項規
定。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
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
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
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
助。
立法說明
為積極推動青年參加國際事務,拓展青年
國際視野,提升國際參與力及競爭力,善
盡全球公民責任,同時鼓勵青年開拓國際
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
知能,培養與國際交往之能力,朝全球化
發展。爰於本條規定,政府應對青年參與
國際事務採取具體措施,並給予經濟上、
外交上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
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
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
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
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
創造社會福祉。
立法說明
一、 數位社會為世界發展之趨勢,為保
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之機
會及權益,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
並支持青年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
位素養,並藉由青年力量發展數位
經濟、產業等領域之人才,爰為第
一項規定。
二、 考量利用新興科技或前瞻科技,能
以更有效率或創新模式因應社會需
求,增進社會福祉,爰為第二項規
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 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有效推
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一、 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事務相關政策、法規、計畫及各項工作,
爰明定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發
展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
二、 考量青年事務往往分屬或涉及不同
機關或單位之權責,為期有效推動
青年事務,青年事務行政體系包括
青年事務機關或單位,及協調、統
合辦理涉及青年事務之其他機關或
單位,共同推動青年事務,爰為本
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
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
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
惠或減免措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
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
青年事務發展。
立法說明
一、 為保障推動青年事務之預算充裕,
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
青年發展經費,持續充實青年發展
所需預算,並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
境之青年,優先提供就學、生活、
就業、醫療及住宅等獎勵或補助。
二、 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
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
之政策方向,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
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
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
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立法說明
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
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
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
政策白皮書,爰為本條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
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
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
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
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
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
理、保存、公開及提供青年資訊。
立法說明
一、 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
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
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
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政
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
學校、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
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
查、統計及分析。
二、 為提供青年政策擬訂、政策評量指
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爰
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
青 年 研 究 資 料, 依 法規 蒐 集 、 處
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第二十七條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
展 會 報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召集學者專
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
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
法相關事務。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
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
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
本法執行情形。
前二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
之二分之一。
各級政府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
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
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立法說明
一、 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
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
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
目標,建立督導機制,爰於第一項
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
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
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
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首長及青
年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二、 另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
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爰
為第二項規定。
三、 為落實青年參與,爰於第三項規定
青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
分之一。
四、 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成
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地方政
府日益重視青年事務,並聆聽青年
意見,截至一百十四年二月,全國
已有二十一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
織 。 為 鼓 勵 青年 參 與政 策 制 定 過
程,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
道,爰為第四項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