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輔導會為促
進 退 除 役 官 兵 穩 定 就
業,得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申請資
格、項目、金額、期間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由輔導會定之。
進 退 除 役 官 兵 穩 定 就
業,得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申請資
格、項目、金額、期間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由輔導會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就業服務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主
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
業 人 員 , 應 訂 定 計
畫 , 致 力 促 進 其 就
業;必要時,得發給
相 關 津 貼 或 補 助
金:…。」及臺北市
政府所訂「臺北市特
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
業補助辦法」,為促
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
業,增訂得發給就業
相關津貼之規定。
三、至津貼申請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輔導會定
之,爰增訂第二項。
二、參考就業服務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主
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
業 人 員 , 應 訂 定 計
畫 , 致 力 促 進 其 就
業;必要時,得發給
相 關 津 貼 或 補 助
金:…。」及臺北市
政府所訂「臺北市特
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
業補助辦法」,為促
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
業,增訂得發給就業
相關津貼之規定。
三、至津貼申請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輔導會定
之,爰增訂第二項。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
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
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
辦法,情節重大屢
誡不悛者。
凡 因 犯 內 亂 、 外
患 、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
或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 退 伍
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
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
其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
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
辦法,情節重大屢
誡不悛者。
凡 因 犯 內 亂 、 外
患 、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
或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 退 伍
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
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
其權益。
退除役官兵
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
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
辦法,情節重大屢
誡不悛者。
凡 因 犯 內 亂 、 外
患 、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
或具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他法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
月退休金、退伍金、退
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
由 者 , 永 遠 停 止 其 權
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
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
辦法,情節重大屢
誡不悛者。
凡 因 犯 內 亂 、 外
患 、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
或具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他法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
月退休金、退伍金、退
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
由 者 , 永 遠 停 止 其 權
益。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於一百零六
年 八 月 九 日 制 定 公
布,將原公務人員退
休法所定永遠喪失領
受月退休金權利之事
由納入規範,且涵蓋
範圍更廣,公務人員
退休法並於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廢
止,爰配合修正第二
項。
三、另為避免列舉因喪失
領受月退休金、退伍
金、退休俸或贍養金
權利之法律依據,有
所變更或新增(如國家
安全法第五條之二),
本條例未能及時配合
修正,爰參考公務人
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規
定,於第二項新增概
括規定。
二、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於一百零六
年 八 月 九 日 制 定 公
布,將原公務人員退
休法所定永遠喪失領
受月退休金權利之事
由納入規範,且涵蓋
範圍更廣,公務人員
退休法並於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廢
止,爰配合修正第二
項。
三、另為避免列舉因喪失
領受月退休金、退伍
金、退休俸或贍養金
權利之法律依據,有
所變更或新增(如國家
安全法第五條之二),
本條例未能及時配合
修正,爰參考公務人
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規
定,於第二項新增概
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