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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部預告版本 110/10/14
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
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
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
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
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
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情
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
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一日 起至一百十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
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
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
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
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
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
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
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
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
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
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
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
限度內,抵減當年度
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
限度內,自當年度起
三 年 內 抵 減 各 年 度
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額。公 司 或 有 限 合 夥 事
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
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
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
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
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
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
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
限。
第 一 項 所 稱 智 慧 機
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
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
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
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
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
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
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
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
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
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
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
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
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
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
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
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
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
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
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
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
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
者。
公 司 或 有 限 合 夥 事
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
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
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
申請一次為限。
前 五 項 智 慧 機 械 或
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
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
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
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
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
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
定之。
為優化產業
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
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
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
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
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情
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
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一日 起至一百十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
智慧機械或投資於導入
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
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
起至一百十 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投資於資通
安全產品或服務 之相關
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
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
同一課稅年度內 合計 達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
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
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
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
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
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
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
限度內,抵減當年度
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
限度內,自當年度起
三 年 內 抵 減 各 年 度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額。
公 司 或 有 限 合 夥 事
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
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
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
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
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
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
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
限。
第 一 項 所 稱 智 慧 機
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
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
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
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
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
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
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
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
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
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
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
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
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
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
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
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
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
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
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
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
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
者。
第 一 項 所 稱 資 通 安全產品或服務,指運用於
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
路安全維護、資料與雲端
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
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以
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
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
用、控制、洩漏、破壞、
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
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
可用性。
公 司 或 有 限 合 夥 事
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
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
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
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
申請一次為限。
前六項智慧機械、第
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
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
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
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
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
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
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加速產業完成智慧升
級轉型,本條文原定位
為短期經濟點火措施,
智 慧 機 械投 資 抵減 將
於今年底落日,第五代
行 動 通 訊 (5th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 ; 5G) 系 統 將
於明年底落日,然而美
中 貿 易 戰及 疫 情相 繼
爆發,導致全球經濟低
迷不振,企業營收及獲
利衰退,延宕智慧機械
投資腳步,原訂三年之
適 用 年 限尚 不 足供 企
業落實投資規劃,實有
展 延 三 年之 必 要 ; 同
時,政府仍持續規劃於
一 百 十 三年 釋 出第 二
階 段 第 五代 行 動通 訊
(5G)系統商用頻譜,國
內 產 業 近年 除 依市 場
需 求 發 展第 五 代行 動
通訊(5G)系統中、低頻
段系統設備外,也開始
對具前瞻、挑戰門檻之
高 頻 毫 米波 頻 段技 術
進 行 起 步研 發 與商 品
化實證能力,第五代行
動 通 訊 (5G) 系 統 開 放
網路架構技術(O-RAN)
尚處於技術發展階段,
亟 需 政 府實 證 場域 與
政策引導;另呼應蔡總
統提出「資安即國安」
戰略,強調資通安全亦為 臺 灣 產業 發 展必 須
把握之關鍵領域,應儘
速 完 備 國內 產 業資 安
聯防體系,以確保我國
產 業 在 國際 供 應鏈 上
取得客戶信賴,並能因
應 國 際 日益 嚴 重之 資
安攻擊與威脅。爰於第
一 項 序 文 修 正 展延 智
慧 機 械 及第 五 代行 動
通 訊 (5G) 系 統 之 適 用
年限至一百十三年,並
增 訂 資 通安 全 產品 或
服務投資抵減,明定其
三 年 短 期 適 用 年限 自
一 百 十 一年 起 至一 百
十三年止,與智慧機械
及 第 五 代 行 動 通 訊
(5G)系統一同落日,以
鼓 勵 產 業加 速 或提 前
導入資安產品或服務,
於 短 期 內提 升 國家 整
體資安防護能力。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
正。
三、增訂第五項,所稱資通
安全產品或服務,係包
含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
硬體、軟體、技術或技
術服務(如防毒、防駭、
防惡意程式、身分識別、
存取權限管理等)、網路
安全維護硬體、軟體、
技術或技術服務(如防
火牆、入侵偵測系統、
整合式威脅管理系統、
物聯網加密模組、工業
控制系統資安等)及資料 與 雲 端 安 全 維 護 硬
體、軟體、技術或技術
服務(如電子郵件安全、
內 容 過 濾 、 資 料 加 密
等),及跨終端、網路、
雲端之資通安全技術服
務(如資安監控服務、
資安事件通報服務、攻
擊事件應變處理服務、
滲透測試、弱點掃描、
攻防演練等),以防止資
通 系 統 或 資 訊 遭 受 侵
害,確保其機密性、完
整性及可用性。
四、現行條文第五項及第六
項 移 列 第六 項 及第 七
項,第七項酌作文字修
正,並明定前六項投資
抵減相關事項,授權由
中 央 主 管機 關 會同 財
政部以辦法定之。