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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使用
產 品 , 經 交 通 部 指 定
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
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
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
用。
前項受指定之產品
及 其 檢 測 或 驗 證 之 規
定,由交通部公告之。
第一項所定檢測驗
證機構之資格條件、認
可、撤銷與廢止、監督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 辦 法 , 由 交 通 部 定
之。
經我國與他國、區
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
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
定或協約者,交通部得
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
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
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
明。
產 品 , 經 交 通 部 指 定
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
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
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
用。
前項受指定之產品
及 其 檢 測 或 驗 證 之 規
定,由交通部公告之。
第一項所定檢測驗
證機構之資格條件、認
可、撤銷與廢止、監督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 辦 法 , 由 交 通 部 定
之。
經我國與他國、區
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
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
定或協約者,交通部得
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
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
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
明。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軌道運輸系統
產品檢測驗證制度,
完善市場機制,促進
國內產業升級,強化
與國際接軌能力,並
藉由產品使用端之檢
測驗證機制把關,確
保鐵路運輸安全及服
務品質,對於鐵路使
用產品予以管制。
三、應納入管制之產品類
別、項目及其檢測或
驗證之規定,需視軌
道 運 輸 系 統 技 術 演
進、服務水準及安全
要求而定,為配合軌
道產業發展趨勢,並
與國際接軌,於第二
項授權由交通部公告
之。
四、為確保檢測驗證機構
具備能力足以辦理檢
測或驗證之技術作業
及相關事宜,於第三
項授權交通部訂定管
理辦法。
五、為滿足世界貿易組織
(WTO)及技術性貿易
障礙協定( TBT)之規
範 , 遵 守 不 歧 視 原
則、貿易障礙避免原
則及符合性評估結果
相互承認原則,第四
項明定本制度可採認
政府部門簽定之雙邊
或 多 邊 相 互 承 認 合
作。
二、為建立軌道運輸系統
產品檢測驗證制度,
完善市場機制,促進
國內產業升級,強化
與國際接軌能力,並
藉由產品使用端之檢
測驗證機制把關,確
保鐵路運輸安全及服
務品質,對於鐵路使
用產品予以管制。
三、應納入管制之產品類
別、項目及其檢測或
驗證之規定,需視軌
道 運 輸 系 統 技 術 演
進、服務水準及安全
要求而定,為配合軌
道產業發展趨勢,並
與國際接軌,於第二
項授權由交通部公告
之。
四、為確保檢測驗證機構
具備能力足以辦理檢
測或驗證之技術作業
及相關事宜,於第三
項授權交通部訂定管
理辦法。
五、為滿足世界貿易組織
(WTO)及技術性貿易
障礙協定( TBT)之規
範 , 遵 守 不 歧 視 原
則、貿易障礙避免原
則及符合性評估結果
相互承認原則,第四
項明定本制度可採認
政府部門簽定之雙邊
或 多 邊 相 互 承 認 合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